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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華案”死刑犯 財產全部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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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網9日訊】據報道在中國廈門“遠華案”的一審中,因接受賄賂、協助賴昌星走私集團犯罪等罪名成立而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者,包括以下幾名要犯:

  *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他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折合人民幣140萬7000元,並由賴昌星出巨資為他包養情婦;在案發後還為賴昌星通風報信。法院指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放縱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他是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4萬多元;為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還指使他人為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他是索取、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05萬多元。

  *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他是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95萬元,並有491萬多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他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874萬多元,放棄監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並組織銷毀、藏匿有關犯罪證據。

  *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和平碼頭船管科船管組原組長方寬榮。他收受賄賂人民幣129萬多元,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並參與銷毀、藏匿犯罪證據。

  而廈門市公安局對外聯絡處原處長王可象,因勾結走私進口成品油,收受賴昌星賄賂,與黃克臻、陳文遠等骨幹分子本應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因有自首情節,死刑緩期2年執行。

  另外,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因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近46萬元,並有近75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昌星兄弟逃過死罪


  賴昌星的哥哥賴水強和弟弟賴昌圖,因有坦白交代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逃過死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