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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權和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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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羅基

“六四”以後,全世界譴責中國政府制造了反人權的流血事件。中國政府找到了一件法寶,宣稱人權是屬於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於是就可抵擋一切。意思是不管殺了多少人,自家內政不容你們外人來幹涉。多年來,中國的宣傳機器和官方理論家用盡全部可憐的智慧,極力將人權禁錮在國家主權之內。為此,鄧小平提出一個說法:“國權比人權重要得多”。⑴

什麼是國權?按照通常的解釋,國權就是國家權力。在一國之內,國權是國家政權;在國際之間,國權是國家主權。

北約武力幹涉科索沃戰爭中,國際社會支持戰爭的一方提出一個說法:“人權高於國家主權”。代表性的言論是捷克總統哈維爾1999年4月29日在加拿大國會的演說。⑵

堅持“鄧小平理論”的中國政府,從“國權重於人權”的立場出發持反對的態度,認為“‘人權高於主權’的實質是霸權”。⑶俄羅斯與中國政府持相同的態度,在中俄聯合聲明中批評“人權高於主權”和“人道主義幹預”是損害獨立國家的主權。⑷

現在出現了兩個互相反對的命題:“國權重於人權”和“人權高於主權”,孰是孰非?不可能兩者都對;倒是可能兩者都不對。

這兩個命題雖然互相反對,有一點卻是相同的:都是將人權和國權(主權)對立起來。一方,因為國權不同於人權而偏愛國權;另一方,因為人權不同於國權(主權)而偏愛人權。哈維爾只不過將鄧小平的邏輯顛倒一下,相同的邏輯得出不同的結論。

人權與國權的對立,意味著什麼?

從人權與國權對立的共同點出發,對雙方都可以提出詰難。

如果承認“國權比人權重要得多”,簡言之,即國比人重要得多;那麼,還可以作出許多類推:國家利益比人的利益重要得多,國家安全比人的安全重要得多,國家意志比人的意志重要得多,。類推越多,這個命題所蘊涵的荒謬性的暴露就越充份。國家的存在究竟是為了什麼?國家是由人組成的,是為了保護人的利益和安全而存在的。人不是為國家而存在,國家是為人而存在。愛國家不是愛人之上的抽象物,也不是愛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而是愛國人;愛國人和愛世人是一致的。馬克思說:“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質”。⑸這不僅是馬克思的觀點,也是19世紀40年代德國唯物主義者共同的思想。初聽起來,這句話好像是廢話。只有在對照中才能理解它的深刻內涵,就因為有許多理論把非人的東西當作人的最高本質,所以必須將人的最高本質回歸到人本身。人的最高本質是國家嗎?不是,是民族嗎?是階級嗎?也不是,只能是人本身;階級性、民族性、國家性等等確是人的某些方面的本質,但不是最高本質。強調“國權重於人權”,把“國”置於“人”之上,那麼重於人權的國權只能是超人的統治權。這個命題不是顯示國權與人權的量的區別,而是表明國權壓制人權,因而實際上國權之下根本沒有人權。

如果承認“人權高於國家主權”,首先是把主權放逐於人權之外,主權與人權無關;其次,人權又容忍非人權的主權存在,只是保持不同的高度而已。一方面,因為主權不合乎人權而作為外部幹涉的理由,另一方面,又同意保留不合乎人權的主權。這個命題包含著潛在的自相矛盾。表面上看來它是推崇人權,實際上卻是承認主權可以遊離在人權之外。同時也可以說,人權是漂浮在現實的主權之上,進入了天國。果然,哈維爾對於“人權高於主權”的最後結論是:“國家是人的產物,人是上帝的產物。”⑹他把人的最高本質奉獻給了上帝,可見他也並不了解人的最高本質。據此推論,在“人權高於主權”之後或之上,應當還有一個命題,那就是“神權高於人權”。

對鄧小平命題和哈維爾命題的共同詰難,就是他們都將非人的東西作為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最高本質,不是國家,也不是上帝,而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質”,這是一個以肯定的形式表達的否定性命題,它的意義在於否定以非人的東西作為人的最高本質。人本身究竟是什麼?還需要進一步地回答,馬克思的理論就是從這裏前進的。如果不是把人的最高本質歸之於人本身,社會科學的研究就失去了合理的出發點。

假如鄧小平和哈維爾論戰,他們如何互相詰難?

