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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報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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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共活摘器官的歷史背景

中國傳統文化與器官移植

中國傳統文化中沒有活摘器官謀利的部份。中國傳統觀念中,“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和“死後留全屍”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古代刑罰中,能保留全屍的刑罰比不能保留全屍的刑罰就明顯是更輕的刑罰。所以,許多人根本不願意在死後捐獻器官,以保留全屍“入土為安”。

許多地方都認為捐贈死者器官是不孝不義之舉。因此,死後願捐獻器官的人和同意捐獻親人器官者微乎其微。此外,中國仍沿用傳統死亡標準,腦死亡標準尚未確定在死亡判定上,以至醫生無法確定摘取器官的確切時間。

中央保健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兼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公開承認:“許多中國人不願捐獻器官,是因為傳統觀念,此外,缺乏法律系統支持。”在中國大陸,2010年至今啟動兩年的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全國完成器官捐獻207例,共捐獻大器官546個。這代表著中國人群體對器官捐贈的態度。

東方自古要求醫德,唐代名醫孫思邈的《大醫精誠》中提到,“先發大慈惻隱之心……如此可為蒼生大醫,反此則是含靈巨賊。”並講到,殺死一生命以救活另一生命,那麼,你和他的生命反而遠離生存而早死。明白此理者為“大哲”(大智慧)之人。

現代器官移植的法律和倫理爭議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摘取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也包括某些組織)的全部或者部份,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內以代替病損器官(或組織)的過程。在器官移植中,提供器官的一方被稱為供體(或供者),而接受器官的一方則被稱為受體(或受者)。在醫學上,根據供體器官來源的不同,可以將器官移植分為四種:一是異種移植,也稱跨種移植,就是將一種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外一種生物上,如將猴子的心臟移植到狗的身體內、將狒狒的腎臟移植到人體內等;二是同種自體移植,簡稱自體移植,即將同一生物個體某一部位的器官移植到該個體的另一部位上,如將人頭部的皮膚移植到胸部;三是同種異體移植,即將同一種生物某一個體的器官移植到該種生物中的另外一個個體身上;四是人造機械器官移植,即用人造的機械器官作為供體器官,將其移植到受者身上。當前的器官移植主要是指同種異體移植。

現代器官移植起源於前共產蘇聯,1936年前蘇聯醫生沃羅諾夫將一個屍體的腎臟移植到一位因汞中毒而腎衰竭、病入膏肓、無藥可救的年輕人體內,但由於對免疫排斥機理一無所知而未采取任何免疫抑制措施,使得病人在術後僅存活了48小時即死去。

1940年代,皮特•梅達爾(Peter Medawar)在其同事弗蘭克•伯內特(Sir Frank Burnet)的幫助下,解釋了免疫系統發現及排斥外來組織的原理,為移植免疫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也使科學家們找到了以往器官移植屢屢失敗的根源所在。在此基礎上,1954年,美國科學家莫裏(Murray)在一對雙胞胎之間成功地實施了人類歷史上第一例有長期存活功能的腎移植手術,開啟了人類器官移植的先河。1955年,修穆(Hume)在腎移植手術中使用了類固醇激素,使同種腎移植獲得了新的進展。1959年,莫裏和法國科學家哈姆伯格(Hamburger)各自采用給予腎臟移植的患者全身大劑量放射線照射以抑制異體排斥反應的方法,使非同卵雙胞胎間的腎移植手術也獲得成功。1960年代之後,醫學界又陸續開展了包括肝移植、肺移植、心臟移植、小腸移植、胰腺移植等在內的各種同種器官移植。1978年,新一代免疫抑制劑環孢素問世,使臨床同種器官移植的效果迅速提高。1990年代以後,移植學出現突破性進展,存活率、移植數目、開展器官移植的單位數量等都大幅增長,器官移植正日益成為常規手術。

