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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邪惡妥協也是一種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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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真

長期以來對科學知識的執著追求使我忽略了對社會現象的思考,更沒有努力去改善人類的命運,去同不義和暴政做鬥爭,或者去改進人類關系的傳統形式,甚至對社會上那些我認為是非常惡劣的和不幸的情況也保持沈默。現在,我覺得對他們的沈默是在犯同謀罪。

我意識到:除了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外,還有一種人權,盡管它不常被人提及,卻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個人有權利和義務不參與他認為是錯誤的和有害的甚至是邪惡的活動。有很多道德高尚的正直的人,正是由於這個緣故而同國家機關發生了沖突。二戰後,在紐倫堡審判德國戰犯時,默認了這樣一條原則:犯罪行為不能以執行政府的命令為借口而獲得赦免;認為應以良心來代替法律的權威。

正是那些歷史上的有識之士提出的人在道德和思想境界以及行為方面的理想,並以此教導人們,才使人權得以實現並發展,保證其存在和有效。人們普遍接受了這些理想和信念,使幸福生活得以實現。但是,在邪惡勢力、暴政的壓力下,這些理想和信念又總是被踐踏。歷史上充滿了爭取人權的鬥爭,這是善與惡的鬥爭,是長期的鬥爭。厭倦這種鬥爭,就意味著社會文明的覆滅。

目前,對法輪功的鎮壓所導致的局面,已使我國受到其余文明社會的嘲笑。對於那些為了獲取正直利益而竭力制造“恐法病”的貪婪權利的邪惡政客們,我們還能容忍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