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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輪功學員就訴江案上訴臺灣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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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2月14日訊】法輪大法信息中心訊 對七位法輪功學員控告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和李嵐清、羅幹等三位官員違反「殘害人群罪」,臺灣高院日前做出「管轄錯誤」判決。代表法輪功學員的本案的律師表示不服,於二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向最高法院遞狀上訴。

此一刑事自訴案,是臺灣司法史上,臺灣人民在臺灣地區首度控告中國大陸前領導人違反人權的訴訟案。

根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高等法院為該自訴案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七位法輪功學員是於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提出刑事自訴案。歷經兩個多月,高等法院於今年一月廿七日,做成「管轄錯誤」之判決,認為對於江澤民等三名被告不具管轄權。此判決引起法輪功學員律師小組及本案之自訴人質疑,對於高等法院的「管轄錯誤」判決,表示不服,並於二月十二日下午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小組臺灣發言人朱婉琪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中認為對本案無管轄權的理由,僅有一項:因為自訴人無法以「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返臺後身體及精神有何新產生之嚴重傷害云云,因此認定被告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大陸,高院無管轄權。朱婉琪表示在認定對本案有無管轄權的程序階段,就要求自訴人提出「積極之事證」,此判決理由無法律或法理依據,僅依此理由諭知「管轄錯誤」,系判決不當,律師小組及自訴人無法信服。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峰律師對於臺灣法院有無管轄權的問題則表示,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受到迫害,系公眾周知事實,有自由之家歷年之年度報告可稽。中國對法輪功學員之迫害,在歐美各國有許多案例。另,中華民國國民(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各地受到迫害,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法院不應采僵硬之嚴格解釋,宣示無管轄權,而應采取符合國際法或各國法律潮流之解釋(即較為彈性及社會學解釋),宣示對本案具管轄權,並加以審判,此方能實踐司法保障弱勢族群人權之旨。

據臺灣法輪大法學會表示,除了上訴的七名法輪功學員之外,目前至少有程曦、程士洪、張瓊及項利傑等四位學員被非法判刑及關押在大陸地區,最短的也已關押達兩年。

臺灣法輪大法學會還表示,法輪功學員目前在美國、比利時、德國、西班牙、韓國及臺灣等六個國家提起法律訴訟,將來還有更多國家的學員,會陸陸續續地提出對江氏及其黨羽的控告。法輪功的全球訴江案,將是繼西班牙獨裁者皮諾契特案之後,世界上最大宗、最廣泛控告國家領導人反人類罪行之國際人權訴訟。

背景資料
本案緣起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集團開始全面鎮壓法輪功,在二○○○年到二○○三年期間,陸續前往大陸地區探親、訪友、出差的王秀華、林曉凱、詹君佩母女和楊榮生、林善本、杜世雄等七位臺灣人人士,因為其法輪功學員身分而遭到江氏集團所操縱之國家機器,相當於蓋世太保組織之「處理法輪功問題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安局的非法逮捕、關押、暴力取證、傷害等迫害。

經釋放返臺後,該七名受迫害學員決定向臺灣社會揭露江氏全球運作侵害法輪功學員人身及信仰自由的事實,向江氏等討回法律公道,而在去年十一月十七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

在遞狀前,全臺將近萬名法輪功學員於十一月十五當天,和平聚集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以煉功靜坐的方式,聲援此一人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