傳統醫療行為的倫理基礎是救治患者,這絲毫不涉及第三人的生命利益,而器官移植的出現則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點。由於跨種器官移植技術和人造機械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還遠遠無法適應醫療臨床的實際需要,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器官移植都需要通過犧牲或損害一個個體的利益去挽救另外一個個體的生命,這就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損害問題。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器官移植自誕生之日起便飽受各國學者的爭議。

器官移植技術在其應用過程中遇到了一個難以克服的障礙,即供體器官嚴重缺乏。由於自願捐獻器官的人相對較少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又極其眾多,導致供體器官數量遠遠不能滿足器官移植發展的實際需要,很多患者只能在等待合適器官的漫長過程中痛苦地死去。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在立法及醫療實踐中承認了活體器官移植的正當性,然而,為了使活體器官移植得以有序開展,各個國家和地區無一不對活體捐獻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了嚴格規定,而構成犯罪的器官移植通常都是由於不符合這些條件或程序所導致的。從這些規定來看,關於醫生摘取供體器官而致其受損害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將違背供體意旨而進行活體器官移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傑拉德•德沃金(Gerald Dworkin)在1970年出版的《英格蘭有關器官移植的法律》一書中提出過合法摘取器官的三個條件:(1)供者須給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術須為治療性的目的,且為了患者的利益而進行;(3)須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在德日等國,刑法理論上的通說認為,在下列條件下,為移植而摘取活體器官的行為不構成犯罪:(1)必須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說明,摘取器官可能對其身體健康帶來危險性;(2)必須有移植器官供者基於真實意願的承諾,即真誠同意捐獻器官;(3)必須考慮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狀況,只有在摘取器官對其不會有危險的條件下才能實行。反之,如果采用欺騙、脅迫手段使移植器官供者作出承諾,或者沒有供者的承諾而摘取其器官,或者在對移植器官供者有重大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摘取其器官,則有可能構成犯罪。

在1914年美國紐約州地方法院審理的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一案中,Benjamin Nathan Cardozo法官就指出:“所有具有健全精神狀態的成年人,都有決定對自己身體作如何處置的權利。醫生如不經患者同意而對其進行手術,則構成傷害罪,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英國學者厄萊斯代爾•麥克林認為,雙方的同意是器官移植有效而不構成犯罪的前提,然而,如果供體的同意可能會導致其死亡,則該同意就屬於無效同意,此時醫生就可能因為摘除供體的器官而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該同意是出於供體的最佳利益考慮。

在俄羅斯,器官摘取必須以供體的自願捐獻為前提,違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20條為此明確規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制摘取人的器官或組織做移植的,處4年以下的剝奪自由,並處或不並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犯罪人明知他人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或在物質方面或其他方面處於對犯罪人的從屬地位而對其實施上述行為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並處或不並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中關於活體器官移植犯罪的規定則是目前世界上最為嚴厲的。該法典第268.96條規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戰爭罪中的為移植而輸出血液、切除組織和器官罪:(a)犯罪人為了移植而從一人或數人的身體上轉移血液、組織或器官;而且(b)在轉移血液的情形中──該轉移:(1)不是為了輸血;或(2)在沒有此人或數人同意的情況下;而且(c)在轉移皮膚的情形下──該轉移:(3)不是為了移植;或(4)在沒有此人或數人同意的情況下移植;而且(d)該轉移的目的不是為了治病;而且(e)該轉移不是在和一般可予接受的醫療標準相一致的條件下執行,也不是為了此人或該數人或接受者的利益而有計劃的實施;而且(f)此人或該數人作為某一國際武裝沖突的結果被敵方所掌控、拘禁、扣押或者其它方式的剝奪;而且(g)行為發生在某一國際武裝沖突中,或者與某一國際武裝沖突有關。”依據《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的規定,對這類犯罪可判處25年監禁。

嚴懲人體器官商業化犯罪,是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在規範人體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刑事立場。為此,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專門針對人體器官商業化運作的法律,如英國1989年的《人體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的《器官移植法》以及香港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