鄧小平的理由和江澤民的幫腔都是說,中國近百年遭受侵略的歷史證明,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所以主權比人權重要。不錯,為了維護人權必須反對外來侵略。但哈維爾可以問,有了主權就一定有人權嗎?反對外來侵略的結果,維護一種重於人權的主權,對於人民來說,不是擺脫了外國人奴役之後又受本國人奴役嗎?

哈維爾的理由是人比國家重要,因為國家是人創造的,所以人權高於國權。鄧小平也可以問,現實的人都生活於一定的國家之內,離開了國家,人到高於國家的什麼地方去享受人權?在人權與國權對立的條件下,無論強調人權還是國權,理論上的破綻是無法彌補的。出路就在於消除這種對立;消除對立就是求得人權和國權的一致;人權和國權的一致在於重新定義國權。

國權的基礎是人權

既然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權就是人的終極關懷。人的一切共同體都應當享有人權,一切共同體的活動都是為了追求人權。

國家也是由人組成的共同體。組成國家的人們是否享有共同的利權?回答是肯定的。國家作為一個群體,也是享有人權的主體。人權和國權對立的根據,就在於將國家僅僅作為行使權力的主體,沒有同時作為享有人權的主體;而且,人權還是權力的基礎。

17、18世紀的民主政治的思想家,在反對“君權神授”時提出“政權人授”,在反對“主權在君”時提出“主權在民”。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權力不是天然的,而人所享有的利權蜒人權是天然的(naturalrights)。人們交出自己的利權的一部份,授予政府,才產生權力。利權是權力的前提。因此,由人組成的國家首先是一個人權群體,由利權產生權力,然後運用權力,以公民權的形式保護人權群體中每一個人權個體。如果國家只是權力主體,那麼,權力是從哪裏來的?不是“天然權力論”嗎?如果國家不是人權主體,那麼,生活在國家這個群體中的人們何以能享有人權?

中國具有幾千年國家崇拜、權力崇拜的傳統。鄧小平的“國權重於人權”不過是陳腐的傳統思想的現代表述,毫不奇怪。奇怪的是,西方提出“人權高於主權”的“主權”也不符合“人民主權”的概念,從十七、十八世紀民主政治思想家的理論倒退了一大步。

在當代國際政治中,民族是人權主體,民族權是一種人權,已是舉世公認。國家是不是人權主體?國權是不是一種人權?也應該是。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發展權的決議》,指出:“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平等的發展權既是各個國家的特權,也是各國國內個人的特權。”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宣言》,進一步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的一項特有利權。”發展權是一個嶄新的人權概念。對發展權的享有,特別強調國家是人權主體。

任何有組織的群體都具有雙重身分,既是利權主體,又是權力主體。一個政黨或團體,在全社會的範圍內,與其他政黨或團體一樣,享有利權。基本的利權就是人權,所以任何政黨、團體都人權主體。由利權產生權力,管理政黨或團體的內部事務。婦女是自發的群體,只是人權主體而不是權力主體。但婦女們組織起來,組成婦女聯合會,作為有組織的群體,就不但是人權主體,又是權力主體了。國家是巨大的有組織的群體。國家作為人權主體和權力主體的雙重身分是變動的。自今往後看,古代國家權力主體的身分十分顯著;自今往前看,未來國家人權主體的身分將越來越鮮明。哈維爾說:“國家主權的偶像一定會逐漸消退。”⑺國家不“消退”,國家主權是不會“消退”的。但在國權內部,隨著人權色彩的加強,權力色彩倒是會逐漸消退。自古以來,人們都在想象國家的消亡,四海一家,天下為公。按照共產黨理論家的“辯證法”,只有加強國家機器才能走向國家的消亡。事實是,加強國家機器的結果,權力越強大,人權越萎縮。國家消亡的現實途徑就是國家作為權力主體的身分和作為人權主體的身分此消彼長,權力越萎縮,人權越強大。

