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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舉報者頻遭打擊報復看我國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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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者的處境讓人揪心

河南省舞鋼市殘聯幹部呂凈一為向上級機關反映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的有關經濟問題,連續遭到李長河的打擊報復。他先是在1996年6月18日被關進舞鋼市看守所;接著又在1997年4月17日被舞鋼市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至平頂山市中級法院被駁回,維持原判。經過一番掙紮,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高級法院終於撤銷了原審判決,宣告呂凈一無罪。不料,李長河又導演了一起買兇殺人案。為了舉報,呂凈一承受了喪妻之痛。

南京市棲霞區國土局職工潘小琴將自己單位偷漏稅款情況向南京市地稅局舉報後,雖然為國家挽回了2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可自己的命運也因此發生了急劇變化。先是遭到了來自領導、同事、家人的指責;接著又被“優化組合”到了國土局下屬的物業管理企業,成了一名工人,並被告知不能參加政治活動,不能進局機關;後來又被“戲劇性”地調到了地產公司,而該公司就是被潘小琴舉報補交了200萬元稅款的單位,此時公司正以此為由扣發所有職工的獎金,人們對潘小琴怒目而視。為了舉報,潘小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冷遇。

1999年2月,曾直接參與錢塘江標準堤建設的沈柏虎,向有關單位舉報錢塘江標準堤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為方便查處,在舉報中沈柏虎不僅署了真名,還留下了自己的傳呼號碼,並且願意拿出10萬元作舉報抵押。他多次向主管部門舉報無效後,又向省市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舉報,但大多數舉報材料都回到了主管單位領導的手中。在舉報8個月仍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沈柏虎通過關系將舉報信交到浙江省副省長章猛進手中,才使這一轟動全國的豆腐渣工程昭然於天下。然而,為了舉報,沈柏虎被迫辭掉了年收入七八萬元的工作,陷入有家難歸、生計無著的困境。

保護舉報者的法律法規

這幾年我國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保護舉報者——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被檢舉、控告人。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對筆跡或進行文檢。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幹規定(試行)》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對匿名舉報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人民檢察院檢務十公開中對舉報人的保護也作了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人民檢察院檢務十公開中同時對舉報人的獎勵作了明確規定。

是什麼使法律法規顯得蒼白無力

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舉報案件的查辦期限,因此許多舉報信發出後往往石沈大海。

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舉報案件的具體查辦單位,許多舉報信最終又回到了被舉報者的單位或本人手中。

由於被舉報者一般是有一定領導職務的人,是舉報者的上級領導或單位,利用職務之便整一下舉報者易如反掌。

由於有關單位、有些人不負責任,使原本為匿名舉報的舉報者暴露了身份。

由於刑法中規定的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僅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現實中很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報復陷害行為得不到有效打擊。

由於對獎勵金額和措施沒有具體規定,使舉報獎金的實施和頒發都顯得有點力不從心。

時代呼喚舉報法

舉報人及其家屬頻頻遭到打擊報復,使很多群眾面對腐敗現象和行為,有舉報之心卻無舉報之膽。如何鼓勵人民群眾揭發腐敗,用法律的形式保護舉報者,成為越來越多有識之士關心的話題。在今年的兩會中,有不少代表委員紛紛呼籲制定“舉報法”。

全國政協委員唐格森在他的一份提案中呼籲,要盡快出臺舉報法,消除舉報風險,切實保護舉報人。唐格森說,出臺舉報法,不僅是對法律體系的完善,而且還真正將舉報行為上升為一種法律行為,使群眾能自由行使舉報權,使民主監督更為有力,從而也推動了我國的反腐倡廉工作。

全國人大代表劉三陽等31人在第109號議案中,闡述了制定舉報法的意義,“目前,關於舉報的有關規定散見於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部門之間各自為政。處理群眾舉報的規定各不相同,極不規範,舉報人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必須制定舉報法。”

彭復生等32名代表在第250號議案中,對“舉報法”的內容提出了構思,它包括總則、保護、打擊、獎勵、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具體需要規定的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主體,打擊報復行為的界定、情節的認定,對舉報人保護的範圍和具體措施等。

孔祥梅等32名代表認為,為了更加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民主和法制建設,非常需要廣大群眾的監督,因此亟須制定“舉報人風險保護法”,以減少舉報人的後顧之憂,鼓勵社會各界積極舉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處長仝寶宇認為:保護舉報人,首先要在法律上保護舉報者,應當通過立法,把舉報的受理、舉報線索的處理、受理舉報部門的權利義務、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及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其次,對打擊報復甚至謀害舉報者的被舉報人及有關人員應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對處理不力甚至有意推諉、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人應追究法律責任。因此,由立法機關出臺一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舉報法》迫在眉睫,這不僅為眾多舉報勇士所歡迎,也是國家反腐倡廉、清除蛀蟲、穩固人民民主專政大廈基石的需要。(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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