日本1997年7月16日實施的《器官移植法》明確禁止人體器官的商業化操作;香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則規定得更為詳盡,該《條例》第4條明文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並規定:“(1)任何人就任何已經或將會於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地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在香港作出以下行為,都屬犯罪:(a)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或接受付款;或(b)謀求尋覓願意為獲取付款而提供該器官的人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器官;或(c)提出或商議作出任何安排,而該等安排涉及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付款。(2)任何人參與管理或參與控制屬法社團或不屬法社團的團體,而該團體從事的事務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議作出第(1)(c)款所提述的任何安排,該人即屬犯罪。(3)在不損害第(1)(b)款的規定下,任何安排發布或安排分發,或知情地發布或知情的分發以下廣告,即屬犯罪:(a)邀請任何人士為獲取付款而提供任何已經或將會於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地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的廣告,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等器官的廣告;或(b)顯示刊登廣告的人願意提出或商議作出第(1)(c)款所提述安排的廣告。……(8)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其後各次定罪,均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在中共建政後的中國,2006年3月前,任何個人、機構、組織直接或間接參與活摘人體器官謀利,活摘人體器官造成供體死亡的行為完全合乎中共的現行體制,當事人不需承擔任何民事、刑事責任。

自1960年中國開展第一例器官移植手術以來,在器官移植的數量上中國居世界第二位,僅次於美國,是器官移植技術最發達且應用最普遍的國家之一。然而中共到現在仍沒有一部與器官移植有關的法律,從計劃的《器官移植法》,後來降到《器官移植條例》,目前出臺的只是部門規章、行政管理條例。原因是器官移植問題涉及器官供體、受體、醫生行為、器官來源、儲運、調配,是醫學、法律、倫理、經濟和政治的交叉體,牽涉復雜,立法難度大。器官移植立法工作進行多年,業內人士稱立法進程幾起幾落。有觀點認為:“器官在中國是高度稀缺資源,立法涉及各方利益再分配,其中不僅是大小醫院和醫生的利益,也包括部委利益和地方利益。業內人士透露,地方上不成文的規定是本地供體保證本地醫院,獲取跨地域供體不可避免地需要發生“公關費”。

198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這是大陸迄今為止唯一指導死刑犯遺體處理的法規。

一般認為,中國首部地方性器官捐獻移植法是2001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註:但也有學者認為,《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並不是中國首部地方性器官移植法,因為該《條例》並沒有將器官移植納入立法範疇。)。而深圳市於2003年 8月22日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則被中共稱為是“中國首部地方性人體器官移植法”。2006年3月,衛生部頒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該規章是中國大陸地區第一部器官捐獻移植規定,在此基礎上,2007年3月國務院出臺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以《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對人體器官買賣犯罪的規定為例,盡管該《條例》第25條規定了“買賣人體器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中國《刑法》未設置“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罪”,該規定形同虛設。中國《刑法》並沒有設置器官移植方面的專門犯罪,缺乏對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實質性規定,面對實踐中屢屢發生的器官移植犯罪,司法者在更多情況下對器官移植犯罪束手無策。

與自由社會完全相反的中共器官移植體系

在美國,器官的主要來源是屍體器官,器官進入器官中心全國調配,大量的人等待器官移植,等待時間非常漫長,器官移植優先本國人,屬於非牟利性。

而在中國,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是活摘器官,被活摘器官的人可以進行全國調配,器官等待被移植的富人,器官移植優先外國人,屬於牟利性。

中國大陸《財經》雜志2005年第24期稱中國95%以上的供體是屍體,而屍體幾乎全部來自死刑犯。《三聯生活周刊》2006年4月報導,2005年美國的14492例器官供體中,7594例來自腦死亡屍體,6898例來自活體。而中國目前的親屬活體捐獻率僅為1.1%,其余約98%的器官來源都控制在非衛生部系統

