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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學家的“勞教”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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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三洲

【新生11月10日訊】從九月二十五日《世紀中國》網站讀到劉大生《論〈國際人權憲章〉的應對》一文,頗有收益。其中對我國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作了合情入理、切中時弊的分析,文中認為,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已經規定,非經法院的合法審判,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能被剝奪。但是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卻賦予了行政機關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一到四年的權利,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壓制的強度上和有期徒刑是完全一致的,而且還不公開審判,不接受監督,不允許辯護,其與判刑的不同只是性質上的區別而已。文中分析,勞動教養制度也是封建專制制度留下的痕跡,因為在封建社會中,行政和司法基本上不分家,地方行政機關執掌司法權曾是幾千年的通制,再向法治社會過渡的時期,我國的行政機關不願意完全放棄審判權,於是就產生並保存了這一非法治的強制手段。作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憲法依據,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建議中國政府借助加入《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契機,果敢地廢除這一制度。

筆者手邊有一本二00一年二月由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出版的《滬上法治夢》,本書的作者是今年已九十七歲高齡、上海的資深法官、反右運動前任上海法院民庭庭長的何濟翔老先生,這部回憶錄是作者於九十三歲時所撰寫的。當年何老先生因附議國際著名法學家楊兆龍先生,倡言立法,認為一個堂堂大國建國八年了,竟沒有一部《刑法》,更不必談《民法》,於是便提意見說法律不完備,無法可依。因此在運動中罹禍,被定為極右分子,開除公職,實行勞動教養,再加上後來的所謂“留場就業”,卻仍是勞動教養的繼續,實際過了長達二十年的囚徒生活。何濟翔五十二歲時被投入勞改,七十三歲時才獲得改正歸來,其間的二十年是他人生的空白,除去繁重的體力勞動與所謂的“學習改造”,不曾摸過一本書、寫過一篇文章,更不要談自己的法律專業了。作者在書中自問,中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期才為二十年,我這不是等於被判處了二十年徒刑嗎?這二十年的政治苦難,使他的身心受到極大摧殘,精神與物質受到極大損失,直到今天,二十年的教養噩夢時時驚擾不休,讓人心有余悸。不過,他能以衰朽之軀,輾轉七八個勞改農場,並能茍活著出來,已屬萬幸,因為還有多少右派分子就是在勞教期間,死於貧病苦難之中的。前幾年出版新華社高級記者戴煌的《九死一生》,就觸目驚心的寫到了那些慘死的右派分子。

據何濟翔書中回憶,在一九五七年的夏季,也就是作者因為右派言論、正在遭受批鬥之時的八月三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今天看來,這個決定的法律程序並不完善,因為它不是一部由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而是由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的一個行政法規。細觀其中的規定,應予勞動教養的有四種人,但在解釋上也頗費躊躇,如“受到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就是一句冠冕堂皇和模棱兩可之詞,在當時,就算是有生活出路,能容得你不去勞教嗎?後來的事實證明,即便有人要去自謀出路,也會讓你全家不得安生,逼得你非去勞教不可。決定勞教的程序十分簡單,單位提出,公安局批準就可以了,沒有起訴和辯護,更沒有上訴和申訴,真所謂一錘定音。當時上海對右派分子有六種處分,最重者為極右分子,處理方式是開除公職,實行勞動教養,以下依次減輕。何濟翔定性為極右分子,所以被勞教是在劫難逃了。

“人是自由的,而又無處不在桎梏之中”。在作者看來,尤為重要的是,勞教既非刑事犯罪,卻與刑事犯罪相等,即剝奪人身自由,而且勞教後繼續留場就業,如果案件不平反的話,那將是終身的。依照國務院相關決定,需要勞教的人,可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由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或其委托的機關批準,中間沒有審理機構。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沒有任何申辯和上訴的權利。一經決定,就一竿子到底,如有冤屈,也就只能等到最後平反後才能昭雪了。作者在書中,以法律專業人士的眼光質疑到,這種不經審理和辯護的處理方式,誰又能保證件件案件能夠處理正確呢?據了解,前些年,為區別勞改與勞教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中國政府已將勞動教養從勞改局中劃分出來,分別成立了“監獄管理局”和“勞動教養管理局”。

雖然說勞教人員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而判刑是劃為敵我矛盾,但前者待遇卻並不見得比服刑人員好,可能還更糟些。比如,近年來,中國政府基於人權方面的國際影響,不再要求服刑犯人過多地去勞動生產,而勞教人員卻不在此列。還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中,並沒有期限,管教幹部認為你改造不好,還可以打報告申請給你延長勞教期限,如二年改為三年,三年改為四年。這時候,你同樣是沒有申辯權和上訴權的。還有一個規定是教養期滿後,可以強制留場就業,繼續限制你的人身自由,那就永無出頭之日了。那些即便是走出了勞教場所的人,頭上還得戴著一頂“兩勞人員”的帽子,回歸到社會上,同樣會遭人白眼、受人歧視、被人監督,等於打入社會的“另冊”。正因為如此,所以作者在江西鉛山采石場勞教時,分成勞教隊和勞改隊兩部分,勞改隊總是嘲笑勞教隊說:“你們勞教是無期,我們勞改是有期,判五年就是五年,判十年就是十年,所以勞教不如勞改!”但這兩者最根本的一點是相同的,都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這樣一來,在社會上起到了一種反效果,有的違法亂紀人員認為,要犯事就犯個大事,判上幾年,以後還能鬧個減刑什麼的,待遇還好些,千萬別讓去教養了。現在,監獄的服刑人員按照規定,每月可還會見家屬一次,而回憶錄中的何老先生第一次從勞教場回家見到親人時,已經是七年後的事情了。天地之間,有這樣的犯人嗎?作者套用一句前人的話慨然道:“人生到此,天道寧論!”

劉大生在他的文章裏,呼籲中國政府果敢的廢除已經實行了四十五年之久的勞動教養制度。筆者認為,這一呼籲是極有見地的,同時也應該引起國內有關方面的重視。如果能廢除這一制度,將有利於緩和人民內部矛盾,有利於營造社會的法制環境,有利於改善中國國內的人權狀況,同時也有利於提高中國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國際地位。如果說劉大生的這篇文章是一篇純理論性的論說文的話,那麼,何濟翔老先生在這部的《滬上法治夢》裏,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和法律常識,用一個法學家血淚斑斑、充滿著屈辱艱辛的“勞教”之路,給這篇文章作了一條最可信的和最具說服力的註腳,那就是勞動教養制度早就該到廢除的時候了。

《滬上法治夢》 何濟翔 著 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