國權不是高踞於國人之上的強權。國權是組成國的人們共同體的利權,即群體人權。在群體人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權力,必須保障個體人權(公民權)而不是壓制個體人權;如果國家壓制個體人權,這個國權就不成其為群體人權。國權與人權不一致,應當改變國權的性質,而不應當在人權與國權之間區分輕重高低。所以,既不是“國權重於人權”,也不是“人權高於主權”,問題在於政權人權化、主權人權化,即國權人權化。國權必須與人權相洽,成為人權系列中的一個層次。在一國之內,國權是“政權人授”的政權;在國際之間,國權是“主權在民”的主權。如果國權不能與人權相洽,在一國之內,違反人權的政權不能代表國權,人民以人權的名義可以把它推翻;在國際之間,違反人權的主權也不能代表國權,各國以人權的名義可以進行幹涉。

如果將國權僅僅解釋為權力,導致國權與人權的對立,“國權重於人權”和“人權高於主權”都是不對的。如果將國權解釋為群體人權,不就可以了嗎?那麼,“國權重於人權”演譯成“作為群體人權的國權重於人權”,豈非局部人權重於普遍人權了嗎?“人權高於主權”意味著普遍人權高於局部人權,應該沒有問題了吧?提出“人權高於主權”是作為進行人道主義幹涉的根據,這種幹涉不是成了普遍人權幹涉局部人權了嗎?總之,兩個命題在兩種情況下都不能成立。

國權在人權結構中的地位

分析人權和國家的關系,需要考察人權的結構,確定國權在人權結構中的地位。

享受人權的主體是人。人是有結構的,所以人權也是有結構的。

人作為活動的主體呈現出個體、群體、全體的結構。人,既是個體的人,又是群體的人,還是全體的人;人的全體就是人類。

人的個體(復數)的存在是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人是一個個生出來、首先作為個體來到世界上的。人類歷史只有通過無數個體的活動才能實現。個體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結成群體存在的,個體只能生活於群體之中。人一出生就離不開群體,個體生存的第一個群體是家庭。兒童、青年、老人、婦女、民族、種族、階級、階層等等都是自發產生的群體。進入學校、工廠,參加政黨、團體,形成自覺的群體。自發的群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自覺的群體。被壓迫民族、被壓迫階級投入民族鬥爭、階級鬥爭,就是從自發到自覺的過程。群體是由一定數量的個體構成的,同一個體可以是不同群體的成員。例如,某人屬於漢族群體,又是青年群體,特別是大學生群體,參加了民主黨群體,受到迫害,又成了勞改農場群體的一員,如此等等。國家是特殊的群體,不但包含了無數個體,還包含許多不同層次的群體。任何群體都體現了所有個體在某些方面、某種程度的共同利益。一切群體構成人的全體,即人類。從前,由人的全體所形成的人類,只是抽象的主體。20世紀出現了國家的聯合(歐洲聯盟)和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以人類作為人的活動的主體由此開端,但還沒有獲得完全的意義。

既然人的主體結構區分為個體、群體、全體,人所追求的人權就有個體人權、群體人權、人類人權。

個體的人在追求人權時必然趨向於追求群體的人權;群體的人在追求人權時又必然趨向於追求全體的人權。例如,言論自由是個體人權,但只有在群體之中才能真正實現。有人說,還必須有人聽,沒有他人,沒有群體,言論自由只能是自言自語。個體在群體中交往,大家都有了言論自由,自身的言論自由才得到保障。民族自決權是群體人權,如果別的民族不尊重民族自決就不可能實現本民族的自決。保障所有民族的自決權,又需要國際和平與安全權,這就是人類人權。某一種人權最早作為個體人權而出現,進一步的發展又成為群體人權、人類人權。如平等權,最早是作為個人的平等要求提出來的。這就是個體人權。個人的平等受到階級的限制,進而要求階級的平等。這就是群體人權。而階級的存在就不可能達到真正的平等,因此平等的要求最終歸結為消滅階級,進入人類大同。這就是人類人權。