美國衛生部公布的器官平均等待時間是2-3年,中國幾個大的器官移植中心在2003-2006年期間正式公布的平均器官等待時間是1-2周,天壤之別,可以說是開創了器官移植歷史上的一個特大意外。

在美國,所有屍體器官捐獻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獲取組 織)完成。據2004年統計,全美有59個OPO,其中50個為獨立組織,不依靠於醫院或相關研究機構,其余9個則依托指定醫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人類服務秘書處(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並對聯邦政府負責,同時也是國家器官獲取和移植網絡(OPTN)的一員。

在美國,捐贈者死亡後,約42%-69%的家庭同意進行捐贈;但如果捐獻者生前曾登記 願意 捐獻器 官,家屬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2005年,屍體器官捐獻(7593)再次超過活體器官捐獻(6902例)。所有活體捐獻均以成年人為主,不提倡進行18歲以下兒童的器官捐獻。

在美國的醫療體系中,如果由各科醫生組成的移植小組覺得患者是合適的移植候選人,他們將聯系位於弗吉尼亞州裏士滿市的UNOS器官中心,將患者加入全美等待移植名單中。器官中心的操作人員會記錄有關患者的所有信息,包括他的健康狀況、血型、組織類型和年齡。該信息將被輸入全國數據庫。一旦器官出現,將被送到醫院,患者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

由於美國對人體器官的需求遠遠大於供給。專門負責收集和管理美國每一例器官移植數據的機構UNOS手裏有一份等候器官移植的名單,截至2010年5月下旬,這份名單上的人名多達107,729人,其中有四分之三需要的是腎臟,每個人至少需要等候8年以上才能得到。美國腎臟學會的診療雜志2009年發表的一篇研究論文估計,在等候腎臟移植的60歲以上病人中,將有46%等不到做手術的那一天了。

朱麗婭•極伊麗亞斯與經濟學家、諾貝爾獎提名人蓋瑞•楊貝克爾在2007年的《經濟學透視》雜志上的論文中提出一項估算,認為對在世的器官捐贈者,只要補貼標準達到1萬5千美元,就能夠緩解美國腎臟短缺問題。美國的1984年聯邦法規定,出售器官是一項重罪。出售器官可導致高達五年的監禁和五萬美元的罰款。不管是活著的還是已被執行死刑的犯人都不準捐贈器官,即使是免費的也不允許,除非是在特殊情形下捐給家庭成員。因為倫理和道德原因,美國不可能很快就形成為利益而買賣器官的合法市場。

中國漢代的賈誼說過:吾聞古之聖人,不居朝廷,必在蔔醫之中。這種說法體現了儒家的仁者之心。儒家便有“不為良相,則為良醫”的說法,為中醫的“儒醫”們立下了最高標準,並把中醫稱為“仁術”。儒醫認為,帝王相師仙佛名流,治國救人、濟世度人,無非充此一腔活人之心。這樣說,治病救人就成了醫學的最終目標。古人認為,“道”生萬物而賦予萬物具備了“德”,故道尊而德貴,倡導“以德配天”、“以德治世”等。做醫生要講醫德。唐代名醫孫思邈把醫德規範放在從醫的首位,指出學醫的動機要純正,必須具備“人命至重”和“志存救濟”的高尚醫德。

西醫中來自希波克拉底誓詞中的倫理觀要求避免一切墮落害人之敗行,因此,西方器官移植中對於捐贈器官者的同意書和判斷腦死亡標準看得非常之重,就是為了避免活摘器官和殺生害命。

中共建政初期,以共產蘇聯培養醫療衛生人才的方法為藍本,改造了中國傳統的醫學教育模式,建立起高等教育的制度與體制。既沒有中國五千年傳統文化中對醫生醫德的要求,也沒有西方傳統醫學中希波克拉底誓詞道德倫理規範,是不受任何道德倫理約束的畸形體系。

