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裁決中餐館不得歧視法輪功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8月14日訊】(明慧記者李靜菲報道)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就紐約法拉盛的十裏香菜館(the Lucky Joy restaurant)歧視法輪功學員,拒絕他們在其餐館內就餐的指控,美國司法部在其網站上公布了所做出的裁決。![]() 美國司法部對紐約法拉盛十裏香菜館的裁決 |
司法部公共事務辦公室十二日發出的協議裁決書(consent decree)中說,十裏香菜館所有者兼總裁肖榮武承認,這家菜館不正當地把法輪功修煉者拒之門外。
美國司法部房管和民事執法區域(the Housing and Civil Enforcement Section)和美國檢察官辦公室(the U.S. Attorney's Office)為紐約東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聯合進行的這項調查顯示,十裏香菜館二零零八年先後三次把身穿法輪功字樣T恤衫的法輪功修煉者拒之門外,涉及十人,其中包括一名八歲女孩。
首先必須經由聯邦法庭通過的這份裁決書規定,禁止被告對任何因為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以及和法輪功的關聯而對他們進行歧視。除此之外,被告還同意,被告及所有十裏香菜館雇員將接受有關一九六四年實施的民權法第二章中規定的非歧視條款的培訓,他們將采納非歧視政策和程序,並且在十裏香菜館的每個公共進口處張貼並保留一張印有中英文字樣的告示,內容是“該店對全體公眾開放,不以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為考慮因素”。
被告將接受獨立監測,以確保其不再有歧視行為。裁決書中說:“被告需要承擔所有與開發和實施本測驗方案相關的費用、服務費和開銷。測驗涉及用以確定被告是否在十裏香菜館對法輪功的顧客給予平等的使用權和待遇。”
在裁決書生效的一年內,如果要在電視、報紙、電話編錄或互聯網上登廣告,被告需要在其中包括這樣的訊息:十裏香菜館在平等的基礎上對全體公眾開放,不以族裔、膚色、宗教和國籍為考慮因素。
在本裁決書生效的七十五天內,被告需要向美國政府提交一份證明他們遵守本裁決書的證據報告。
美國司法部房管和民事執法區域民權分部助理司法部長托馬斯‧普利茲(Thomas E. Perez)說:“一個人僅僅因為行使他們的權利——身穿帶有宗教信仰訊息的衣服,就被餐館拒絕提供服務,這種做法是可恥的。司法部將繼續有力地保護一切信仰者的權利,使他們在法拉盛及全國各地不受歧視。”
美國紐約東區律師羅利塔‧林奇(Loretta E. Lynch)指出:“所有宗教信仰者進入餐館用餐時,都有免受歧視的權利。這一部門將不懈努力,以確保這個區的任何人都不會因為他們的信仰而被餐館拒之門外。”
司法部根據一九六四年實施的民權法案第二章對這一案件展開調查,民權法案規定禁止因種族、膚色、國籍和宗教信仰而在旅館、餐館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合的歧視行為。
司法部在星期四發表的公開聲明中說,凡是認為本人受到歧視,或在公共場合親眼目睹過非法歧視行為的人都可以與美國司法部房管和民事執法區域聯絡,聯絡電話(202)514-4713,在紐約地區的歧視案件可聯絡紐約東區美國檢察官辦公室,電話(718)254-7000。
“十裏香菜館”事件回放
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下午,孫女士與黃女士及其女兒到法拉盛“十裏香菜館”用餐。當時店裏沒有其他客人,當她們坐下準備點菜時,一個穿黑衣的侍者過來說:“你們是法輪功,我們不想賣東西給法輪功。”
沒有穿任何有法輪功標志服裝的黃女士問他們:“為什麼法輪功就不能在此吃飯,都是中國人啊。”得到的回答是“法輪功不是中國人”。
黑衣侍者和另一位女工作人員還說,這是他們老板的決定。當孫女士要求見老板時,被告知老板不在。孫女士說,隨後,“這些人打開門將我們趕了出來。”
“十裏香菜館”不是第一次拒絕法輪功學員用餐。人權委員會裁決書記錄了來自華盛頓DC的薛女士的證詞說: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該餐館還曾拒絕了她與另外三位法輪功學員用餐。薛女士說,當時他們正在看菜單,一個侍者過來問他們是不是法輪功。薛女士回答:“是不是法輪功有什麼關系呢?我們不過想吃飯。”但侍者隨後將他們趕出菜館。
隨後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部門及紐約州人權署調查部人員就紐約法拉盛幾家中餐館拒絕法輪功學員用餐之事,對當事人及餐館人員進行了多方面調查及聽證,美國司法部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對紐約法拉盛的十裏香菜館的信仰歧視指控做出裁決。
司法部網頁原文:http://www.justice.gov/opa/pr/2010/August/10-crt-926.html
發稿:2010年8月14日
更新:20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