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也搞“城鄉差別”,兒童減半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2月6日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重慶綦江彩虹橋的坍塌,埋葬了數十名無辜者的生命。去年底,彩虹橋慘案的死難者賠付工作宣告結束。然而,對於城鄉死難者賠償差額的不同,又帶來新一輪的沖擊波:除每個死者獲得相同的2.2萬元精神慰藉費外,死亡補償費按城鎮戶口、農村戶口分了兩個檔次,城鎮死難者每人4.845萬元,農村死難者每人2.2萬元,死難兒童分別減半。家屬對此賠付方案提出質疑:一樣遇難,補償為啥兩樣?今年1月4日,負責具體賠付工作的綦江縣城鄉建委負責人解釋說,他們的做法是按國家政策辦的。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賠償金是給死者家屬的,應按不同生活費標準區分。
就此問題,民商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說:“在賠償問題上提出所謂的‘城鄉差別賠償’,在侵權行為法看來,是十分荒謬的。”他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憲法原則。因同一個事故死亡,卻在賠償數額問題上搞城鄉差別,無論誰都不會同意。提到綦江用的“死亡兒童減半”的賠償方法,楊立新稱,這在侵權法上也是聞所未聞的。
發稿:20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