中共建政後通過文化大革命等政治運動,破壞中國傳統文化,並破壞道德,每一個行業,都處在這環環相扣的道德下滑造成的惡性生態鏈上,中國醫療行業也深受其害。

中共建政後在中國大陸的醫學教育以西醫為主,而5年左右的醫學本科教育中,醫學倫理學被列為選修課,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社會主義概論等政治課程卻占據了大量的課堂時間和學分。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大部份醫學院校在第五學期開設醫學倫理學或在政治課中開設醫德課, 總課時約為30 學時,不及美國、日本等國家同類課程學時總數的1/5. 在如此有限的時間內,不大可能指望醫學生對醫德範疇、醫德規範等有較為系統的了解,更談不上提供將理論付諸實踐的機會了。中共的醫療體系將醫生造就成沒有道德約束的工具,治病不治人,認錢不認命成為了醫療界的一種風氣。全國人大代表鐘南山批評醫療界種種亂象時說,“一些醫務人員連基本的醫療道德底線都沒了。”

中國的器官移植體制來源於前蘇聯共產體制,中共建政後繼承了蘇共體制下的器官移植這一發明,中共的器官移植業隨其建政開始發展,移植醫生通過為中共高層保健服務而得到特權和利用軍隊系統和國家機器的機會,中共則利用這些醫生進行器官移植的培訓和推廣,形成共產黨體系內特有的器官移植系統。活摘死刑犯器官起初就是用於需要器官移植的中國高幹和醫學實驗,這不僅是地方政府行為,而來源於中共中央政府的政策。

利用軍隊系統搞器官移植,特別是使用活體器官來提高移植質量成為了中共器官移植的特色。1977年10月,301醫院泌尿外科醫生李炎唐進行腎移植,活體取腎,取腎車由警車開道,一路開綠燈,通過通訊兵部隊架一條線,從取腎地點直接通到手術室,當腎取下可用時,立即通知手術,病人開始準備並開刀等待,兩不耽誤。負責通訊兵部隊架線的就是手握兵權的中共元帥葉劍英的女兒葉向真。

吳階平是泌尿外科醫生,在60年代在國內率先開展了腎臟移植手術。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共中央取消領導幹部配保健醫生的制度,成立了一個保健小組,吳階平任組長,全面負責中共領導人的健康。

中共在2001年挑選肝移植專家黃潔夫作衛生部副部長,隨後,黃潔夫2005年7月升任中央保健局局長,是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專家組、中央保健會診專家的總管,負責所有中共中央領導人的醫療保健。老年人的保健以心血管、慢性病為主,是內科醫生的專長,泌尿外科醫生和肝移植外科醫生成為中共高級領導的保健總管,本身就是違背醫療常識的。

2005年9月23日,以中共政法委書記羅幹為團長的中央代表團去往新疆,參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50周年的慶祝活動,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也是代表團成員,並於9月28日為一名46歲的肝癌患者進行手術,手術中需要備用肝臟作移植準備,24個小時內就取來了兩個匹配的肝臟,在醫學界上創了世界記錄。

2006年4月,北京三零一醫院一名外科醫生在電話中證實,她自己就主刀過肝移植手術。該醫生補充說,器官來源是“國家機密”,任何泄露器官來源的人“會被取消做這類手術的資格”。

設在沈陽的中共國際移植網絡支援中心,在其2003年使用的網頁以及後來2005年更新後又在沈陽蘇家屯慘案被揭露後迅速刪除的中文網頁如此寫道:目前,中國每年完成的移植手術數量僅次於美國,可謂世界上第二移植大國。在中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官立醫院僅腎移植手術已經完成3萬5千余例,在全國範圍內,每年腎移植手術例數多達5000件以上。能完成如此數量的移植手術,是與中國政府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以及民政部於1984年10月9日聯合頒布有關法律,確立提供臟器是一項政府支持行為。這可謂世界絕無僅有。

