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中國的卑微處境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許多中國人都知道“文革”中一個極富象征性的場景: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內經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臉腫的“坐噴氣式飛機”的殘酷批鬥之後,原中共國家主席劉少奇手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抗議道:“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
劉少奇的抗議根本就沒人理睬,而且此後對他的迫害還在不斷升級。兩年後,悲憤交加的他被迫害死,火化時竟然連真名都不準用。
劉少奇的遭遇,再典型不過地凸顯了法律在中國的卑微處境。
文革結束後,中共高高舉起了所謂“依法治國”的大旗,而且把這個口號寫入了憲法,但“黨比法大”的局面本質上沒有任何改變。
就拿迫害法輪功來說,法輪功叫人做好人,不但沒有違反任何中國法律,而且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但就因為江澤民等一小撮人敵視這個功法,便公然置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於不顧,一意孤行,強行迫害。江澤民說“法輪功是邪教”,黨的喉舌就大力抹黑法輪功,自編自演的假戲如:“天安門自焚”、利用精神病人拍攝的“剖腹找法輪”等紛紛出籠。沒有任何法律可言。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68歲的老太太高德玉,因煉法輪功而被綁架和逮捕,家人為她請了律師。然而,律師在要求會見老人的過程中,卻遭到執法部門的層層阻撓。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2010年9月西昌法院非法重判高德玉12年徒刑。
河北省遷安市法院於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梁秀蘭8年、張立芹和邵連榮7年半、李秀華、孫永生和楊占民7年徒刑。之後,審判長馮小林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不得不坦言: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不按法律審判,按什麼審判呢?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判決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眾所周知,現代社會理應是法制社會,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黨派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於其上。但在中共這裏,法律充其量不過是它的奴仆和玩偶,是用來掩蓋暴政和鞏固權力的工具。共產黨的所作所為不僅證明了這一點,也證明了其黨自身是一個迫害百姓、為害人類的邪教。
發稿:201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