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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鎮國之柱——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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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林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有一棟白色大理石的建築,一排排臺階把希臘神廟式的建築擡起,正面粗大的大理石柱子,頂著飾有石雕的三角形屋頂,藍天白雲下十分壯觀。這就是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和全美國所有大大小小的法院一樣,依照法律必須向公眾開放。最高法院專門有展覽區,介紹最高法院從建築到歷史令人感興趣的內容。展覽區陳列著美國司法史上的一些文物,有接待人員回答問題,還提供免費的書面資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政府三大分支之一,司法分支的最高機構。在這棟大樓裏,有九個深居簡出的大法官,他們盡管是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通過認可的,一經任職卻終身任職。這種終身制在美國政府的所有官員裏是獨一無二的。最高法院最令人註目的是,它擁有“司法復審權”,即通過對上訴案的裁決,對憲法作出解釋的釋憲權。美國建國兩百多年來的重大社會變革,比如政府對經濟活動幹預範圍的認定和限制,取消種族隔離制度,被告權利的保障,婦女自願墮胎的權利,等等,幾乎都是通過最高法院的裁決才得以在制度上肯定下來。美國社會生活中的分歧和爭端,尤其是民眾和政府的分歧和爭端,通常都會層層上訴到最高法院,由這九位大法官投票作出裁決。在歷史上,最高法院的裁決化解了不知多少次的危機。美國社會的進步和穩定,最高法院功不可沒。可以說,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的鎮國之柱。

可是說到這個鎮國之柱的來歷,卻還要從兩百多年前建國初期講起。在1787年制定憲法的時候,美國的立國者們意識到必須讓司法分支有足夠的獨立性。在建國初期對厘清思路起了重要輿論和解釋作用的,是當時報紙上的一系列文章,這就是聞名於後世的《聯邦黨人文獻》。寫作這些文章的,是三個人。一是和華盛頓總統一起戎馬生涯,後來擔任第一任財政部長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二是憲法的起草者,後世稱為“憲法之父”的詹姆斯•麥狄遜。還有一個人,叫約翰•傑依。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引用孟德斯鳩的話:“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離,則無自由之可言”。可是,除了法官們的終身制,以使其免受其他權勢的幹涉,怎樣保證司法分支的獨立性,仍然是一個問題。

1793年,正是華盛頓第一期總統任內,他遇到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根據英國的舊傳統,“法庭是國王的法庭,法官是國王的法官”,國王可以召集大法官,要求他們提供咨詢意見。所以,華盛頓總統指令國務卿,寫信給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求他們就總統遇到的29個問題提供意見。這時候的最高法院有六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就是那位約翰•傑依。

幾天以後,1793年8月8日,華盛頓總統收到了約翰•傑依為首的五名大法官的回信。回信中,大法官們必恭必敬地告訴合眾國總統,憲法規定三權分立,司法系統則是這個共和國制度中,在其他機制都失效的情況下,依然有效的“最後之倚仗”。為了保證這一點,他們這些大法官經過慎重考慮,認為如果他們經不起誘惑而對與法庭職務無關的國家大事發表意見,那是不適當的,因此他們不得不拒絕發表意見。他們還提醒華盛頓,總統只是行政分支的首腦,憲法規定他只有權召集行政分支的官員,法官們是不歸他管的。這等於是向合眾國的總統重復了西方司法系統幾百年來的主張:國王也不能置自己以法律之上。

最後,按照那個時候紳士們的慣例,他們稱自己是總統閣下最恭順和最謙卑的仆人,然後一個個慎重地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1793年初秋的這封短信,在美國制度史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大法官們的拒絕,看上去是放棄了參政議政的權力,其實是用“最恭順和最謙卑”的姿態,向政府其他權力部門明示了自己的地位。如果他們接受總統之邀對國是作出咨詢,那就等於和政府其他權力系統建立了某種合作關系,而由於法庭一沒有錢包,二沒有槍桿,是最弱的一個部門,一旦和其他部門建立關系,就難免落入一種依附性的地位。當進入法庭程序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時候,由於此前發表過咨詢意見,就失去了原有的高踞於雙方之上的獨立立場和地位。更危險的是,如果他們發表意見參與國事,萬一他們的意見和立法與行政系統的意見不同,在以後對涉及這一分歧的案件作出司法裁決以前,他們已經失去了司法裁決的權威。