從2003年開始中國成為了一個供體豐富,吸引國際病患源源不斷來到中國作器官移植旅遊的世界移植中心。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鄭虹在2004年接受《三聯生活周刊》采訪時自豪地說,“中國的供體短缺其實比國外好了太多”。

當然,器官是很昂貴的,腎移植6萬多美元(約合40多萬人民幣),肝移植10萬美元(約合70萬人民幣),肺和心臟器官更貴,要15萬美元以上。

據《鳳凰周刊》2006年報道,隨著國外患者與日俱增,移植手術費用也逐漸上漲。2004年初,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東方器官移植中心)的肝臟移植手術費用為3.2萬美元(約合人民幣25萬元)左右,到2005年,治療費用已經超過了4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3萬元)。

高額的收費(背後是廉價的供體來源),使得器官移植成為暴利行業。解放軍第309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在其介紹中稱“移植中心是我部重點效益科室,2003年毛收入1607萬元,2004年1-6月份為1357萬元,今年(2005年)有望突破3000萬元。”

天津的東方器官移植中心更是大發器官財。據《南方周末》報道,“急劇膨脹的業務,讓東方器官移植中心獲得巨額營收。據此前媒體報道,僅肝移植一項,一年即可為中心帶來至少1億元的收入。2006年9月,東方器官移植中心新大樓啟用,這棟投資1.3億、擁有500張病床,總病床年周轉率可達上萬次,外科手術中心可同時進行九臺肝移植及八臺腎移植手術,成為亞洲規模最大的器官綜合立體移植中心。”

昂貴的費用使得病患的主要來源是有錢人階層,局限於一個特定群體:海外的病人(流行一時的器官移植旅遊熱);大陸有錢的生意人、明星和中共一定級別官員;少數傾家蕩產的普通 病人。

據《三聯生活周刊》2004年報道,國內的病人大多是有自己的產業,做生意的,也有部份有職務的。報道還稱,短短幾年間,更有數萬海外病人赴華移植器官,掀起了“器官移植旅遊”。該文章描述了器官移植旅遊的盛況:“除了韓國人外,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註:又稱東方器官移植中心)還有來自日本、馬來西亞、埃及、巴基斯坦、印度、沙特阿拉伯、阿曼和港澳臺等亞洲近20個國家和地區的患者前來就診。在該醫院4樓,經常可以看到圍著頭巾,穿著長袍的阿拉伯人,病區中心的咖啡廳儼然成了‘國際會議俱樂部’,不同膚色、不同種族的人在此交流看病心得。”(2007年7月,中國衛生部要求各醫院停止為外國人做器官移植手術。)

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準備期:1984-1999

醫學界資深人士介紹,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術和民眾經濟能力的制約,器官移植手術數量有限。在對死刑犯摘取器官數量少,且主要供應醫療衛生單位科研和教學使用的歷史背景下,該暫行規定具有較強的約束性。

當抑制免疫系統從而可防止接受器官移植者的身體對新器官排斥的藥物環孢素(CYCLOSPORINE)被引入中國後,極大地提高了移植的成功率。到了1990年代,大陸器官移植進入快車道。1989年以來,每年實施腎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計完成13594例次。當技術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礙,大陸一個龐大的器官移植市場很快初具雛形,且呈現供不應求的饑渴狀態。

《“死刑犯”撐不起中國器官移植市場上的蘑菇雲》報告中揭露,在中國盜竊死刑犯器官已經有了幾十年的歷史,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程序,被利用的死刑犯常常還沒有斷氣,相當於是變相活摘。在中國大陸,移植技術和免疫抑制劑在90年代末已經成熟,中國缺乏器官共享體系,一般是當地醫院和當地的死刑犯進行匹配,在1999年前,來自死刑犯的器官,相對來說是比較穩定,也是主要的器官移植來源。每年死刑犯提供的器官大概在6000-6500例上下。但死刑犯器官由於受組織配型要求、冷缺血時間限制、是“過期作廢的一次性資源”、並受時空地區限制,不是能滿足器官移植這個暴利行業的最好資源。

