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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學院學生的暑假社會實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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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8月17日訊】實踐地點:某州市某龍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指導法官;王某某民一庭副庭長某州大學法學院89屆畢業生
實踐時間:2003-7-10--8-10
實踐內容:

1.關於民事訴訟的證據問題

證據的庭前交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庭前證據的交換的範圍:

第一,是一般簡單的案件,案情不復雜沒有必要進行庭前證據的交換,可以不交換。

第二,如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庭前證據的交換。

第三,如果證據較多,案情很復雜,則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在正式開庭前進行證據交換。

此外,根據1995年5.6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上的精神;1993年11.6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普通程序開庭審理若幹規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1999年10.2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提到了關於庭前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的問題。1999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

《證據規則》相對比較詳細的規定了證據交換的範圍,方式的情況但是我們註意到,無論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是各地方在證據交換制度上的實踐,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問題:

首先,在現實中,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很少采用證據交換制度,而是雙方當事人各自到法院直接查閱案卷材料,多是因為,很難事先的約定時間,雙方可以在各自合適的時間隨時查閱。

其次,《證據規則》中規定,一般的案件,如果當事人申請,法院才能考慮有無必要,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故意的為了達到拖延審理時間,而拒絕庭前交換,加之我國沒有對審理過程中隨時提出證據的限制,給這部分人以可乘之機,難以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證據的庭前交換制度和證據的提供時間限制是相關的,特別是證據庭前交換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節省庭審時間。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法庭突然提出證據搞證據突襲,造成庭審的混亂,結果使的對方不得不提出尋找反證的時間降低了效率。在證據交換的組織上,一般書記員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現在專業書記人員在這方面的培訓,能力還值得懷疑,特別是在沒有相關制度的保證下,專業書記員的勝任值得研究。在這種前提下,如果法官在庭前耗費組織證據交換的時間,整個案件的效率提高會大打折扣。

證人出庭率在中國非常低,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最近的司法改革也開始重視這一改革的瓶頸問題。證據的形式之中,證人證言的效力非常的高,在庭審中的作用很大,證人在法庭之上接受當事人,法官的質證調查,對於了解探詢案件的真實情況起到其他證據形式無法替代的效果。但是,中國現在卻沒有比較明確,可以操作的證人出庭制度,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的原則,證人應當由當事人提供除非因為客觀的原因證人無法出庭外,如果證人無法出庭,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這實際上只是規定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卻沒有相應的制度,規定證人非客觀原因不出庭作證的責任。這種義務責任相分離的立法,必然導致證人出庭罕見的惡果!除了上述立法失誤的原因,證人擔心受到打擊報復的心態也是導致證人顧慮重重不願出庭的原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傳統心態,厭訟的心理更使證人遠離法庭,而一方面法庭需要證人出庭,證、明事實,提高審理效率,另一方面國家卻沒有實際有效的措施對出庭證人提供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中國公安系統的低素質,低效率,低意識不可能為證人提供滿意的實際保護,哪怕是心理的安慰也是不可能的,更何況現實之中,證人常常受到被對方當事人收買搞定的公安人員的恐嚇,阻撓。法院的權力受到地方行政部門的制約,這一系列深刻而又難以根除的因素導致證人出庭難上加難。第三,證人即使出庭,有時或者說大部分都會導致其收入的減少,特別是現在大部分城市底層人民生活艱難,出一次庭的經濟損失也使他們不得不考慮現實的得失!於是,證人出庭沒有經濟的保障,證人想來也來不了。指望學習西方國家,法院來掏這筆錢,是不可能實現的,現在法院的支出,法官的工資還指望政府財政來按時足額劃撥呢。根本不可能在原來就少的可憐的辦案經費中擠出證人出庭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從當事人身上打主意,一般的看法是由提供證人的一方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待案件審理後由敗訴方承擔,本來敗訴的執行就難,還指望替證人付款,這需要當事人下很大的決心。而且,現在證人不出庭,證言的效力,因為證人出庭的罕見而相對的提升,別人證人不出庭,我也省一事的想法導致惡性循環的開始。

在訴訟法中,如果當事人確實因為客觀原因無法調取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但當事人應該向法院提供所調證據的詳細情況,在《證據規則》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調取證據的情況有: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調取的案件材料;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見國家對法院收集證據範圍的限制,強調了當事人搜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針對上面當事人取證難,而國家又相對減少了協助收集證據的範圍,在以上問題的不到改觀的前提下,這種規定的效用是否達到值得思考!另外,法官及法院受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如當事人對證據收集的方式,形式,來源有異議,那麼根據規則,合議庭的法官將面臨自己審自己的尷尬境地,此外,如果法官親自收集證據的話那麼怎麼保證法官避免先入為主,從而保持中立呢?有必要設置專門收集證據的部門。