人權是在歷史中完善的。人權的結構也是在歷史中形成的。現實中的三種人權是由歷史上的三代人權演化而來的。

西方是以利權為本位的社會。重視利權的傳統,在文藝復興後與人文主義、人道主義相結合,就形成強大的人權思潮。中國古代思想家對人的關懷和思考早於文藝復興時代,但中國是以義務為本位的社會,由於利權觀念不發達,沒有出現人權思潮。西方的人權,也可以說是被神權和王權逼出來的。因為神權和王權聯合壓迫人,人就要站起來說,人有人的樣子,人要活得像個人,人活著不是為了神靈和君王,而是為了人自己。最初的人權運動追求個人尊嚴和人格獨立,強調人身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財產權、平等權、參政權等等。人生來就有做人的利權,所以叫做“天然利權”,要求不受教會和國家的幹預,做自己願意做的事情。這是以人的個體為主體所享有的人權。經過英國憲政運動、美國獨立運動和法國革命運動等重大歷史事件,個體人權才得以實現。17、18世紀是實現個體人權的輝煌時期。人權的提出標志著人的覺悟,人的覺悟是從個體開始的。個體人權是第一代人權,標志著人的個體的覺悟。

19世紀,歐洲先進國家興起社會主義思潮,從英國和法國的空想社會主義到德國的科學社會主義,在社會主義思潮的鼓動下,出現了工人運動和社會主義運動,延伸到20世紀,又激起殖民地和附屬國的民族解放運動。在這一歷史背景下,人權運動從追求個體人權轉向群體人權,是以階級、階層、政黨、社團、民族、種族、國家等群體為主體的人權。例如,勞動權、休息權、普選權、受教育權(以上是作為工人群體應享有的人權)、婦女平等權、組織工會政黨團體的結社權、民族自決權、反對種族歧視種族隔離種族滅絕的種族平等權、國家獨立權、國家平等權、國家發展權,等等。人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人權的內容也發生了變化。群體人權包含了作為個體人權的公民權而又強調經濟、社會、文化利權。這種利權的實現,不像從前那樣只是要求國家不幹預而已,而是必須采取積極措施。群體人權是第二代人權,標志著人的群體的覺悟。

20世紀下半葉,由於生產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現代化的同時出現了全球化。全球經濟一體化,全球信息網絡化,人正在聯合成為地球村。另一方面,資源的過度開發,環境的嚴重破壞,又威脅到人的生存。前者提供了可能,後者產生了必要,地球人必須以人的全體即人類為主體來安排自己的事情。70年代以來,聯合國和各種國際組織,將國內人權引向國際社會,討論和規範了人類的共同利權,制定和發布了一系列宣言、協議、公約和法律。這就是人類人權。人類人權包括了群體人權和個體人權,還有群體人權和個體人權所不能具有的利權,例如,國際和平與安全權、國際人道主義援助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文化交流權、自由利用資源權,特別是環境權。1972年,聯合國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所發表的《人類環境宣言》中指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利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未來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地球是人類共同的環境,大氣和海洋,山脈和河流,都是不受國界限制的。消滅熱帶雨林,大量排放二氧化碳,雖然發生在個別國家,最終是破壞人類的生存條件,國際社會有權加以幹預。人類人權的主體不僅是現在的地球人,還有未來的地球人。地球只有一個,是我們和後代共同的棲息之所。一代人沒有利權將地球的資源耗盡,必須尊重子孫們享有的利權。人類人權是第三代人權,標志著人的全體的覺悟。但人類人權還處於萌發時期。

