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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形勢 理性把握未來

——就目前時局與公檢法朋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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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裏來

近幾年,一些公檢法部門仍在依據1999年“人大決定”及“刑法300條”迫害法輪功學員。筆者認為,目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除了少數人利欲熏心,想憑借積極執行迫害政策往上爬之外,多數人員是因為對真相了解少,覺得聽命於上級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覺得不至於因此承擔多大的責任,麻木地參與了;有的雖然了解一定的真相,內心未必情願,但看不清形勢,不知道用法律保護自己,畏懼於這些“上級”的淫威,被動地參與。下面就目前與時局相關的問題與公檢法朋友商榷,以期朋友們能夠看破迷局,理性地把握自己的未來。

一、中國沒有一部法律把法輪功定為邪教

由於江澤民的一手操控,不少政法人員、警察以1999年10月30日人大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簡稱《決定》)作為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法律依據。可是請註意,這個《決定》從頭到尾,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那麼也就是說,《決定》只是確定對邪教的認定標準,並沒有指出哪些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因此這個法律文件不能作為套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依據。

據初步了解,在一些基層派出所、國保大隊、檢察院、法院,他們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執法依據是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分別作出的兩個內部通知,即高檢發研字(1999)22號與高法發(1999)29號,頒布時間分別是1999年10月31日和1999年11月5日。這兩個內部通知聲稱是貫徹《決定》和兩高的聯合《解釋》(一)而形成的,內容中公然針對了法輪功。我們認為這兩個內部通知是違背憲法與《立法法》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我國的國家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司法的最終解釋權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切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解釋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一切根據該無效解釋作出的法律判決和處罰都應該糾正。所以,任何執法機關都無權超越立法機關、超越憲法,更無權給任何法律條款增加新概念。

二、當政者在與江澤民的迫害政策相切割

早在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其中認定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議,廢止1959年8月1日《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並明確規定了廢止前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廢止後對正在被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這項舉措,使大批法輪功學員獲得了人身自由。

2015年5月1日,司法新政開始實行,北京最高法院發布了通告: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這一司法舉措將為控告江澤民提供法律保護與支撐。到目前為止已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修煉者和家人把控告元兇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郵寄給中國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對江澤民提起公訴。

以上一系列相關政策,都說明現當局在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政策相切割,堵死了所有對法輪功犯罪者的開脫之路。筆者之所以整理出來,是為了那些“大權在握”的執行者,看清當前時局之真實走向,規避執法行政操作中的風險,如何選擇未來之路,請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