即便如此,中共利用死刑犯器官謀利的移植產業在1999年迫害法輪功之前已經初具規模:紐約時報曾報道,愈來愈多摘自中國大陸死刑犯的腎臟、肝臟、角膜以及其他身體部位的器官,被賣給美國籍的患者,而接受移植者再回到美國,享受保險給付的護理治療。盡管大多數摘自死刑犯的器官都移植給大陸民眾,卻有愈來愈多的東南亞、日本與美國的患者,也成了受惠的對象。這些外國患者如果在本國排隊等候移植,可能要等上數年的時間,或者只有等死。中國醫院非常歡迎外國患者,因為這些患者支付較當地患者高十倍的手術費用,而這些外國患者若是在本國接受器官移植,費用可能更高。

英國電視臺報道,數以百計的馬國腎病患者,為了換腎,而以7500英鎊的代價,遠赴中國購買被處決的死囚的腎臟。吉隆坡國家腎臟基金的迪魯文迪蘭醫生在接受同樣的節目采訪時說,幾乎每一天都有腎病患者詢問關於到中國換腎的事項。醫院的記錄顯示,大約60至70名病人在中國換腎後,回到馬來西亞時,還需接受護療。

魏京生在1998年6月4日的美國眾議院的國際關系委員會和政府改革監督委員會聽證會上作證時說,當他身為死囚犯時,一個衛兵告訴他,“幾乎沒有例外。先給犯人打麻醉,就象殺豬一樣……我們用布把他們包起來,再把他們帶到行刑的地方。無人在乎他們是活著還是已經死了。”

而且,魏京生還說,他通過一位二十歲的同獄死囚犯人的合作,證實官方違背犯人的意願摘取器官。那位姓張的年輕犯人與魏約定,假如他看到配有摘取器官裝備的醫療組在等著他被執行死刑時取他的器官,他就大喊:“我沒有病,我不需要醫生。”假如沒有看到這些情形,張就象其他被處死的犯人那樣喊叫。

經過了一長段時間的沈默,張傳來了信息。“我第一個反應是滿足感,知道這個證據已證實了官方非法摘取器官的事實。但這種感覺馬上就被另一種感覺代替了。”魏先生對國會的委員會說,“我第二個感覺是心頭非常沈重,明白這位年輕人用了他的生命記錄了一件難以置信的罪行。假如我沒有機會把這罪行告訴別人,假如我沒有機會爭取制止這種罪行的繼續,那麼,我必須向這個年輕人道歉。一直以來,我深深體會到這種責任感。我們必須制止這種惡行。”

軍醫王國齊2001年在美國國會的國際運作及人權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上出庭作證,中共有組織摘取死囚器官販賣活摘器官。王國齊參軍後轉入武警天津市總隊醫院,並考入武警衛生學校學習。自1989年11月起,武警醫院派其到解放軍軍醫進修學院學習,也就是解放軍總後勤部直屬的解放軍三零四醫院,位於北京市海澱區阜外大街一零六號。在解放軍三零四醫院,多次參與摘取組織器官,學成之後回武警醫院繼續工作。從1988 年到 2000 年之間, 他曾被醫院指派,上百次在刑場和火葬場摘取死囚的皮膚和眼角膜。

1995年10月的一次,在河北省唐山地區灤南縣的一次取腎及取皮,給他留下了深刻的終身難忘的記憶。當取完腎臟後,囚犯還有呼吸及脈搏、心跳,車下的臨時指揮問縣法院的人,是否需要再補一槍。那人說,兩側腎臟都取出來了,絕對活不了,不要浪費子彈了。