三代人權形成人權發展的鏈條,每一代人權是鏈條上的一個環節。從第一代人權到第二代人權,從第二代人權到第三代人權,不是一個取消另一個,而是保留了已有的積極成果走向發展的更高的階段。

人權演化中三代人權的歷史聯系和人權結構中三種人權的邏輯聯系是一致的。任何爭取人權的活動只有在個體人權、群體人權、人類人權的關系中才能實現。

人不是一麻袋土豆。人類不是人的個體的相加。個體與個體之間是由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連結起來的,形成大大小小的群體。個體和人類之間是以一系列的群體作為中介的。國家是一個巨大的群體。國權是組成國家的人的群體人權。國權,這種群體人權在個體人權和人類人權之間的中介作用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國權應當保障個體人權,而不是壓制個體人權;國權應當促進人類人權,而不是對抗人類人權。如果國權不能體現群體人權,人權的鏈條就會中斷,個體人權不可能通向人類人權。

維護人權和尊重主權

人權是人類享有的共同利權,主權是一國享有的特殊利權。迄今,人類是被國家所分割的,生活在一國之內的人是人類的一部份。作為國家的公民,必須受國家主權的管轄;作為人,與其他國家的人享有同樣的人權。顯然,人權不是國家所能限制的。中國政府的人權白皮書說:“中國一貫認為,人權問題本質上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⑻人類共同的人權問題怎麼能僅僅“屬於一國內部管轄”?人權問題確有“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方面,也有決非“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方面。國家有責任保障國內人民的人權,別的國家無法代替,這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如果國家不能保障人權、甚至侵犯人權呢?別的國家的人民基於同樣的人權有義務進行人道主義的援助,這就不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了

中國政府在觀念上的錯誤是混淆了實施人權和違反人權的區別。

人權的實施受制於不同國家的不同條件。實施人權只能在不同的條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發達國家能做到的,不能要求發展中國家同樣做到。實施人權的標準,各國可以是不同的。但在任何條件下,違反人權的事都可能發生;而且在發達國家違反人權的事,不可能在發展中國家被視為符合人權,同樣,在發展中國家違反人權的事,也不可能在發達國家被視為符合人權。以警察暴力、軍人獨裁和政府恐怖行為侵犯公民利權,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是違反人權的。所謂違反人權就是違反了普遍人權。違反人權的標準,各國是共同的。實施人權各有各的條件,違反人權以任何條件為條件。所以,實施人權只能實施相對人權,違反人權必定違反絕對人權。實施相對人權,屬於一國管轄的範圍;違反絕對人權,是向一切人、向共同的人權標準挑戰,因此超出了一國管轄的範圍。

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的批評,不是在實施人權方面,而是在違反人權方面;不是對實施人權提出苛求,而是對違反人權提出譴責。中國政府在實施人權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並不能抵消違反人權的罪責。中國的國情、人口壓力、歷史包袱等等帶來了實施人權的困難,但並不能成為違反人權的理由。中國政府的最新人權白皮書⑼,羅列了50年來中國政府實施人權的成就,但沒有分析一件違反人權的事實。可見,中國政府眼裏的人權問題,只是斜視實施人權而無視違反人權。

