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回廊敬天重德修煉文化世界回眸再現輝煌
道德升華緣歸大法病祛身輕佛光普照今日神話
史前文化生命探索浩瀚時空中外預言科學新見
迫害真相矢志不渝揭惡揚善曝光邪惡慈悲為懷
人生百態 社會亂象紅朝謊言華夏浩劫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天怒人怨因緣啟示
深思明鑒心明眼亮信仰漫談雜談隨筆
上善若水省思感悟寓言啟示詩文樂畫
國際聲援天地正氣良知永存緊急救援
主頁

派出所辦淫窩賺錢 法院判決「濫用職權」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派出所所長私設淫店,一石雙鳥又創收入又抓淫賊,法院竟稱這是「濫用職權」。「豈有此理」這個成語大概就是這樣來的。

江蘇溧水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長高明亮上任以後﹐為了創造收入﹐竟讓派出所「投資」六千多元人民幣﹐找人開設「路邊店」﹐請來賣淫女﹐招蜂引蝶﹐張網以待﹐專抓嫖客罰款﹐從1999年5月到8月短短三個月時間內﹐這個派出所僅靠抓嫖客罰款就「創收」8萬多元。

工人日報23日報道稱﹐本月14日﹐南京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文章評論道﹕眾所周知﹐派出所本應是確保一方平安﹐打擊賣淫嫖娼等醜惡現象﹐沒想到此派出所卻與被打擊的對象蠅營狗茍﹑沆瀣一氣﹐成了裏應外合﹑配合默契的「生意」夥伴。

更令人苦笑不堪的是﹐對此案一審判決的定性罪名﹐即「依法」判處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的「濫用職權罪」。什麼叫「濫用職權」﹖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超限度﹑無節制地使用了社會賦予的公共權力﹐具體到警察身上﹐徇私枉法﹑濫捕無辜﹑刑訊逼供﹑非法囚禁﹐都可以構成濫用職權﹐因為這些都是職權範圍內可能做出的侵犯人權﹑知法犯法的事件。可是這家派出所「投資」開辦淫窩﹐與職權何涉﹖

《工人日報》指出﹐從法條適用上來講「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最合適本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