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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 把羞恥當羞恥,把罪惡當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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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西方人都認為德意志是一個很有教養的民族,但對納粹時期這個民族野獸般的表現迷惑不解。人們很難想象,一個平時彬彬有禮的德國小夥子會變成屠殺猶太人的劊子手。是什麼使一個有教養的民族失去理智,使一個年輕人丟掉所有道德倫理規範,而拿起殺人的屠刀的呢?

對所有的人來說,道德約束是無形的,因而似乎是最弱的;但實際上是最強的。任何人都不會去作他認為是羞恥的事情,卻有可能去作法律禁止的事情。道德是人的自我約束,法律是人的外在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講,道德強於法律。不同的民族在道德倫理方面雖然存在差異,但也有共同的地方。比如,任何民族都會有這樣的道德的最低標準,即:一個人起碼不應該損害別人。偷別人的東西、搶別人的東西是羞恥的事情,欺騙別人是羞恥的事情,不守信用是羞恥的事情,嫉妒別人進而給別人設置障礙是羞恥的事情。人與人交往中的禮貌,也是在相當長的時間中發展起來的、使人們避免在語言上、舉止上互相沖突的行為規範。在各民族的發展早期,或在現在較落後的民族中,還大量存在著在我們看來不道德的行為,這是因為人們之間的交往時間還不夠長,還不足以形成一套較成熟的道德規範。但在那些已經被稱為“文明”的民族中又出現了大量的野蠻行為是為什麼呢?

怎麼才能使一個視損害別人為不道德的人去作損害別人的事情呢?同樣,一個生活在“殺人要償命”的法律之下的人,又如何在殺人的時候克服自己的犯罪感呢?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把損害別人以至殺人的行為描繪成“正義的事業”。假如被損害的或被殺的人是“壞人”,殺和損害不就言之成理了嗎?“壞人”道德敗壞、喪盡天良,簡直就不是“人”,因而不該有人的權利,也不該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護,相反,如果打擊他,以至把他消滅掉,則是為民除害,辦了件大好事。因此,只要證明所有損害的對象是“壞人”,就有可能消除羞恥感和犯罪感。如果把猶太人看成是惡魔,即使在焚屍爐旁邊,德國小夥子也會無動於衷。對“壞人”的這種態度進而發展為一種粉飾自己醜惡行為的技術。當這種技術因各種原因在社會中泛濫的時候,社會就會在對“壞人”的義憤中墮落下去。在“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的年代中,對人權的侵犯和對人格的侮辱達到了歷史的巔峰。“文化革命”雖然早已過去了,但卻留下了“只要是‘壞人’就可以任意侮辱以至殘害”的觀念,在某種程度上,這已成為我們民族中許多人的基本心理狀態。

這種心態,在不少作家筆下都有過描述。在《走向混沌》中,作家從維熙講述了他身為“右派”以及他的“右派”夥伴們的遭遇。當他為醫院治好他妻子的病而向院長致謝時,“哪知,迎面給我們潑來一盆冷水,使我們的心頓時結了冰,她扳著面孔說:‘說實話吧,當時我們不知道張滬是個右派分子,如果知道的話,我們不會費那麼大力氣去進行搶救!’”他的好朋友在北京街上被一輛小臥車撞死了,肇事司機卻沒有任何責任,只因為死者是一個右派。下面是他與死者遺孀的對話:

“沙軍違反交通規則了嗎?”——“是汽車闖的紅燈。”

“是什麼單位的汽車?”——“說是公安局的。”

“怎麼處理的?”——“一埋了事!”

“肇事的司機呢?”——“沒聽說給什麼處分。”

“難道撞死右派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說……是……說是執行一項緊急任務!”

