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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中共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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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宋唐

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目的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圖為2021年7月18日,紐約部分法輪功學員在布魯克林舉行反迫害大遊行。(大紀元)


2021年1月,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將中共對新疆維吾爾族的鎮壓認定為“群體滅絕”(Genocide,又譯種族滅絕),而與此同時,中共另一場大規模群體滅絕卻沒有類似的公開討論:中共對法輪功長達23年的迫害——規模之大、強度之高、持續時間之長令人震驚。

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群體罪公約》(CPPCG,簡稱《滅絕群體罪公約》)決議, 1951年1月12日生效。目前有超過15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公約,包括中國。

《滅絕群體罪公約》第二條對“群體滅絕”做出詳細定義:滅絕種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強制施行辦法,以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這個定義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是否“蓄意”,二是是否犯有以上5種滅絕群體行為之一。

但實際上,在司法上要一一證明“群體滅絕”各個層面犯罪者的“意圖”十分困難,此處的“意圖”並不是指“一般意圖”(dolus),而是指“特定的意圖”(dolus specialis)。如果犯罪者對一個或多個受害者,實施《滅絕群體罪公約》所列舉的五種行為,其目的不是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則不構成群體滅絕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者可能會以反人類罪被起訴。

國際人權律師貝絲‧範沙克(Beth Van Schaack)表示,“確立群體滅絕罪的最大挑戰是,對犯罪意圖的認定,犯罪者不僅打算實施犯罪行為,而且這種行為的意圖是,全部或部分摧毀一個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意圖因素是群體滅絕的標志,也是將群體滅絕罪與其它國際罪行區分開的關鍵,例如戰爭罪或反人類罪。”

法律學者對使用“群體滅絕”一詞相當謹慎。自1948年《滅絕群體罪公約》通過以來,國際刑事法院裁決只裁定兩起“群體滅絕”指控:1994年4月7日到7月15日的盧旺達種族大屠殺,1995年7月11日前南斯拉夫境內波斯尼亞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大屠殺。

二十多年來,學者或法律分析家們,幾乎沒有認真嘗試過確定針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否屬於“群體滅絕”。

前美國國務院官員余茂春先生去年8月份給《大紀元時報》一封郵件中寫道:“我很驚訝,中共對法輪功實施的群體滅絕,沒有成為針對中共的國際人權運動的焦點。”中共對法輪功實施種族(群體)滅絕的書面證據,比對維吾爾人的要多,余茂春寫道:“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記錄也更加清晰和系統。”

2018年,《群體滅絕研究和防制國際雜志》(Genocide Studies and Prevention: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上刊出一篇題為“隱性群體滅絕:法輪功在中國”(Cold Genocide: Falun Gong in China)的報告。

報告指出,雖然法輪功的案例符合滅絕群體的經典定義,即身體上的消滅,但經典定義沒有抓住迫害法輪功運動的所有復雜和多面性。諸如洗腦轉化、宣傳和妖魔化等行徑,這些行徑與肉體消滅一樣,是消滅法輪功的同一計劃,目的是徹底消滅法輪功及其修煉者。

2019年6月17日,英國“獨立人民法庭”在倫敦作出終審判決,判定中共政府對以法輪功學員為主的良心犯進行大規模器官摘取,無可質疑地犯有反人類罪以及酷刑罪。

2019年6月17日,主持英國“獨立人民法庭”審判的英國禦用大律師尼斯爵士做出判決:中共大規模從事活摘人體器官, 反人類罪成立。(英文大紀元)


英國“獨立人民法庭”於2019年6月17日,判定中共政府犯有反人類罪以及酷刑罪。圖為2021年5月13日,大紐約地區部分法輪功學員在曼哈頓遊行活動中,以橫幅告訴世人真相。(大紀元)


“獨立人民法庭”的很多成員認為,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活摘器官、群體滅絕發生的概率相當高甚至很高。其中殺害法輪功團體的成員、對法輪功團體成員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這兩項種族滅絕的要素顯然存在。盡管如此,但由於尚不能肯定有群體滅絕的意圖,法庭只判定中共犯有反人類罪以及酷刑罪。

不過“獨立人民法庭”呼籲,那些有權在國際法院或聯合國進行調查和訴訟的人,有責任來鑒定(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否構成群體滅絕罪,並立即采取行動,判定違反《滅絕群體罪公約》的個人的一切責任。“獨立人民法庭”裁決簡要全文,請點擊這裏

