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和國家權力(3之1)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郭羅基任何有組織的群體,所有的成員都具有平等的利權,由利權產生管治群體的權力。在一切權力中,國家權力是全社會的公共權力;不僅管治的範圍不同,管治的性質也不同。它的特殊性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為手段來行使的權力。在一國之內,國家權力是最高的權力,叫做國家政權;在國際之間,國家權力是獨立的權力,叫做國家主權。
任何有組織的群體都要為自己的成員制定規則。國家所制定的規則就是法律。法律比其它規則都要復雜。法律提供分門別類的強制性行為規範。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是法律結構。法律規範和法律結構形成體系,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legalsystem),簡稱法制。
中國古代的法家很重視法制。商鞅說:「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止。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商君書》第169頁,中華書局,1974年)這種法制是為統治老百姓而設立的。在國家權力和法律制度的關系上,國家權力制定了法制而自身不受法制的約束。法家明確地講出了自己的主張。不論講與不講,世界各國的古代社會都是如此:國家權力的職能總是大於或高於法律制度的職能。按照常理,如果一個組織的首領制定的規則要求所有成員遵守而自己不遵守,而且所有成員還可以按對自己的親疏遠近而不同程度地遵守,那麼這個組織就是「黑社會」。人類社會幾千年所公然實行的卻是「黑社會」的規矩。直到近代社會走向民主化,事情才發生了變化:國家權力的職能和法律制度的職能趨向於重合;國家權力的統治同時就是法律制度的統治。法制加民主政治即法治(ruleoflaw),或者說,法治是民主政治中的法制。法治和立憲政治(con-stitutionalism)是同義語。
法治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法治社會的來到是人類文明長期發展的結果。但法治也不是毫無弊病的。美國喧囂一時的辛普森案件,顯示了法律上的正義和道德上的正義的沖突。按照情理判斷,公眾都認為辛普森殺了人。在民事訴訟中,他被判對受害人家屬作出賠償。但在刑事訴訟中,他卻被無罪開釋。因為檢方提交的證據是警察在申請搜捕狀之前取得的,違背了「證據來源合法性」的法治原則。同時,根據美國憲法,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權不回答對自己不利的詰問。辛普森利用這一利權,在刑事審判的全過程中拒絕回答檢察官的提問。宣布辛普森無罪是對憲法的尊重和堅持法律程序的公正。嚴格說來,不是辛普森無罪,而是在法庭上難以證明他有罪。但這一結果,引起多少美國公民對辛普森蓄意殺人的冷酷和他本人以及律師們逃避刑責的狡猾痛心疾首,因而在電視機前揮淚斥責。無論如何,因堅持法治而公開地放過了一個殺人犯,還是比非法治社會不公開地濫捕濫殺無辜的害處要小。迄今為止,沒有比法治更好的社會,因此它具有歷史上相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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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20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