右派朋友們為死者伸張正義、按法律辦事的要求,最後換來的是一頓斥責和批判。

另一位經歷坎坷的女作家丁玲也有過類似的記載。她在勞改時和一群年輕的“革命女將”住在一個大屋子裏。她是這樣描述她第一天到那裏的一段經歷的:“我正想睡下去,到農場以後,我早就沒有睡午覺的習慣,但實在太累。可是我還沒有倒下身去,又聽到火墻那邊有人叫了起來:‘她怎麼也敢睡覺?!她怎麼能和我們一樣?我們是革命派,她是反革命,我們休息,她也休息,那怎麼成呢?’另一個人也說:‘對,總得有點區別。’於是好幾個人都嚷起來:‘對!對!不能一樣!’好幾個從那邊走了過來,逼著我說:‘出去,出去!下地幹活去!你也配睡覺!’我站起身就向屋外走,腦子膨脹得厲害,心想:怎麼能這樣不講理!”這些女孩子絕非缺乏同情心,只因為“右派”不是“人”。也有一些角色相反的描述。比較突出的是老鬼的《血色黃昏》。他到內蒙生產建設兵團不久,為了表明自己的“革命”,就和其他一些知青去抄一個老“牧主”的家,不想牧主的狗冒犯了他,他就拿牧主撒氣:

……我抄起一根木棍,乒乒乓乓一陣亂打。那老頭子雙手捂著腦袋,跪在地上,噢噢慘叫。

“不許叫!”一棍子砸下去。

老頭子仍然叫。

“不許叫”又狠狠打了一下。

老頭子仍然叫。

好個貢哥勒,真是反動透頂,死不改悔!

“我讓你叫!”一口氣給了他十幾棍子。

傴僂的身軀在地上滾動,躲避,然而棍子總是及時而準確地打中他。老頭子徒勞地叫著……

在當時的他看來,牧主不僅應該挨打,而且還沒有叫的權利。後來當他也成了“階級敵人”以後,才對這樣的想法有些反省。在另一部記述兵團生活的書《北大荒風雲錄》中,也有一段類似的心理歷程。在“啊,那眼睛”一文中,作者吳永成講道,當他和他的兵團戰友半夜去抄“階級敵人”(其實就是一個華籍日本人)的家(他們沒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去看他是否在用收音機偷聽敵臺廣播,但是結果令他失望:“收音機只發出吱吱的電流聲。希望又成泡影。沒有結果,我們便對屋內的所有物件發泄著。當我使勁翻動著一堆破舊連環畫時,忽然覺得芒刺在背(天曉得這時怎麼有了這種感覺!),轉過身,我發現了一雙眼睛,躲閃在女人身後的一雙眼睛。那目光,滿含著哀怨,惶恐,而這是從一個七八歲的小姑娘眼中流露出來的!”這個女孩叫中梅。

這雙眼睛使他永遠不能忘懷。“十幾年後,我也有了一個遠比不上中梅漂亮的女孩,每當女兒在我懷中撒嬌,咯咯瘋笑的時候,我眼前都會浮現出中梅的那雙眼睛,那雙美麗而又充滿驚惶迷茫的眼睛……”

“反右”過去了。“文革”過去了。幾乎所有遭到迫害的人都得到了平反。那種任意侵犯人權、侮辱人格的事情漸漸被人淡忘了,我們只是從一些文學作品中還能看到這種事情的記錄。然而,在不少人看來,“反右”和“文革”中發生的事情,主要是一個錯把“好人”當“壞人”的問題,他們仍然認為,如果確是“壞人”,還是可以沒有限度地加以懲罰的。我記得,在一次與電視劇《渴望》有關的晚會上,扮演劉惠芳的演員念了一封觀眾來信,信中說,“我希望王滬生出門被車撞死,月娟生孩子難產死掉”,立刻贏得一片熱烈的掌聲。

這也許是句玩笑,但題材太嚴肅了。當大家對他們認為的羞恥的事加以譴責的時候,他們其實作了一件更為羞恥的事情。如果說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想到自己而不顧別人不那麼高尚的話,希望別人死掉的念頭至少是不能說出口的。