中國和一些發展中國家認為,各國的國情不同,因而人權的標準也不同。西方發達國家認為,人權是普遍的,因而人權的標準是共同的。這是在人權問題上南北對抗的主要論題。雙方各執一詞,互不交集。其實,在人權問題上,既有共同標準,又有不同標準;共同標準不能否定不同標準,不同標準也不能否定共同標準,各有適用的領域。這是兩個人權公約明文規定了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利權國際公約》所載的大部份人權,要求締約國“采取步驟”、“逐漸達到”。有些國家采取一個步驟,有些國家采取兩個、三個步驟;有些國家三年、五年達到,有些國家十年、八年達到:都是符合公約的。因此,這一公約規定的是不同標準。《公民利權和政治利權國際公約》所載的大部份人權,要求締約國“不得剝奪”、“不得違反”。無論什麼國家,剝奪這一類的人權都是違反公約的。因此,這一公約規定的是共同標準。不同標準適用於實施人權的領域,共同標準適用於違反人權的領域。如果在實施人權的領域提出共同標準,顯然行不通。如果在違反人權的領域提出不同標準,等於沒有標準。中國政府在反對別人批評自己的人權狀況時,拒絕共同標準;而在批評別人的人權狀況時,也不得不采用共同標準。可見,自己提出的主張自己都不能實行。中國官方的《人民日報》,1996年3月11日發表《中美兩國人權比較》。如果沒有共同標準,兩國的人權如何能比較?1997年3月5日發表《請看美國的人權記錄》,1998年3月2日發表《美國的人權記錄》,系統地批評美國違反了人權。請問,這是根據美國的標準還是中國的標準?如果不是根據共同標準,批評別人違反人權有什麼意義?

中國政府為了替自己的和別人的違反人權的記錄作辯護,將人權納入主權的範圍,編成了一套官方理論。有一本大學《國際法》教科書寫道:“國家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最重要的原則,是國際法的基礎。人權原則只能從屬於國家主權原則,而決不能高於國家主權原則,只有在國家主權原則的基礎上,人權的實施才能獲得切實的保障。”⑽這裏,正是以實施人權的問題來掩飾違反人權的問題,作為“人權原則只能從屬於國家主權原則”的論據。這種說法,不但理論上根本說不通,與國際法也完全不符合。《聯合國憲章》在序言中“重申尊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利權之信念”,作為憲章的指導思想。憲章第1條提出四項宗旨,其中之一就是“促成國際合作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2條才提出7項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不幹涉內政等。首先,人權問題不是一項原則,而是聯合國全部活動的宗旨。其次,根本不是人權原則從屬於國家主權原則,而是國家主權原則服務於人權宗旨。實現宗旨是目的,運用原則是手段;將原則置於宗旨之上,這是無原則的原則。《人民日報》海外版的一篇文章說:“憲章的本意是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前提下維護人權。”⑾完全說顛倒了。憲章的本意是在實現人權宗旨的前提下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聯合國不但以“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為宗旨,還發布了《國際人權憲章》。聯合國的成員是“國”,而《國際人權憲章》的偉大意義是在於確認“人”的利權是“國”的活動的基礎。尊重主權原則是在“國”的層面起作用的,而人權是屬於“國”的基礎的領域。不是人權從屬於主權,而是人權規範了主權。什麼是主權?什麼樣的主權才值得尊重?尊重主權從根本上說來是尊重生活在這個國家內的人的人權;違反人權的主權,為什麼要尊重?對內迫害人民、對外侵略擴張的主權就不值得尊重,因為它背離了聯合國的宗旨。尊重主權原則的依據不是國內法。希特勒發動戰爭和排猶,南非白人政權實行種族隔離制度,都完成了國內立法。尊重這樣的主權是違反國際法的。中國也有一些堅持獨立思考的學者是不贊成那一套官方理論的。他們說:“如果一國濫用主權,大肆踐踏基本人權並構成國際犯罪,對這類國家主權的尊重實質上是對聯合國宗旨的破壞。因此,遇有上述濫用國家主權的行為發生時,國際社會應采取集體措施臨時剝奪或限制行為者的主權以恢復人權秩序。”⑿

對於濫用主權踐踏人權者,可以依據國際法剝奪或限制主權,因此主權是有限的。中國政府認為“主權有限論”是霸權主義的理論。⒀國家主權當然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絕對的、不可制約的。首先,國家主權必須受國內人民的制約;其次,主權國家必須互相制約。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任何主權國家應承擔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國際法就是互相限制主權的規則體系。所以,國際法學者史塔克認為:“在今日,說主權是國家保有在國際法所規定的範圍下之剩余權力,可能更為正確。”⒁反對“有限主權論”是不是主張“無限主權論”?不可制約的無限主權在國內就是極權,在國際恰好是霸權。中國政府在反對霸權主義時,又為霸權主義輸送武器。亂了陣腳!

