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魁北克高等法院判決:「華僑時報」立即停止刊登誹謗法輪功的任何文章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12月13日訊】自11月3日以來,華僑時報連續大篇幅載文,不僅販賣江澤民流氓政治集團惡毒誣蔑法輪功的謊言,並且以“加拿大法輪功習練者”(註:此人名叫何兵,加拿大法輪大法協會曾專門聲明此人從來都不是法輪功學員)的名義,使用任何心理正常的人都不願重復、最下流、最骯臟的語言,對法輪功、法輪功創始人及其家人、法輪功修煉者,進行無恥的人身攻擊,有意欺騙公眾,詆毀法輪功聲譽。而中國大陸中新網則立即呼應,極盡一貫誣陷造謠之能事,以此愚弄欺騙世人。鑒於這種傷害的嚴重性,法輪功方面曾連續發出4封律師信給華僑時報,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刊登誹謗法輪功的任何文章,並挽回其造成的惡劣影響。然而,華僑時報不但毫不理會,居然無視加拿大法律,召開所謂的“法輪功批判會”,繼續向公眾散布對法輪功的仇恨。在這期間,何兵還無理毆打在街頭照相的法輪功學員,並惡人先告狀,叫來警察,造謠說該學員打了她。事後,華僑時報顛倒黑白,誣陷說“法輪功學員圍攻報社”, 法輪功學員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於12月6日向魁北克高等法院起訴,狀告華僑時報、華僑時報業主和提供侮辱法輪功文章的作者何兵。當天,法院向原、被告各方送達了12月10日的開庭審理通知。
經魁北克高等法院12月10日開庭審理,法官判決:
被告華僑時報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來源於被告之一,何兵,所提供的原告申明的關於法輪功的任何文章或廣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來自於其他人的具有類似性質的文章或廣告;
被告何兵不準發表或傳發原告在申訴書和提交的證據中所提出的材料或類似的材料;
判決被告遵守、服從本判決書,否則法律、法庭將給予懲罰或制裁;
給予原告安全保護;
法庭同時宣布,2002年1月7日將再次開庭,繼續審理此案,追究被告責任。
--------------------------------------------------------------------------------
【附件一】
魁北克高等法院判決書
(1) 法庭已審理了原告的申訴書,宣誓書和正式提交的證據,法院也聽取了原告的律師與被告Cresent Chau(華僑時報業主和出版人)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師的陳述;
(2) 閱讀了原告律師與被告Cresent Chau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師共同簽署的保證條款的同意書。同意書的簽署日期為2001年12月10日;
(3) 法庭判決如下:
(4) 簽署於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書生效,並存檔於法庭記錄;
(5) 判決被告何兵不準發表或傳發原告在申訴書和提交的證據中所提出的材料或類似的材料;
(6) 本判決書根據簽署於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書上關於被告Cresent Chau 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條文;
(7) 本判決書對被告何兵在原告的申訴書的信頭中所提的所在地生效;
(8) 判決被告遵守,服從本判決書,否則法律,法庭將給予懲罰或制裁;
(9) 給予原告安全保護;
(10)費用遵循法律訴訟。
法官簽字
2001年12月10日
【附件二】
魁北克高等法院保證條款同意書
在對原告及被告的各項權利無損害的條件下,及在對原告、被告保留追索權的條件下,及無須任何一方認可申訴中提出的事實的情況下,原告及被告Crescent Chau 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達成如下保證條款同意書:
被告必須履行如下義務: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來源於被告之一,何兵,所提供的原告申明的關於法輪功的任何文章或廣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來自於其他人的具有類似性質的文章或廣告。該保證條款被認為並未局限被告在加拿大法律及魁北克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下發表或刊登關於法輪功的合理、合法的文章或廣告。
如果雙方律師無法於2002年1月7日上午9時之前達成Echeancier的話,為了建立一項Echeancier,原告的申訴書應被延期至2002年1月7日上午9時。
本同意書所提出的保證條款應由法警對被告Chau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在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所在地實施。
直至2002年1月7日下午五時,本同意書都保持全力生效。此後,本同意書須要續簽,或服從法庭裁決。
費用遵循法律訴訟。
律師簽字
蒙特利爾
2001年12月10日
發稿:20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