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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萬被沒收、七年冤獄白坐,到底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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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勝泉報道:“廣東最大投機倒把案”主角汪慶平反兩年了,原審法院電白縣人民法院仍未發還錯誤沒收的幾十萬元財物,他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又毫無結果。近日,汪向本報哭訴其遭遇。

  汪慶原是電白縣有名的沈香經營者。1981年4月,他被莫明其妙地逮捕。翌年7月,電白縣法院以“投機倒把”等罪名判處汪慶10年徒刑,沒收從其家中搜獲的錢物和退貨沈香2921公斤。汪慶不服,上訴。湛江地區中級法院改判其7年刑罰。此案曾被稱為“建國以來廣東最大的投機倒把案”,轟動全省。

  1988年4月,汪慶刑滿釋放。同年12月,茂名中院再審此案(電白縣已劃歸茂名市管轄),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宣告汪慶無罪,發還原判沒收的“贓款贓物”。

  蒙冤18載的汪慶平反了。汪慶興沖沖來到電白縣法院,要求發還被錯誤沒收的4萬多元現金、當時價值20多萬元的2921公斤沈香。但他碰了一鼻子灰。此後,他無數次前往催辦,又一次次無功而返

  無奈,汪慶只好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他來到茂名中院,但被告知不受理其賠償申請,理由是原生效判決不是該院作出的。他找到湛江中院,同樣沒有受理其申請。

  “汪慶被錯捕錯判,國家賠償天經地義。”援助汪慶的廣州律師陳振志認為,當年作出終審判決的湛江地區中級法院應為本案賠償義務機關。但該院已分出湛江市中院和茂名市中院,到底由誰理賠確有爭議:要湛江賠吧,好像情理上說不過去,因為沒收財產的受益地在茂名。

  汪慶仍在艱難地申訴。被捕時僅23歲,如今已到中年的他含淚對記者說:“當年被抄走的幾十萬財物,都是我用血汗掙來的。如果討不回來,我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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