尊重主權原則可以引申出不幹涉內政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同樣是服務於人權宗旨的。在實現人權的前提下,一切內政不容幹涉;如果背離人權宗旨,不幹涉內政的原則就不適用了。什麼是內政?何謂幹涉?是不是在一國之內發生的事情都是內政?以國的名義進行種族清洗、民族壓迫、屠殺人民,雖然發生在一國之內,但不是國家的內政,而是針對所有人的人權,別的國家的人民有權以人的名義進行幹涉。人道主義幹涉是符合聯合國的人權宗旨的。

中國政府的領導人和發言人有一句口頭禪:“反對以人權問題為借口進行幹涉”。什麼叫做“以人權問題為借口”?一個國家本來沒有違反人權的問題,另一個或另一些國家以人權的名義進行幹涉,是為“借口”。如果該國確有違反人權的問題,那就不是“借口”,進行幹涉就不能一概反對。中國政府還把別的國家對中國的人權狀況“說三道四”也叫做“幹涉內政”。這是把國內的規矩搬用到國際上了。在國內,中國政府和共產黨“說一不二”,不許老百姓“說三道四”。難道中國政府有權剝奪國際社會的言論自由嗎?

幹涉有兩種:侵犯主權的幹涉和不侵犯主權的幹涉。主權,在國際上是國家獨立權和國家平等權。針對國家獨立權和國家平等權的外來幹涉是違反國際法的;尊重國家獨立權和國家平等權的人道主義幹涉是符合國際法的。前一種幹涉,其結果是改變了被幹涉國的國際地位,是應當反對的;後一種幹涉,其結果並不改變被幹涉國的國際地位,只是消除在該國所發生的人道主義災難,是不應當反對的。也可以說,前一種是反人權對人權的幹涉,後一種是人權對反人權的幹涉

但在現實的國際政治中,如何判定幹涉的必要性,是十分困難的。大國、強國可以決定對小國、弱國進行幹涉,而小國、弱國對大國、強國即使抓住嚴重違反人權的事實也無可奈何。西方沒有偏見的知識分子早就指出這一點:“當受害的少數者為本國人時,其他國家以人道主義為理由進行幹涉。早期各國的實踐表明,所謂人道主義幹涉,一般都是歐美列強基於各自的政治和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單方面行為,純粹以人道主義為理由的幹涉幾乎沒有發生過。”⒂

在人道主義幹涉的問題上,理論的正當性和現實中的非正當性發生了矛盾。一方,力圖以現實中的非正當性推翻理論的正當性;另一方,依據理論的正當性掩蓋現實中的非正當性。這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正確的做法應當是:一方面堅持理論的正當性,同時克服現實中的非正當性。防止和限制人道主義幹涉的濫用,唯一的途徑是完善國際立法。

科索沃事件的檢驗

北約武力幹涉南斯拉夫是一件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國際事件。在這一事件中,“國權重於人權”和“人權高於主權”都沒有通過檢驗。

得到中國政府支持的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其代表“國權重於人權”派。米洛舍維其政權以國家的名義,對國內的阿爾巴尼亞族進行種族清洗,屠殺了成千上萬人,驅趕了一百多萬人。難民大逃亡,又造成國際性的騷擾。可見,“國權重於人權”的結果是無人權可言。一個無人權可言的國家,又禍害鄰國,再加勸阻無效,國際社會予以幹涉是必要的,否則無法制止人道主義災難。在歐洲,政府的這一決策是由民間輿論推動的。由於現代傳播媒介的發達,歐洲人在電視上目睹了多年來塞爾維亞人進行種族清洗的慘狀。“法國本是偏袒塞爾維亞的輿論於是漸漸地但是堅決地走向反對大塞爾維亞種族主義。”⒃幹涉有理。但誰來幹涉?怎樣幹涉?