王國齊親身經歷了醫院為了巨額的經濟利益,千方百計地倒賣囚犯的人體器官,不為下屬及具體工作人員著想,不給他們正當的心理保障的工作態度。其科室劉淩風主任與天津眼科醫院及北京解放軍304醫院聯合,要求每次取皮一定要取回眼角膜。然後再將眼角膜轉手給天津眼科醫院或304醫院,從中牟取利潤。院方做這些事情,不完全是為了病人,不是為了科學研究,而是為了巨額的經濟效益,是為了他們個人的政治目的。醫院有了錢,他們的成績就大,就可以升官了。

中共否認盜用死刑犯器官的態度過去一直很明確,關於王國齊向美國國會提出的證詞,2001年6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章啟月說,“中國嚴格禁止買賣器官,中國器官移植的主要器官來源是人們自願捐獻的。”

2006年3月,中共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在記者會上聲稱,“有關中國存在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進行器官移植的情況,完全是謊言”“蓄意捏造,欺騙輿論”。

2006年4月10日,中共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否認海外傳媒報道大陸隨意摘取死刑犯器官進行移植的說法。他稱,大陸移植的器官來源,主要來源於公民在去世時候的自願捐贈。他說:“一些境外媒體蓄意編造中國從執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隨意取出器官進行移植,這是惡意詆毀中國的司法制度,欺騙海內外輿論,是別有用心的。”

2006年10月10日,中共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回應BBC記者傅東飛的報導(報導中提及探訪的醫院醫生說“器官來自於死刑犯”)時再次聲稱,“境外一些媒體報道中國的器官移植時編造‘假新聞’,‘攻擊中國的司法制度’。”

2007年,移植學會醫療事務主管和世界衛生組織顧問Francis L. Delmonico醫生訪華時, 負責接待的不止有衛生部長陳竺和副部長黃潔夫,軍方人物就占了一半(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北京三零一醫院)的政委文德功)。

一直到今天,中國移植界一直不被國際移植界接納,是因為器官來源不透明。據Delmonico醫生的說法,中方官員有“非常強烈的願望”讓他們的移植人員被國際移植界所接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北京三零一醫院)是全軍最大的綜合性醫院,承擔著全軍各大軍區、軍兵種的疑難病診治工作,為國家及軍委領導人提供醫療、保健服務。該院規定,器官移植供體來源、移植數量要保密,如果誰泄露出去,就取消做手術資格。該院醫生向患者保證換肝的等待時間在一周以內。

2009年8月底,中共通過英文版《中國日報》向全世界用英文發布消息,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承認摘取死刑犯器官,並承認中國大陸所有器官移植中,超過65%的器官來自死刑犯。而中共官員歷來的公開講話中,一貫否認摘取死刑犯器官。但沒有在中文媒體上有任何表示。國際社會也解讀為中國政府在盜用死刑犯器官上的正式表態。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曼弗瑞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在2009年8月接受 一家美國媒體采訪時指出,“(中共)解釋說器官移植的來源主要是死刑犯是無法令人信服的,如果那樣的話,那麼死刑犯的人數一定比認為的要高得多。”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在2009年度報告中指出,“未經允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再次出現,進一步引起了對中國的器官移植業可能存在虐殺的關註。”

2012年3月,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國際醫學雜志《柳葉刀》上發表文章:在摸索中前行的中國器官捐贈(A pilot programme of organ 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in China)。文章中提到:“中國是唯一一個系統性地在移植手術中使用死囚器官的國家。”

中共從信誓旦旦地反對盜用死刑犯器官,到高調地承認中國是唯一一個系統性地在移植手術中使用死囚器官的國家。這種轉變是在被指控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大背景下進行的。承認一件世界譴責的事實並非沒有代價,但對於中共而言,這種舉措顯然利大於弊—有助於掩蓋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實。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直到一九九九年迫害法輪功開始,經過幾十年準備的器官移植系統轉而把法輪功學員作為主要的器官來源,成為迫害法輪功中的一支特殊力量。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