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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迫簽生死協議? 女兒被精神病院摧殘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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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艷芳1967年生於諸城市大仁和鄉星石溝村,諸城陶瓷廠職工。家中一個姐姐,兩個妹妹,一個弟弟。她母親說:她很善良。

馬艷芳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99年10月進京上訪,半路被查送諸城拘留所,關押30天,罰款3000元。回廠後監督勞動,每月只發120元生活費,並給以“留用兩年”處分。

馬艷芳於2000年5月再次進京。馬身無分文,沿路乞討,獨自一人步行17天走到北京。沒有錢,半路只得把長長的辯子剪下來賣錢。上訪被抓,送回單位後被繼續關押。馬艷芳不服,以絕食抗議,被單位強制送去諸城市精神病醫院。

在醫院,醫務人員將她當精神病人治療,強制打針吃藥。住院兩個多月後,即農歷8月,馬艷芳被害死於精神病院。副院長丁一心稱馬是上吊自殺。但據目擊證人說,死者脖子上雖有道很深的紫青色傷痕,但面部表情安祥,無任何痛苦掙紮的神態,舌頭亦未外伸,不似縊死的樣子。

單位聲稱:馬艷芳的單位曾與她的父母簽定協議,其父母答應對馬的生死不再過問。但事情過後問到馬的母親時,她流著淚說:“我自己生的孩子,怎能生死不過問呢?”顯然,單位是為推卸自己的責任,掩蓋迫害罪行而編造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