今年7月20日,《政治風險雜志》(Journal of Political Risk)發表了加拿大外交部高級顧問凱蘭‧福特(Caylan Ford)的一篇分析報告,報告嚴格參照《防止及懲治滅絕群體罪公約》以及盧旺達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判例,對針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指控進行評估。

這篇題為“在中國的群體滅絕”(Genoci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研究報告認為,雖然法輪功案件的某些方面是獨特的,比如該團體的宗教身份可能是模糊的,但對法輪功的鎮壓,其目的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很可能(would likely)符合公約對滅絕群體罪的定義。

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目的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圖為2014年10月15日,舊金山部分法輪功學員舉辦遊行,打出橫幅控訴江澤民的群體滅絕罪。(大紀元)


一、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意圖:徹底鏟除

在中共對新疆維吾爾人“種族滅絕”行動中,北京並沒有公開說要消滅維吾爾人,而是以根除“極端主義”作為掩蓋。

與新疆相比,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意圖更加明顯而直接,中共及其黨媒多次公開表示,其目標就是“徹底鏟除”。

1. 明確的意圖

針對法輪功迫害有大量的文件記錄,中共在描述其鏟除法輪功的計劃和政策時,語言通常極其坦率,而且還反復重申。

例如,加拿大資深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在《血腥的活摘器官》一書中,有段對當時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一名處長——現居美國的李百根的采訪。李百根披露,1999年11月30日,中共副總理李嵐清在江澤民的指示下,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向3000名中共官員宣布了針對法輪功的政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

2001年2月1日,海外明慧網首次報導說,據可靠消息,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宣稱,打死打傷法輪功學員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打死也算白打。

《人民日報》評論員:“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徹底鏟除x教。”

加拿大外交部高級顧問凱蘭‧福特在她的報告中說,在鎮壓的最初幾年,中共官媒對法輪功全面妖魔化,中共中央電視臺30分鐘的晚間新聞節目幾乎只播放抹黑法輪功的言論,僅在第一個月,《人民日報》就發表了超過300篇攻擊法輪功的文章。

法輪功被認為是對黨、國家和人民的生存威脅,並被描述為害蟲或癌癥,是必須“徹底鏟除的”的敵人。

中共迫害法輪功還有具體的計劃或政策。群體滅絕特別法庭指出,計劃或政策的存在,不是群體滅絕的必要因素,但它是“具體意圖的有力證據”。

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下令成立“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俗稱“610辦公室”)的法外機構。

“610辦公室為“徹底鏟除”法輪功制定鎮壓政策,並進行全面動員,指揮全國的司法、媒體和警察。全國各省、地、縣、鄉、村也分別成立自己的610辦公室,執行中央命令,政府內部的晉升與官員在鎮壓法輪功運動中的表現直接掛鉤,法輪功學員被清除出黨和官僚隊伍。

福特的報告還指出,近20年來,中央610辦公室定期向下級官員、學校、企業等發出指令,指示他們如何監視、監禁、再教育法輪功學員,以達到消滅該團體的目的。2009年泄露的美國國務院一份內部文件顯示,成都市警察局的一名官員說,他們每年收到約200份鎮壓法輪功的命令。

2. 推斷的意圖

除了明確“徹底鏟除”的意圖外,特別法庭的結論是,可以從暴行的規模和性質中推斷出意圖。克爾斯蒂奇(Krstic)審判庭還指出:“對目標群體的文化和宗教財產及標志的攻擊……可合法地被視為實際摧毀該群體的意圖的證據。”

所有這些因素都體現在對法輪功的鎮壓上:法輪功團體受到極端的妖魔化宣傳,法輪功書籍被公開燒毀,法輪功學員的財產被沒收和征用,並在就業、住房和教育方面受到歧視,數十萬人被監禁,遭受心理和身體折磨,一些人被殺害。

對於決策者來說,可以根據他們的聲明和頒布的政策來證明其意圖。但要直接證明一線執行者,如勞改營或監獄看守人員的意圖可能更難。

在實踐中,盧旺達國際法庭采用了這樣的標準:執行者了解其犯罪的更大的背景,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更廣泛的暴行,就是其意圖的證據。