2.關於法源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的法律淵源是十分復雜的。最近立法法的出臺就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現在的矛盾,在法院的實習期間,感受比較深的就是法官運用法律的時候不多,大部分都是直接找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找各種案件的批復,甚至高院的會議紀要,都成了判案的依據,寫進判決書。當事人律師甚至法官都在埋怨,司法解釋的作用太大,根本找不到相關的精神文件,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的司法審查制度,但實際上卻導致了變相的沒有任何約束的高等法院司法解釋權的過分膨脹,司法權幹預立法權的現象嚴重。這是值得現在要求擴大司法權的學者應註意的,任何權利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限制約束都會走向權利的濫用,立法權如此,司法權也一樣。有必要對高院,最高院的變相立法權合理的限制,對各種決定會談文件攫取的司法權進行整頓。

3.關於基層法院司法精神異化的問題

司法精神的體現,法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應該是社會中最為正義,最為人民信賴的人,法官應該有較高的文化修養,較高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閱和人生閱歷,加上中國的特色還應該有良好的政治覺悟,這是和司法活動對法官的道德品質要求相一致的。

但是現實中法院工作人員的素質之差是人所共知的事實。盡管人民反映強烈,國家和中共都十分重視這一問題,《法官法》的出臺為提高法官素質的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於司法系統的實際領導者自身素質的原因導致法律意識特別是法治意識的淡薄造成了實際的法官任用十分混亂,特別是司法系統內部盡管出於維持司法審判力量的接替平穩過度的目的而事實上降低了法院內部人員學歷要求的做法,給人民以內外雙重標準的印象,這種不公平實在是降低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另外更為嚴重的是,至少是在基層法院,這種政策的後果是,有的法院5。6年來沒有大學生被招近法院,各種後門的打開,法院人員即使是現在如果沒有法學學歷哪怕是初小文化經過幾個月幾個星期的內部培訓,內部考試就能拿到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學歷,許多法官年紀太輕,根本沒有社會因年齡而產生的威信,這種惡果是強化了中國法官素質位列世界法官素質排名倒數的羞恥事實。

其次,某政治集團出於某種政治利益的政策考慮,使得大量退伍軍人進入法院。由此引出的爭論已經很多,任何改革都會遇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撓,更何況思想保守的軍人集團。生性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的軍人再進入歷來受政府控制的法院,司法的獨立性在法官的身上能達到什麼效果?可想而知,實際上也是如此,我想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法官如果知道看到我所在實習的法院因為院長是退伍軍人,而規定法官天天早晨必須列隊早操,翩翩起舞,開飯時必須列隊到指定固定的坐位就餐的畫面會有什麼感想?天大的笑話,司法的可悲!!!!!

更值得註意的事,中共的黨的領導,我們不得不同意,但是現在的領導方式應該改革,現在法院面臨的重大問題就是效率的低下,最高院現在搞起了公正與效率活動,但是黨的領導在法院中實際表現為大量的毫無新意,多的令人吃驚的各種會議學習,使得本來已經積壓的案件不得不讓步與黨的政治強化行為,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遲到的正義也是一種非正義的重要體現,這與黨的性質和人民的司法要求相違背,本人甘願替法官抄寫16大精神學習報告實際上也是為了節省法官時間,為了人民的利益,為了司法的正義盡自己的一份力。

正如中共的政治教化因為法官本身素質不高而效果甚微的原因一樣,應該說司法的程序正義在司法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實踐中發現它的作用也不被重視,在所在法院中,法官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因為案件眾多根本無法全程出庭,一般象征性的坐幾分鐘就離開,審自己的案子了,所謂的合議也不正規,只是飯後的法官聚會……

法院的獨立問題,本來在國際上並不存在爭論,但在國內的卻成為了司法改革的瓶頸問題,大的問題已經討論的夠清楚了,我發現法院的財權無法獨立卻成了和政府行政權抗衡的軟肋,法院的收支兩條線導致只有向財政交錢,卻拿不回錢,當事人的訴訟費當退的已經有兩年沒有退過了,執行的錢更難拿回,落後地區基層法院的法官工資沒有保障,八九百的生活費可憐至極。當聽到某地區行政“一把手”(獨裁者的別稱,當權者,發明者素質的反映)說道:“法院的事我管不了,你的人,你的錢我還管不了嗎?”說這話的人的嘴臉內心令人……

4.司法的腐敗問題

社會的反腐敗的呼聲甚高,但實際上法官本人的腐敗,並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麼高,私下會見當事人,律師的現象普遍存在,法官親屬,朋友的人情案是存在,但大肆收受賄賂的只是個別的少數(當然,同其他國家的比例比是另人瞠目結舌的),問題在於社會風氣的腐敗,法院領導的腐敗,或者說司法用人制度的腐敗,政治體制的腐敗,權利分配監督制度的腐敗綜合造成的。

這種制度的腐敗是十分可怕的!!!!!!!!!!!!!

任何正常的人,一旦進入這種制度之內,腐敗的危險增長十分明顯,只有政治制度的變革才能根除這顆毒瘤!

有人說:“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都腐敗了,那麼這個國家離革命,動亂就不遠了。”這不是危言聳聽,正說明了問題的嚴重。

站在法律之門門前的人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本人無法對某社會的勢力集團產生信任,所以拒不署名)

2003-7-2

(讀者來稿,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