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原:解讀控制疫情應用法律的《解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古原【新生5月17日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4日公布《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新解釋規定,從15日開始,任何人如果故意傳播非典病毒這樣的突發傳染病病原體,一旦被查獲,最高可被判處死刑。司法解釋還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按照這個《解釋》,15日前犯同樣罪行的人,就沒有罪了。對於導致SARS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的廣東官員、國家衛生部官員,他們統統可以免受起訴了。更甚的是,故意隱瞞疫情的廣東高官,居然都成了抗SARS的勇士,在全球討伐聲中,依然穩坐官位。《解釋》中還規定,阻撓、破壞抗疫工作的人,也要追究刑事罪,那麼,當世界衛生組織調查人員在廣州進行調查時,不準市民戴口罩的警察,故意卡掉世衛調查人員在賓館的電話,切斷他們同廣州市民聯系的下令者,難道不是在阻撓抗SARS工作嗎?這些人該當何罪?
值得註意的是,“利用疫情利制造、傳播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也跟SARS有關。至今為止,蔣彥永醫生的義勇之為,不但未受到當局的肯定,當事人反而被警告“不要亂說話” 。這不得不使外界對蔣醫生的命運深表憂慮。如果這個《解釋》真的以15日為界線,但願那位英雄蔣醫生及其他向外界透露SARS實情的人士不會受到懲罰。
此外,《解釋》將SARS與顛覆罪聯系起來,很明顯地警告國人,不要以為政府也染了SARS,可以蠢蠢欲動。那些因為SARS肆虐而憤怒抨擊政府的言論,要求政府改良的動議,均可被視為“利用疫情利制造、傳播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從SARS疫情公開以來,不少人期待和猜測SARS會改變中國的政治制度,比如,獨裁讓路給民主,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關心弱勢群體,等等。但是,《解釋》讓人看到政府因為SARS而加緊了對社會的控制,深受SARS困苦的國人,不可以把SARS當作批評政府的缺口,否則犯顛覆罪;把隔離SARS患者的醫院強行設在農村中學,村民不可反對,否則按阻撓抗SARS工作論。SARS因為獨裁政治而得以在中國橫行,而獨裁政治絕對不會因為SARS而絕塵遠去。
中國政府現在根據疫情重新“解釋” 法,除了讓人看到政府加強治SARS力度,挽救危機下的政權外,也讓人再次認識到中國的 “法”。法本來就是法,如果要通過前後解釋來執法,說明這個法是不嚴謹的,法院的 “解釋” 的隨意性,等於沒有通過立法機構的認可,就擅自把法律條文任意擴大和縮小,更改了相關的法律條文。這種執法和立法不分的現象,本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在中國卻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有法在前,法院卻通過《解釋》規定15日為新法、舊法的界線,明顯地否定了舊法的存在,擾亂了立法程序,超越了法院的權力。
正因為執法和立法不分,中國才會出現黨政不分,軍政不分,各自為政的管理亂狀:抓“盲流” ,警察的“解釋” 說了算;為了調節當年和次年的生育指標,抓懷孕7個月孕婦到醫院催生,計生官員的“解釋”說了算(1) ;強行拆遷,征地單位的“解釋”說了算;大事關頭,黨的“解釋” 說了算;黨內分裂關頭,軍總“解釋”說了算。因此,什麼憲法,什麼制度,在各種“解釋” 下,都成為一紙空文。受傷的人,永遠是按照《憲法》行使公民權力的人。
發稿:2003年5月17日
更新:200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