鑒於(中共)針對法輪功的宣傳活動的強度和普遍性,監獄和勞教所官員不知道他們犯罪的更大背景是不可想像的。

3.“全部或部分”消滅法輪功的意圖

要定性為“群體滅絕”,犯罪者必須打算“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耶裏希奇(Jelisic)案判決書寫道:滅絕群體的意圖“可能包括希望消滅該群體的大量成員......也可能包括希望消滅數量更少的被選中的人(即該群體的領導人)”。

迫害法輪功運動的策劃者明確描述了他們要全部或大部分摧毀該團體的意圖,在其文件經常呼籲“徹底鏟除”該團體,事實上,中共甚至試圖邊緣化和壓制其境外的法輪功團體。

在官方文件中,中共當局制定法輪功學員“轉化”目標,比例通常為60%~100%。盡管任何堅定的法輪功學員都可能面臨迫害,但中共特別重視其中的“領導人”或“核心成員”,包括那些為法輪功學員之間的加密通信提供便利的學員、秘密印刷真相資料的學員或記錄和報告中共侵犯人權的學員。

二、法輪功是否屬於宗教

《滅絕群體罪公約》規定的4個受保護群體是“人種、種族、民族或宗教”,從表面上看,法輪功是否應被列為宗教的問題似乎相當簡單,但在中共無神論背景之下,宗教問題顯得復雜。

界定受保護群體

在耶裏希奇(Jelisic)案中,審判庭認為,起草者試圖將公約的適用性限制在“不是出自於個人意願的穩定群體”,盧旺達阿卡耶蘇(Akayesu)案國際法庭同樣認為,只包括“以永久方式組成的、由出生決定其成員資格的‘穩定’群體,排除人們通過個人自願承諾加入的較為‘流動’的群體,如政治和經濟群體”。

鑒於法輪功從1992年才開始公開傳授,對絕大多數法輪功學員來說,修煉法輪功是一種個人選擇,而不是生來如此。公約的起草者可能無意將法輪功這樣的團體納入宗教範疇。

法輪功學員往往非常虔誠,即使面臨酷刑或死亡,也拒絕放棄法輪功信仰,即使是(高壓下)違心放棄信仰,如前文所述,也往往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恥辱感。從這方面來看,法輪功很難與“流動”的社會、經濟或政治團體等量齊觀。

最重要的是,《滅絕群體罪公約》很清楚地表明:宗教是受保護的群體。如果法輪功符合普遍接受的宗教定義,那麼就《滅絕群體罪公約》而言,法輪功是一種宗教。

法輪功是否屬於宗教?

幾個世紀以來,類似氣功的修煉方式通過一代代的大師和弟子口耳相傳。但是,在毛澤東時代,由於有神論信仰被禁止,為了在新的政治環境中生存,氣功被重新歸類為中醫的一個分支,在國家的監督下,氣功的宗教內容被允許在中國蓬勃發展。到20世紀90年代初,有數千萬人在練習氣功。

這就是法輪功公開亮相的背景。1992年,李洪志先生開始正式向社會傳授法輪功,最初他被歸為一種氣功。李洪志先生認為,氣功的真正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祛病健身,而是為了精神上的完美或開悟。

法輪功理念的核心是“真、善、忍”——代表宇宙特性,是佛法的最終體現。法輪功修煉者通過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質,放棄世俗的欲望和執著,尋求同化於這些美德。

法輪功理念的核心是“真、善、忍”。圖為2022年7月21日,來自美國華盛頓DC及周邊地區的部分法輪功學員聚集在美國首都,舉行法輪功7·20反迫害23周年遊行。(大紀元)


法輪功還討論了另外空間和更高生命的存在,修行的最終目標是超越凡世和開悟。澳大利亞國立大學中國宗教學教授本傑明‧彭尼(Benjamin Penny)認為,法輪功“在所有意義上都是一種宗教”。

中共當局對法輪功的宗教傾向並不陌生。雖然國家最初支持法輪功,但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一些反對者認為法輪功不僅僅是氣功,而是一種隱蔽的宗教。

指控法輪功是一種隱蔽的宗教,不僅僅是個語義問題,還有嚴重的政治後果。中共只對五種“愛國”宗教提供法律保護,即使是“愛國”宗教也不被允許傳教;而表面上非宗教的氣功則可以自由集會和傳教,受到的幹擾很小。

