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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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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9年7·20迫害開始,中共就聲稱是所謂“依法取締”法輪功,幾乎所有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罪名都是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法規實施”。那麼中共依的這個“法”究竟在哪裏呢?把法輪功定性為“×教”的法律依據何在?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呢?

至今能夠公開找到的取締法輪功的唯一“法律依據”,是1999年7月22日,中共媒體公布的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隨後公安部依據這個決定而作的“六禁止”《通告》。眾所周知,民政部和公安部是兩個行政機構,越權發布這樣的決定和通告是違憲、違法的,民政部取締的也只是法輪大法研究會而不是法輪功,更何況這個“組織”早在三年前就已經被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正式批準解散,根本就不存在了。

再來看看,中共最早把法輪功定性為“×教”組織的法律依據又在哪裏?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記者采訪時說:“法輪功是×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報》便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但是,江澤民和《人民日報》評論員也同樣沒有立法權。如果把當權者個人的講話和報刊文章,或者是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當作法律,那是“以權代法”、“以言代法”,是在踐踏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另外,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一)、(二)全文內容中都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唯一見到“法輪功”三個字的是“兩高”關於貫徹人大常委會這個決定的兩個《通知》,《通知》顯然不能作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據。

那麼,自1999年10月以來,中共一直引用《刑法》第300條和兩個“司法解釋”來處理所謂的法輪功案件。但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利用哪個組織的;也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明,到底是那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更沒有人能夠指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也就是說,所有這類案件中,都只有被告這一個要件,而沒有被侵犯的對象、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這三個要件。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但是卻沒有被害人、找不到殺人的證據一樣。

法輪功學員信仰、弘揚法輪功、澄清相關事實真相的行為都屬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範疇,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符合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是完完全全的合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