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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亮以法治蜀 仁德為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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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艾佚名

諸葛亮認為,要想管理好國家,首先必須依靠仁德感化和教育,同時也應以“定法度和明賞罰”為重要依據。


《三國志》作者陳壽,在《進諸葛亮集表》中,曾對諸葛亮治蜀期間的政績,作出了簡明中肯的評價。陳壽說:自劉備死後,由於後主劉禪幼弱,“事無鉅細,亮皆專之。於是外聯東吳,內平南越,立法施度,整理戎旅,工械技巧,物究其極,科教嚴明,賞罰必信,無惡不懲,無善不顯,至於吏不容奸,人懷自厲,道不拾遺,強不侵弱,風化肅然也!”諸葛亮治蜀之所以能夠成績斐然,是與他以法治國的原則,分不開的。

諸葛亮認為:要想管理好國家,首先必須依靠仁德感化和教育,同時也應以“定法度和明賞罰”為重要依據。他說:“治國之政,其猶治家,治家者務立其本,本立則末正矣。”“故本者,經常之法,規矩之要。”(《諸葛亮集•文集•治國》)但是,諸葛亮並沒有把這些治國之道,作為僵化的教條,而是根據客觀形勢的需要,靈活運用“法治”和“禮治”。他在治理少數民族群居的南中(今雲南、貴州、廣西一帶)時,就主要采用“攻心為上,攻城為下;心戰為上,兵戰為下”(同上,《文集•南征教》)的策略。反之,對曾是劉璋控制下的益州,諸葛亮則主要實行嚴刑峻法,來打擊土著豪強。諸葛亮這種雷厲風行的做法,曾使蜀郡太守法正(人名),難以理解。他寫信給諸葛亮,希望能對豪強“緩刑弛禁,以慰其望”。為此,諸葛亮覆信給法正,這就是最能反映他的“法治”思想的《答法正書》。

書中說:“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無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濟。劉璋闇弱,自(劉)焉以來,有累世之恩,文法羈縻,互相承奉,德政不舉,威刑不肅,蜀土人士,專權自恣,君臣之道,漸以陵替;寵之以位,位極則賤,順之以恩,恩竭則慢。所以致弊,實由於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則知榮。榮恩並濟,上下有節。為治之要,於斯而著。”(同上,《文集》)

諸葛亮認為:要實行以法治國,一在於有法可依,二在於賞罰分明。要執行“賞賜不避仇怨,誅罰不避親戚”的原則。他說:“賞以興功,罰以禁奸”;“賞不可虛設,罰不可妄加”;“賞不可不平,罰不可不均。”

為了整頓吏治,糾正官場的腐敗現象,他一方面叫李嚴、法正、劉巴、伊籍等人,訂出《蜀科》;另一方面親自制定檢察官吏的守則。據《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註引《魏氏春秋》說:“亮作《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皆有條章,以訓厲臣子。”他曾明確的表示:“教令為先,誅罰為後。”(《諸葛亮集•文集•教令》)即先公布律令,然後依法以定賞罰,繩之以法,執法如山。只要賞罰分明,就能“不令而制”,做到“王道平平”。

在實際行動上,諸葛亮這種“以法治國”的原則,也是貫徹得比較好的。如誅劉封、殺彭羕、斬馬謖、黜寒敏、罷廖立,廢李嚴等,就是他敢於不避皇親國戚、親隨故舊、托孤重臣的具體範例.值得註意的是.這些被處罰的人,其罪行或過失,都是言之鑿鑿,確有事證的。如長水校尉廖立,曾被諸葛亮視為能與龐統相提並論的“良才”,但後來,他由於爭名奪利和抽刀殺人,因而被流放汶山。可是,當廖立聽到諸葛亮的死訊時,卻難過得痛哭起來(參見《三國志•蜀志•廖立傳》)。這正如陳壽所說:諸葛亮“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同上,《諸葛亮傳》)。

正是:

鞠躬盡瘁,為國為民;
死而後已,辛勞終身!
無論親仇,皆服皆欽;
千秋萬歲,贊不絕聲:
如日之皎,如月之清;
噫嘻至哉,闔然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