因此,當法輪功在20世紀90年代傳播時,李洪志先生強調法輪功不是一種宗教,在當時中國的政治環境下,如果不這樣做,就會立即招來鎮壓。

法輪功放棄宗教標簽,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中共“宗教”的定義,僅指有教堂或寺廟、專業的僧侶階層或神職人員、儀式、聖典等的信仰機構。正如彭尼所指出的,“根據對‘宗教’或‘宗教活動’的任何合理定義,中國(中共)當局頒布的宗教定義都過於狹窄。”

法輪功缺少制度化宗教的大部分特征,雖然他有一套經文,但沒有任何成員制度、正式的等級制度及禮拜場所。因此,根據中共狹義的宗教定義,法輪功不認為自己是一種宗教。

但這僅僅是拒絕帶有政治色彩的中共術語“宗教”的定義,在西方,法輪功學員已經習慣於將自己定義為一種宗教。

在討論了法輪功的自我認知之後,還必須考慮中共對法輪功的理解。由於《滅絕群體罪公約》要求有摧毀一個民族、國家、種族或宗教團體的具體意圖,因此犯罪者的主觀認識是有關系的。

中共強調宣布法輪功不是真正的宗教,而是應該被鏟除的“邪教”,“邪教”一詞在英語中經常被翻譯成“evil cult”(邪教),這是誤導性的譯法,這個(中文)詞匯並不一定表示某種宗教信仰是不可靠或無效的,相反,它描述的是其宗教教義是中共不贊成的、不符合該極權的意識形態的。

即使法輪功不符合制度化或政治上正統宗教的定義,中共領導人也充分意識到,法輪功是一個共同的精神信仰和實踐體系。

1996年中共政府機構開始指責法輪功宣傳“神學”。1999年中共解放軍政治部將法輪功稱為“具有宗教色彩的氣功組織”,禁止軍人及其家屬修煉。199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要求各省當局“評估和批判法輪功對有神論的崇拜”。當鎮壓最終開始時,中共宣布法輪功與馬克思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根本不相容,理由是其宣傳有神論。

根據大多數客觀標準,法輪功是一種宗教,盡管不是一種制度化的宗教。

法輪功的宗教性質已被學術專家、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承認。美國和加拿大的人權判例,將法輪功視為受保護的宗教或宗教信仰,在評估難民身份時,法輪功被認定為宗教團體。

最後,從主觀角度來看,中國共產黨可能稱法輪功為異端宗教,但即使這種批評,也承認該團體的宗教或“有神論”特征。

因此,就“滅絕群體罪”的起訴而言,法輪功應被視為一個受保護的群體。

三、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行經

基於現有判例的構成滅絕群體罪的構成行為,本文重點討論《滅絕群體罪公約》第4(II)(a)、(b)和(c)條。

1. 殺害團體成員

在構成滅絕群體罪的5個構成行為中,殺害團體成員是最沒有爭議的。在阿卡耶蘇(Akayesu)案中,審判庭指出,滅絕群體行為“必須是針對一個或幾個人實施的,因為這些人是某一特定群體的成員,而且特別是因為他們屬於這一群體”。

阿卡耶蘇案中給出了具體的定義:

a. 受害者已經死亡。
b. 死亡是由被告或下屬的非法行為或不作為造成的。
c. 被告人或下屬在殺人時,明知這種身體傷害可能導致受害者死亡,卻有意殺死死者或對其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無顧該行為是否確實能造成死亡。

國際刑事法院則寫道:“‘被殺害’一詞可與‘造成死亡’一詞互換。”

對法輪功的適用性

截至2021年,法輪功消息來源記錄了超過4,800名據稱在關押期間因酷刑或虐待而死亡的人,其中大量案例明確指出了死亡的日期、地點、原因和肇事者。正如大赦國際所指出的,報告的數字可能只占關押期間因虐待而死亡的一小部分,因為並非所有家庭都有辦法向海外來源報告死亡,這樣做有可能遭到報復。

許多與酷刑有關的法輪功學員的死亡,很可能不是有預謀的。例如,勞教所的看守人員,可能有意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目的是“轉化”,以實現根除法輪功的目的,但不一定是為了殺死他們。然而,作為群體滅絕行為的殺人定義,並不要求行為有預謀。

