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對話與全球正義——“9•11”周年祭訪許紀霖教授(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吳冠軍【新生9月12日訊】
吳:除了“文明的沖突”之外,在您看來,民族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否同“9•11”事件的產生也有關聯?
許:現代化已有三四百年的歷史,每個政治共同體內部在理性化,但不同的共同體之間卻依然是不理性的,世界秩序的非理性是任何時代所不能比擬的。二十世紀是人類科技發展最大、財富積累最快的世紀,但同時也是歷史上最殘暴的世紀。二十世紀是最光明的世紀,也是最黑暗的世紀。這個世界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問題在哪裏?雖然這個世界用福山的話來說,“歷史已經終結”,意識形態問題已經解決,然而人們卻仍然面對著一系列嚴峻的危機。支配整個世界的仍然是霍布斯所描繪的“叢林的規則”——弱肉強食,生存競爭。這個世界並沒有理性。雖然有聯合國,有各種人權宣言,但缺乏有效的約束性建制。為什麼會如此呢?這恐怕與當今國際政治中“民族國家利益至上”的普遍法則有關。
現代國際關系的基本模式是從歐洲開始的,現代性的發生與民族國家的出現有著緊密的聯系。現代性的分化,使整個歐洲出現了大大小小的民族國家,歐洲不再是一個基督教的信仰共同體,人們開始以各自的族群、語言以及文化分裂成不同的民族國家。在民族國家之間,國家主權成為一個至上的原則。這一原則與自由主義在民族國家內部所主張的個人權利至上的原則是一致的。在權利自由主義的構想中,個人權利是一種不證自明的自然權利,國家之所以有必要,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個人的利益。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國家,無非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同樣,在對外關系上,國家利益像私人利益一樣也是至上的,它不承認比它有更高的原則,就像在民族國家內部個人利益是最高的,他們不承認比個人利益更高的公共利益。我們可以看到所謂民族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實際上是個人利益至上原則在國際關系中的放大與復制。圍繞著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彼此間建立一套規範。這樣一套原則已成為國際關系法的一個普遍準則,但這一準則是否是無限的和絕對的呢?這是我們今天需要反思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都從歐洲內部發生,兩次大戰的起因都與民族國家的沖突有關,都與利益至上有關。當今世界的很多沖突,如“文明的沖突”,很大部分都是以民族國家沖突的形式表現出來。
今天,世界越來越成為“地球村”。除每個人的個人利益外,大家還有著公共利益。這一公共利益是無法否認的,按照自由主義關於市場的理想狀態,認為只要有了一套健全的市場規則,自然會有“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個人利益。推廣到在國際關系方面,好像也只要有了一套規則,可以調節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但是整個二十世紀的災難一直到最近的“9•11”事件,我們都可以發現這只“看不見的手”並不能發揮作用。如果每個國家只追求自身的國家利益的話,這個世界將永無寧日。經濟學的“囚徒困境”證明了,假使大家只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後所能達到的,並非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每個人都考慮到公共利益,反而有可能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合作要比不合作好”的道理。在國際關系中,也是這樣。既然大家都在地球這個“諾亞方舟”裏,就有很多共同的利益,這就要求每個國家放棄一部分、特別是次要的國家利益來照顧和維護全球的公共利益,這樣才有建構安全與秩序的可能。
吳:依您之見,在當今這個以民族-國家(nation-state)為主要格局的世界,全球的公共利益如何可能?
許:在世界全球化的時代,如何承認並尊重全球的公共利益,並在不妨礙自身國家利益的根本前提下,有所犧牲而成全全球利益,是國際關系中的新思維。民族國家利益至上,也是現代性的產物,是世俗社會的普世化的表現,在可以預見的國際關系中,尚沒有改變的跡象,也就是說,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裏,國際交往的單位依然是民族國家,而各自追求民族國家利益的最大化,也將繼續是普遍的規則。問題在於,這樣的規則是否要受到制約?是否可以成為最高的規則?在前現代社會中,國家(或王朝)之上還有一個更神聖的原則在制約它,在歐洲是基督教的普世教義,在中國是儒家道德人文理想的“天下”觀念,在阿拉伯世界是真主的普遍意志。在當今這個世俗化時代中,難道國際社會的法則除了國家主權法則、民族國家利益原則之外,就不應該有更高的原則?這也是除魅凡俗時代的大問題。在傳統社會,人們普遍相信,這樣的法則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超越的、普遍的宇宙秩序相聯系,當初人們的任務是“發現”這樣的法則,並付諸實踐。然而,當近代以後事實與價值分離之後,關於“應當”如何的價值法則無法再從“事實”如何的神法、自然法則中推演出來,人們就負有類似上帝的使命,通過討論、協商和對話,自我建構一個國家社會的正義法則。民族國家的主權依然是有效的,國家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可以追求的,但必須在這樣一個普遍的正義法則的規範之下。只有首先確立了關於正義的全球法則,才有可能在民族主義和多元文明的時代,形成一個全球正義的秩序。
吳:那麼在您看來,全球性的正義秩序該如何建構?