另一個典型事例是盧剛事件。從盧剛的遺書中,我們發現,他給他所加害的每個人都安上了“罪名”,這樣才“師出有名”。不難看出,這仍然是一種“只要是‘壞人’就可以任意懲罰”的心理。正是這種心理,使他拿起了殺人的兇器。對於盧剛事件的討論也很發人深省。無論是同情盧剛的人,還是譴責盧剛的人,其實都多少懷抱著上述心理。絕大多數人對盧剛事件的是非的判斷,主要依賴於對受害者是“好人”還是“壞人”的判斷。支持盧剛的人認為受害者確有盧剛所說的缺點或罪惡,反對盧剛的人則認為受害者不僅是無辜的,而且是德才兼備、出類拔萃的。很少有人問這樣的問題,即使受害者們確有盧剛所指責的缺點或罪惡,盧剛的行為是正當的嗎?一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就應該用更不公正的手段對待別人嗎?一個大的罪惡能用受害者的小罪惡辯護嗎?一個溜須拍馬的人應該被殺死嗎?一個壓制不同意見的學閥應該被殺死嗎?一個偏聽偏信的校長應該被殺死嗎?

如果人們經常努力粉飾侵害別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最後也許就變成了一件光榮的事情。事實上也確有這樣的情形。在一個不把羞恥當羞恥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地位或實力是由他損害或侮辱別人的能力構成的。我們有時也會看到一些人很喜歡欺負殘疾人、或有生理缺陷的人,其心理無非是在炫耀,看我多有本事。當社會中多了一些“右派”或“反革命”時,這些人自然就多了一些顯示自己威力的靶子。在文革初年,造反派打人甚至打死人是一件值得誇耀的事情。這確實是一個把恥辱當光榮的時代。這種風氣至今還殘留著。我們經常看到一些人把侮辱別人當作快事,把不尊重別人人格當作自己高人一等的標志。但是,這種行為最終只能侮辱自己,貶低自己。不僅因為任何侮辱別人、不尊重別人的行為會招致報復,而且這種行為本身就表明行為者的道德水準的低下。記得一位老先生曾對我說過,在文革期間,打人(當然被打的不被認為是“人”)之風盛行,他對他的兒子說,“你不能去打人,因為打別人就是打自己”。這句話雖然簡單,但含義深刻。它道出了任何文明所包含的倫理道德的本意。如果“只要是‘壞人’就打”可以成為一種文化,任何人最終不免要挨打的。因為任何一個想打你的人都可以先證明你是“壞人”。這種例子在“文革”中屢見不鮮。幾乎沒有人不整人,也幾乎沒有人不挨整。前述老鬼的例子就很明顯。在其它著作中,這樣的例子也很多。《胡風反革命集團始末記》就記載了這種整人與被整的關系。幾乎所有當初批判胡風的人都先後被整,直到文革時期周揚被整為止。書中所描寫的周揚與胡風在一九八二年見面一幕,實在具有戲劇性。也許只有周揚更知道他的道歉的內涵。這決不是一次敷衍,而是對自己的行為的真正懺悔,也是對自己的道歉,因為他真正明白了,在整胡風和自己挨整之間的必然聯系。當一個人侮辱別人、損害別人時,他就同時對這種行為構成的“文化”投了一張贊成票。這種“文化”的規則終究會反過來對付他自己。這樣我們也許就更清楚地說明了為什麼“打別人就是打自己,侮辱別人就是侮辱自己”。

當然我並沒有對壞人不加處罰的意思。壞人是要受到懲罰的,但有兩點需要註意。第一不能用壞人的方法去懲罰壞人,因為一旦這樣,你自己就和壞人沒區別了。文革過後,如果用非法治的方法去處罰“四人幫”,新的法制就建立不起來。第二是要適量。孔子早就說過,“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意思是說,要用恩惠去報答恩惠,要用公正的懲罰去回敬別人加於自己的損害。如果不懲罰,則會鼓勵侵害行為;如果懲罰無度,只能造成怨怨相報,永無止境;並且懲罰本身也就成了犯罪。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公正的懲罰和適當的量刑是非常重要的。當然還要有道德水準的提高。當人們不再以損害別人為榮,不再為損害別人而找各式各樣的借口時,法律的任務也會輕松一些。不僅如此,人們也許生活得更快樂。這不僅因為人們更少地受到別人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人的內心不再那樣充滿損害他人後的竊喜,而代之以高尚的情操,能夠發自內心地笑,能夠與人共享幸福。人們會覺得自己更高大,活得更坦蕩,更像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把羞恥當羞恥,把罪惡當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