比較阿卡耶蘇案審判庭的定義,絕大多數記錄在案的法輪功死亡案件,顯然符合這些標準,因為死亡是酷刑的合理和可預見的結果。

通過摘取器官殺人是另一個故意殺人的例子。盡管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很難將外科醫生的行為與群體滅絕的意圖聯系起來,動機可能是出於職業或經濟利益。

耶裏希奇(Jelisic)上訴庭處理了這個問題,指出有必要“區分具體意圖和動機:滅絕群體罪的行為人的個人動機可能是,例如,獲得個人經濟利益、或政治優勢或某種形式的權力。個人動機的存在,並不排除行為人也有實施群體滅絕的具體意圖”。

換句話說,在行為人缺乏消滅法輪功的具體意圖的情況下,醫生純粹出於個人動機而殺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仍有可能成為共同犯罪擴展形式下的一種刑事責任。

2. 對該群體的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滅絕群體罪公約》第二條(b)款所涵蓋關於精神傷害的罪行,國際法庭後來的判例,提出這樣的觀點,即“嚴重的精神傷害包括情緒或心理上的痛苦,其嚴重程度足以促成群體的毀滅,例如阻止成員過正常和建設性的生活”。

精神傷害具體包括:“不人道的待遇、酷刑、強奸、性虐待和驅逐出境”(克爾斯蒂奇案)、“酷刑行為,無論是身體還是精神,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迫害”(阿卡耶蘇案),“嚴重傷害健康、造成毀容或對外部、內部器官或感官造成任何嚴重傷害的傷害”(卡伊什馬和魯津達納案/Kayishema and Ruzindana)等。

對法輪功的適用性

根據相關判例,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屬於嚴重的精神或身體傷害。

1999年,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後不久,在拘留所、勞教所、監獄和精神病院,就出現對法輪功學員普遍酷刑的報告。到2001年1月23日自焚事件和中共2月初法輪功工作會議後,中共正式開始對在押的法輪功學員系統使用酷刑,截至2008年,海外法輪功人士收集了超過63,000份關於在押人員遭受酷刑的詳細報告,涉及中國各個省份。

《華盛頓郵報》在2001年8月5日報導了一個案例,描述了35歲的“詹姆斯”歐陽的遭遇。

報導描述道,歐陽於2001年4月去天安門表達他對法輪功的支持後再次被捕。這次,警察系統地通過十多天的酷刑迫使他成為了一個“馴服的人”。

在京西的一個派出所,歐陽被脫光衣服審訊了五個小時。他說,“如果我回答不對,也就是說我不說‘是’,他們就用電棍電擊我。”

然後他被投入北京西郊的一處勞教所。在那裏,獄卒讓他面壁而立,如果他動一動,他們就電擊他;如果他因體力不支而倒地,他們也會電擊他。

歐陽說,到第六天,他因為長時間盯著離他的臉只有3英寸的石灰墻而無法看清東西。他的膝蓋彎了,因而招來了更多的電擊和毒打。他屈從了獄卒的要求。

在接下來的三天裏,歐陽抨擊李(老師)的教導,對著墻大吼。官員繼續電擊他全身,他不斷汙辱自己。最後,到第10天,歐陽對法輪功的否認被認為足夠真實了。

他被帶到一群被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面前,並在攝像機前再次聲明拋棄他的信仰。歐陽離開監獄進了洗腦班。經過連續20天、每天16小時的反駁法輪功後,他“畢業”了。

報導最後引用歐陽的話說,“無論當時還是現在,我受到的壓力都是難以置信的,在過去的兩年裏,我看到了人所能做出的最醜惡的事情。”

許多法輪功學員在獲釋後表示,由於受到虐待和酷刑,他們的身體長期受到傷害、毀容或部分癱瘓,妨礙了他們過正常和建設性生活的能力,或導致他們在獲釋後的幾個月或幾年內過早死亡。

此外還有許多關於法輪功學員在監禁和勞教期間精神崩潰的報告,入獄後逃到美國的法輪功學員陳剛,描述了目睹幾個法輪功被拘留者精神崩潰的情況:“我目睹了六個這樣的案例,包括我的朋友朱志良,他是一個擁有碩士學位的工程師。他從洗腦勞教所出來後,神志不清,認不出自己的父母和妻子,胡言亂語。”