就從大法官們發出這封短信的那一天,開始了美國法庭“司法自制”的傳統:美國的法庭從不主動出擊。世事鬧翻天,他們也不聞不問。對告上門來的案子,他們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權範圍之內。除了判案,他們從不吭聲。他們用這種獨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們對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這就是法庭的司法權威的來源。美國的法庭不管執行,它沒有能力、也沒有職責來執行自己的判決,執行是行政系統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對案件作出判決,在美國幾乎沒有“執行難”的問題。

1800年,是美國的大選年。這次大選把聯邦黨人的總統亞當斯選了下去,選上了反聯邦黨人的領袖托馬斯•傑弗遜。在政權向反對黨轉移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爭議事件,這就是著名的“馬伯裏訴麥狄遜案”。聯邦最高法院在對這一案件作出裁決的時候,當時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雖然政治上主張聯邦黨人觀點,但是處理這一爭議時卻對雙方各責其咎,煞費苦心地維持自己的中立姿態。在判決詞中,借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違憲的機會,他宣布,對法案進行違憲審查並解釋憲法的權力,屬於聯邦最高法院。這一宣示,得到了當時各方的認可,可以說是典型地表現了美國政治家善於妥協的能力。

從此以後,聯邦最高法院擁有了眾所瞻目的“司法復審權”。社會上的重大爭議問題,就會通過層層訴訟途徑,上訴到最高法院。什麼東西符合憲法,所以是合法的,什麼東西違反憲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須廢除,就由這幾個深居簡出的大法官說了算。

整整200年後,2000年美國大選,選情在弗羅裏達州出現了爭議。布什和高爾在弗羅裏達州的得票差額只有幾百票,而僅僅在棕櫚灘縣,由於選票設計的缺陷(所謂蝴蝶型選票)和投票設備的問題(所謂穿孔卡片機問題)所造成的廢票或失誤就有一萬多張。這些問題,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國這樣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選舉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這次選舉爭議的本質是,如果承認有數千萬民眾參與的一場選舉,必不可免地會出現一些操作誤差,那麼當勝負雙方的得票差別小於可能的操作誤差的時候,依靠選舉程序來產生多數民眾的意見,這樣一種民主機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說,2000年發生在弗羅裏達州的是,實質上是民眾五五分裂,在技術上無法產生令人信服的多數意見。

這是一種民主程序的危機。這一危機持續了36天。那些日子,我們天天在電視上看到弗羅裏達民眾在街頭示威,天天聽到電視和廣播裏專家們在爭論到底應該怎麼辦,法律到底是怎麼定的,到底怎樣才是公平的。幾乎從第一天就看得出來,民眾的這一爭議是不可能達成一致的。這樣的爭議,誰也不可能說服得了誰。就是我們這樣純粹的第三者,也難以看出到底誰更有理一點,到底怎樣更公平一點。也幾乎是從第一天,美國人就知道,最終會通過法庭來解決爭議,因為其他的人都有公開的政治傾向,只有法官們至少在理論上必須持有中立立場。

200多年前,以約翰•傑依為首的大法官們所說的,法庭作為其他機制都失效的時候,依然有效的“最後之倚仗”的作用,現在體現出來了。美國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選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機,是緊張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裏,大大小小的有十幾個法庭依次開庭。從升鬥小民到貴為州長和副總統的候選人,一樣要請律師在法庭上闡述他們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點,首都華盛頓秋雨綿綿,最高法院宣布了它對弗羅裏達州選舉爭議的裁決。我們在電視上看到,各大電視網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廈外的記者們,用寒風中凍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動那長達七十多頁的裁決書,徒勞地想言簡意賅地告訴觀眾,大法官們到底是什麼意思。我想,大多數的美國人大概和我們一樣,最終也並沒有弄懂裁決的法律意義,但是大家都明白,這場危機和平地結束了。由於弗羅裏達選民的五五分裂,由於全國總計支持高爾的選民實際上超過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選民不同意如此結果,但是他們百分之一百地頗為悲壯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決。他們知道,這個時候,重要的不是誰當總統,重要的是必須有人按照程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這樣的裁定能夠再一次地維護這一制度的健康。

有資格作出這一裁決的,只能是美國的鎮國之柱,那作為“最後之倚仗”的聯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