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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腐敗分子“前仆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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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2月3日電】從1995年至2000年,福建省漳平市林業系統每年都發生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腐敗分子“前仆後繼”。其中有林委黨委書記、林委副主任、林業采育場場長等。據羊城晚報報道,幾年來共查辦41件43人,涉案金額達113萬元。一位林委下屬某單位負責人說:“我花了幾萬元才弄到這個位置,怎麼不想把‘本錢’撈回來?”

  1995年,查辦23件23人,其中漳平市楊美林業檢查站原工作人員侯建星、陳新安等7人,利用職務之便,私放違法違章運輸木材的車輛通過檢查站,集體受賄二十三萬余元,分別被判處八年至三年徒刑……

  1996年,查辦2件4人。漳平市木材廠原廠長、原副廠長因受賄,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三年……

  1997年,查辦3件3人。其中漳平市林委原副主任陳某,利用主管林政、營林工作職務之便,在分配木材采伐指標、審批采伐許可證等過程中,受賄4.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市林委林政資源管理科原科長易某,受賄4.45萬元,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1998年,查辦4件4人。久鳴國有林業采育場兩任場長葉某、洪某,分別受賄1000元、禮金7500元和受賄7000元,被免於起訴和免於刑事處罰;九龍林化有限責任公司營銷部原副主任楊少明,利用職便侵占公款2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1999年,查辦1件1人。麥元木材廠職工宮某,私自處理林業派出所交其看管的罰沒木材,貪汙公款1萬余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00年,查辦8件8人。漳平市林委原黨委書記蘇春茂,在林業系統人事任免、調整、招工等過程中,利用職便,先後49次收受37人送給的財物計12.3萬余元;2000年5月23日,蘇春茂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溪南林業派出所駐久鳴林業采育場原民警唐應堅,徇私舞弊,致使山場被無證采伐3133立方米,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據調查分析,在這六年中,漳平市檢察院在林業系統查辦案件41件43人,占該院立案總數的30%。從人員構成看,行政執法人員22人,占55%;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等人員20人,占45%。從犯罪手段看,主要是利用林場發包、木材采伐審批、執法檢查、人事調動、任免等職便,收受賄賂。先後任林委紀委書記、黨委書記的蘇春茂,自己本身賣官受賄,如何監督別人?規章制度對他又有什麼用?正好相反,“上梁不正下梁歪”,林委下屬單位領導紛紛仿效,哪裏還談得上什麼監督?於是,林委系統行賄受賄之風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