法輪功學員還被註射不明藥物,其中一些藥物會誘發妄想或精神疾病,而另一些藥物顯然會抑制食欲並導致睡眠困難。“大赦國際”2013年的一份報告包括對幾位法輪功學員的采訪,他們描述了對未知藥物的使用情況。

一位婦女所描述道:“我感到的疼痛,我無法用言語來形容。我感到完全淒涼,他們給我的藥摧毀了我的精神。我不想活了——那種痛苦是在你身體深處、在你的骨子裏。我一直頭暈,我喪失了所有的生活希望。”

根據“大赦國際”的一份報告:“許多法輪功學員還稱,勞教所的警察和看守經常告訴他們,有時是在對他們實施酷刑時告訴他們,勞教所每個月或每年都有人員可以死亡數量的‘指標’,這意味著如果他們拒絕合作就可能會死亡。勞教所當局將有些死亡事件解釋為自殺,或由疾病和其它‘意外事故’所致。”

根據阿卡耶蘇案和克裏斯蒂奇案的判決,這被認為是嚴重精神和身體傷害的例子。

3. 故意制造生活狀況,以達到消滅肉體的目的

第4(II)(c)條描述的滅絕群體罪的另一個方面是“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與這一行為有關的判例比較少。

在茲德拉夫科‧托利米爾(Zdravko Tolimir)的判決中,強行將婦女和兒童從家中帶離,將男子隔離並處決,被認為制造了導致該團體成員肉體和種族毀滅的條件。

對法輪功的適用性

由於相對缺乏可以澄清該條含義的判例,因此很難對法輪功案件中是否存在滅絕群體罪的這一要素發表意見。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相信它將會適用。

最明顯的證據是,大量法輪功學員被反復、長期關押在拘留所、監獄和勞教所中。到2010年代,被拘留的法輪功學員人數估計已達幾十萬,成為中國最大的良心犯群體,也是勞教制度中最大的被拘留目標。

大赦國際在2013年12月一份關於勞教制度的報告中指出,在所調查的勞教所中,法輪功學員“平均占總勞教人數的三分之一,有時甚至占總人數的100%”。

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北京工程師孫毅的案件,他在1999年至2017年期間,被拘押在10個不同的地方並遭受酷刑,之後逃往印度尼西亞,在50歲時去世。在兩次勞教中的第二次,孫毅的妻子被送進洗腦班,並被逼著與他離婚。

中國各地的高校,要求學生證明他們對法輪功采取了“正確的態度”,作為其入學條件。對於公安院校來說,要求更加嚴格,家庭中有未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將被排除在外。

2013年3月,沈陽地區空軍的一份招聘啟事解釋說,新兵首先必須忠於祖國,沒有參加“非法社會團體和組織,特別是法輪功”的記錄,所有其它標準都是次要的。溫州市公安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要求工作申請者,沒有修煉法輪功的記錄。

結論

截至2006年,法輪功學員在33個國家對中共前主席江澤民和其他黨政高官提起了至少54起刑事和民事訴訟,指控他們犯下酷刑、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其中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都以政治或其它理由拒絕行使管轄權。

凱蘭‧福特在她的報告結論中說,這些案件的失利,並不是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如前文所述,中共鎮壓法輪功,除了明確的意圖,還可以從反法輪功運動的規模、重復性和暴行的嚴重性來推斷其意圖。還有大規模關押、洗腦轉化、系統性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所有這些行為都是為了全部或大部分消滅法輪功而實施的,支持了群體滅絕的說法。

本報告介紹的證據早已公開存在,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全力宣傳他們的困境。例如,2002年,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在美國進行正式訪問時,接到了指控其施行酷刑和群體滅絕的文件。原告指出,江澤民下令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計劃,根據《外國人侵權索賠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he 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美國法院擁有管轄權。

這個案子及類似眾多案子未能走得更遠:美國國務院認為,江澤民作為前國家元首享有絕對豁免權,即便被指控違反《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指犯有奴役、酷刑、群體滅絕和危害人類罪,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公認為不許損抑)也是如此。美國法院接受了政府的建議,認為該建議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這表明外國官員的豁免權是一個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國際社會沒有認真對待法輪功案件中的群體滅絕指控,其後果已經超出了法輪功群體本身,如對維吾爾族的鎮壓,使用了許多針對法輪功的酷刑和洗腦的同樣方法。如果不對中共官員進行制裁,他們還可能繼續對其它族群實施群體滅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