以美國為首的北約代表“人權高於主權”派。按照哈維爾的說法,科索沃戰爭“並非為了利益,而是為了堅持某種原則和價值”。⒄但這種“原則和價值”只是自我宣稱,並沒有獲得國際機構的認可而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南斯拉夫不是北約成員國,北約的幹涉固然不是協調內部關系;對一個非成員國的幹涉也不符合北約的宗旨。北約是一個集體防衛組織。南斯拉夫並沒有侵犯北約19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1999年4月23日,北約成立50周年在華盛頓發表的聯合宣言中重申:“集體防衛仍然是北約的中心目的。”媒體評論道:“北約的這些政策聲明文件可能成為一堆廢紙”。⒅因為對南斯拉夫的幹涉改變了北約的集體防衛性質。北約的行動也未經聯合國授權。雖事出有因,但師出無名。北約以為只要聲稱“人權高於主權”就可以任意進行幹涉,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而人道主義幹涉的手段又不符合人道主義的目的。出動軍用飛機35,000架次,投擲炸彈和導彈23,000枚,並沒有炸出人權來。轟炸從科索沃擴大到貝爾格來德。為了消除阿爾巴尼亞族的人道主義災難,卻給塞爾維亞族制造了人道主義災難。“誤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又殃及池魚。幹涉的結果,也沒有達到人道主義的目的。在科索沃,懲罰了塞爾維亞族對阿爾巴尼亞族的種族清洗,又助長了阿爾巴尼亞族對塞爾維亞族的種族清洗。總之,北約的幹涉,道義上有理由,法理上無根據;反對北約的幹涉,法理上有根據,道義上無理由。南斯拉夫事件深刻地揭示了國際舞臺上道義和法理的沖突。北約之所以繞過聯合國,是因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權將使任何幹涉南斯拉夫的方案都不可能得到通過。聯合國的現狀沒有能力解決道義和法理的沖突。聯合國的機構和議事規則必須改革。

結論:以米洛舍維其為首的南斯拉夫政府進行種族清洗,違反了人權實體法;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的武力幹涉,違反了人權程序法。這是指的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想法。事實上,現在的國際法中既沒有人權實體法,也沒有人權程序法。看來,已有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個人權公約不夠用了。新世紀發出了召喚。新人類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國際人權法。國際人權法的原則,不是“人權高於主權”,更不是“國權重於人權”,而是國權人權化,人權系列化,全球人權化。

⑴《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45頁。⑵中文譯文見《世界周刊》1999年6月27日。⑶《‘人權高於主權’的實質是霸權》,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1999年,《人民日報》海外版1999年5月4日。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聯合聲明》,新華社北京12月10日電,1999年。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5頁。⑹⑺⒄同⑵。⑻《中國的人權狀況》,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991年11月1日。⑼《中國人權發展50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0年2月17日。⑽王鐵崖主編《國際法》,第268頁,法律出版社,1991年。⑾劉文宗《主權原則是不可動搖的》,《人民日報》海外版2000年2月4日。該報1999年5月10日題為《國際法專家談北約空襲南聯盟指出,所謂“人權高於主權”純屬無稽之談》的報導,引述了同一作者的談話:“從事國際法研究40多年的外交學院教授劉文宗說:聯合國從來沒有把人權置於主權之上”。⑿李龍、萬鄂湘《人權理論與國際人權》第130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⒀《人民日報》觀察家《論美國霸權主義的新發展》,《人民日報》海外版1999年5月27日。⒁轉引自丘宏達主編《現代國際法》第180頁,三民書局,1992年。⒂I.Brownlie: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byStstes,OxfordUniversity,1963,P.340⒃陳彥《科索沃戰爭,人權與歐洲新秩序》,《北京之春》1999年12月號。⒅《世界日報》(紐約)綜合電訊報導,A3,199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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