許:建構正義秩序的問題是很多代政治家和思想家所致力的目標。遠的不說,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曾擔任普林斯頓校長的美國總統威爾遜原是一個理想主義的知識分子,他曾設想在一戰後安排一個“公理的世界”,試圖改變強國主宰世界的局面,對弱國特別是東方民族有所傾斜。但是他的理想沒有得到呼應,受到了英、法等大國的強烈阻撓。盡管最後威爾遜的理想失敗了,但他的這種追求自有其意義。
思想家對正義秩序的追求源遠流長,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康德在歐洲的範圍中試圖建立“世界公民”的世界,這個世界不僅是一個“法的共同體”——如我剛才說到的只考慮個人的利益、國家的利益,以法來維系的共同體;而且還應是一個“倫理的共同體”——彼此間有一套共同的倫理規則。康德的理想始終激勵著許多思想家繼續進行探索。在“9•11”之前,當今健在的影響最大的大思想家羅爾斯正是試圖沿著康德的路向,建構一個世界的新的正義基礎。
羅爾斯最大的貢獻是70年代發表的《正義論》,它為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提供了一套“公平的正義”的學理架構。這套理念在美國已經制度化。90年代以後他越來越關心國際問題,試圖把這套“公平的正義”理念推廣到整個世界,在全球範圍內建立《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其中有幾個重要的思想值得我們註意。
《萬民法》沒有講“the law of states”而是講“the law of peoples”,這無疑說明,在羅氏這裏,國家(state)利益至上不是最重要的,人民(peoples)所組成的共同體才是最重要的。不同的人民共同體之間所建立的世界“法”是高於國家利益的。羅爾斯明確指出,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自我利益,而是相互尊重。一個國家即使為自我利益所驅使,違反國家間的互惠原則的話,就意味著國家與人民之間有了裂痕,人民有權宣布國家為不合法。羅爾斯在這裏顯然對彌漫了幾個世紀的“民族國家利益至上”的國際關系中的普遍觀念提出了反思和批評。
羅爾斯延續其“政治自由主義”的論證思路指出:《萬民法》是“政治的共識”,並不涉及倫理。對於這點我們可以繼續討論。一種缺乏倫理哲學作為背景的“政治自由主義”如何可能?這樣一套國際社會的公共政治規範,背後若缺乏不同的文明、宗教內部的倫理上的支持,顯然是不可能的。假使一套政治的公共規範沒有倫理哲學、道德哲學以及宗教哲學作為合法性的論證的話,它只可能成為霍布斯所說的“權宜之計”,也就是說,這套規範只是不同利益之間達成的妥協性的一致。這些一致得到同意,並不是大家真的認為這套規範在倫理上是正當的,而只是認為這套規範是有用的。如果力量對比發生變化,或為了某些所謂更高的目的(如宗教上的善或民族國家的利益最大化原則),這套規範便會被毫不猶豫地拋棄一邊。因為它沒有倫理的支持,沒有正當性的支持,背後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來制約它。所以這套規範是很弱的。因此在我看來,整個世界不僅需要一套共同的公共政治規範,即羅爾斯描述的《萬民法》,同時也需要共同的倫理規則。這些倫理規則作為公共政治規範背後的正當性的論證資源。
吳:您的意思是否指,僅有《萬民法》還是不夠的?
許:是。對於正義而言,康德的理想在我看來一直是我們需要追求的。整個世界若要達致“永久和平”,那麼它不僅要成為一個法的共同體,而且必須也是一個倫理的共同體——不僅指政治倫理,也指道德倫理。政治倫理與道德倫理是無法分離的,也不應該分離。當今的文化是多元的,隨著現代性全球化的深入,文明之間、宗教之間的裂痕並不是在消解,而是越來越尖銳化,各自都有各自的終極價值和理想。在某種意義上,它們之間在終極價值上是不可通約的,如韋伯所說的,是“眾神並立”,對我來說是天使,對別人而言可能就是魔鬼。那麼,全球倫理還有沒有可能?有可能,這樣的全球倫理與全球正義一樣,不是高調的,而是低調的,不涉及到關於什麼是好的價值層面,而只是有關什麼是正當的規範層面。這些倫理的底線與《萬民法》是對應的,也是通過不斷的文明的對話來尋求共識的過程。應該說,全球正義與全球倫理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的層面做同一個工作:尋求全球以正義為核心的倫理秩序與政治秩序。只是全球政治秩序的對話更多的是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展開,而全球倫理秩序的對話更多地是在不同的文明、宗教單位之間展開。所謂文明的對話,不僅僅是政治的層次,同時也應該有倫理層次的對話,有宗教層次的對話。這項工作如今在不同的文化與地區、在不同的宗教領域之間已經展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這些年在籌備《世界文明宣言》,召集全世界不同的宗教起來對話,其中最活躍的是德國天主教思想家孔漢思。這條道路將是很漫長的,但這畢竟是我們要追求的理想。也許這些對話一時不會有任何結果,但有對話總比不對話好。即使之間有許多不理解而無法達成共識,但至少可以對彼此的立場予以理解。很多問題之所以無法解決,不僅僅是因為缺乏共識,首先是由於對差異缺乏理解而導致的。
“9•11”以後的今天,我們從來沒有像過去那樣深刻意識到這個世界已經成為一體。過去美國還通常覺得自己在整個世界的災難面前是唯一一塊“世外桃源”。“9•11”的發生證明了整個世界不可能有一個例外。世界的利益是聯合在一起的。在這樣一個一體化的世界中,我們更需要公共的規則、共同的正義以及最底線的共同倫理。只有具備了這些,這個世界才有希望達到永久的和平。維持幾個世紀的大國平衡的原則、地區平衡的原則由於力量對比的變化無數次被打破。由於這個世界缺乏規則,因各自利益而暫時達成的各種規則、協定、宣言的背後,若沒有被不同文明之間普遍認可的法則、倫理所有效支撐,最終都將沒有效應。
康德的理想雖然沒有實現,但他的永久和平、世界公民的理想就像天上的星空一樣是我們所追求的。就像羅爾斯在《萬民法》最後引用的話一樣:“如果一種使權力服從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義社會不可能實現,而人民多半不符合道德,如果犬儒主義和自我中心已至於不可救藥,我們便會和康德一樣問上一句:人類在這地球上生存下去,是否還是什麼價值?”
(世紀中國)
發稿: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