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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廢除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權力——從蘭海冤案看司法受制於黨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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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

【新生8月18日訊】* 中共政法委的權力是一種暴政

上個世紀80年代隨著市場化改革和民主啟蒙運動,司法獨立的概念深入人心,中共黨內開始出現對政法委淩駕司法機關之上的非法權力提出質疑的聲音。中共十三大期間,政治局曾經討論決定撤銷各級政法委。但這項決定後來因政局的動蕩而擱淺。在去年底的中共十六大會議上,85歲高齡的中共元老李銳提出《關於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建議》,其中再次主張撤銷政法委、確保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他認為,“政法委是黨內機關,現在由黨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抵觸”。這樣還是“黨大於法,‘人治’大於‘法治’”。

最近,經濟學家曹思源、國內學者張英紅等人也開始公開呼籲取消各級政法委,以保障司法獨立。中共政法委統一領導偵、控、審在內的司法工作,從源頭上造就了司法的腐敗,和對法治社會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對於旨在制衡國家權力的憲政秩序具有極為關鍵的功能。它最重要的價值,還不是保障法院在兩個普通公民之間充當一個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夠在公民和國家(政黨)之間,也能夠充當一個公正的裁判者。充當個人自由的保護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檢法分工協助、獨立執法的體制背後,中共政法委淩駕於憲法之上的不受制約的專斷權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過法治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這一方向從根本上落空。

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中共政法委的權力都是一種非法的和僭越的權力。1949年,根據《共同綱領》廢除了民國政府的一切法統。政務院在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等之外,設立了“政治法律委員會”,以代替尚未建立起來的司法機關。1954年憲法建立起司法制度,並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至此帶有“訓政”色彩的中共政法委員會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1957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批轉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黨組《關於司法工作座談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鬥爭情況的報告》中,批示“全部審判活動都必須堅決服從黨委的領導和監督;黨委有權過問一切案件”。這一黨內批示全面背叛1954年憲法的司法獨立原則,從此黨委審查案件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979年。之間1975年、1978年兩部憲法取消了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一規定。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委員會關於實施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指示》,取消了各級黨委審查批準案件的做法,改為由各級黨委的政法委負責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監督和人事權力。這一體制一直延續到今天。

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準則,是任何機關所執掌的國家權力,都必須經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授權或認可的機關是偽機關。一種專斷的權力如果獲得了法律表面上的認可,我們稱之為極權。而如果一種專斷的權力甚至連法律表面上的認可都沒有取得,就只能稱之為暴政。中共政法委對於司法審理的幹預權力正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沒有任何名分與合法性的暴政。其一,憲法沒有授予任何機關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進行領導和幹預的權力。其二,中共的《黨章》關於政黨組織及其職權的規定,本質上是一種自我授權。然而即便在這種自我授權中,我們也找不到“政法委”這個組織的名稱,遑論其權力範圍。中共黨章只規定了三種內部組織,一是中央委員會及各級黨委,二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三是中央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其中,紀委是僅對政黨成員進行糾察的內部機構,姑且不論。而軍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的軍事委員會相重疊,至少也在名義上顧及了憲法體制的顏面。事實上,中共對各種國家事務的領導和控制,主要是通過各級和各機關、各企事業單位黨委的網絡系統進行的。中共內部並沒有設置各種直接領導某一領域的專門機關。這也是中共《黨章》所言“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的體現。前些年中共中央曾一度設立金融工委和企業工委,這兩個直接領導幹預國企改革的政黨機構,在今年機構改革中被撤銷並入新的國務院機構。這些都是執政黨敢於進步的表現。因此,目前中共政法委就成為了中共黨內唯一一個直接淩駕於國家權力機關之上的專門組織。


* 廢除中共政法委,走向司法獨立

中國1982年憲法恢復了司法獨立的條款,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司法獨立不僅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同價值標準。實現司法獨立不但是一個中國人基於憲法對於國家和政黨的正當要求,也是中國簽署的一系列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下面引自闡述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主要國際條約和文件的規定:

1、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2、 1983年在加拿大舉行的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規定“司法機關應當獨立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3、 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於1985年制定、並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核準的《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
4、 1987年8月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於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幹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
5、 國際法學家協會《關於司法獨立最低限度標準的規則》,指出“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制作司法判決等活動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與其良心的命令”。
6、 198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對將法官獨立的解釋是“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幹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
7、 1995年,34個亞太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簽署了《關於司法獨立的宣言》(又稱北京宣言)。該宣言指出,司法機關應該在公正地分析事實和理解法律的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而不應該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司法機關對一切具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司法管轄權。

很顯然,中共政法委這一非法機構的存在,與上述司法獨立的要求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在無數類似蘭海的冤假錯案中,在一切針對法輪功、政治異見人士、宗教信仰、民族問題等所謂政治明暗案件中,都能看到政法委這一龐然大物的影子。正如伏爾泰所說,行政的腐敗是對水流的汙染,是一種可能被糾正的汙染。而司法的腐敗則是對水源的汙染,是一切腐敗中最可怕的腐敗。因為除了一哭二鬧三上吊,已經不太可能被矯正。司法獨立和控審職能的分散,其制度意義除了防止出錯之外,更在於出錯之後有更大的可能得到糾正。而中共政法委對於司法獨立的幹擾,最重要的還不在於造就冤案,因為冤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無法徹底規避的。這一體制最惡劣的就是因為一種不受制約和分割的整體性權力的存在,使冤案一旦造成,就幾乎徹底失去了昭雪的可能。

中國司法體制的改革已經進行了多年,但由一個在政治上邊緣化的機構(最高法院)所推動和謀劃的司法改革,卻註定一直在要害的問題外圍打圈。要推動真正的司法改革,確立起碼的司法獨立,就必須壯大膽子把唬人的畫皮撕開。必須公開的、理直氣壯的提出廢除中共各級政法委“垂簾聽審”的非法特權。這種不可一世的特權,是中國司法制度的恥辱,在每樁案件中也構成了對每一個當事人的意欲和人格的羞辱。

這一強橫了幾十年的專斷機構,到了壽終正寢的時侯。為無數的蘭海,為每一個被侮辱和被損害的人,我以個人的名義向學術界和民間社會呼籲:為撤銷和廢除中共各級政法委組織,讓我們一起發出聲音。

2003-8-15於成都紅照壁

作者系一大學教師,居成都

(《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