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會王博案二審開庭紀實 (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明思網】時間:公元2007年4月27日上午8點30分到13點40分 天氣晴朗地點:中國河北省會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中審判大庭
審判長:呂玲 審判法官:裴衛華 劉斌 書記員潘女士(20多歲)
公訴人:賈玉山 嶽昆侖 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男,30多歲)
庭下旁聽法院領導:魏淑貞(刑事審判庭長)
辯護律師:北京律師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滕彪(除滕彪律師在旁聽席外均穿律師袍)
被告人:王博 王新忠 劉淑芹
旁聽人:5位家屬,及法官警察和政府人員約40多人
包括八部份
前言
一、開庭前的小插曲
二、核實被告人身份,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並分別向三位被告人訊問,律師向被告人提問
三、公訴人出示證據並分別向三位被告人訊問
四、辯護律師質證
五、法庭辯護
六、被告做最後的陳述
七、法警圍毆滕彪律師
八、法輪功學員感謝辯護律師
五、法庭辯護 審判長不能依法公正主持庭審,多次無理打斷辯護發言
1、李和平律師發表辯護意見
首先李和平律師向法官說明,自己的辯護意見共9頁,比較長,只要念開頭和結尾兩段,中間只念標題,壓縮成2頁念完,呂玲同意。辯護詞由六位律師聯合簽名,題目為“憲法至上 信仰無罪”,副標題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一案的共同辯護意見”。 在2007年3月4日,王博的辯護律師李和平和黎雄兵向石家莊中級法院提交的辯護詞中,有一段說明“鑒於本案與宗教信仰這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以及社會民眾的世界觀緊密相連,案件本身的形成和發展有著深刻復雜的社會歷史背景,正確與妥善處理本案有著非同尋常的法律意義甚至政治意義,本辯護詞我們主要就案所涉的證據和事實方面發表意見,關於案件的法律定性及適用問題將單獨成文另行提交。”當時提交的只是“本案所涉的證據和事實方面發表的意見”,本次是“關於(法輪功)案件的法律定性及適用問題”,在法律的各個層面、從歷史的高度做的系統全面的闡述。
第一段是這樣說的:
“我們是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黎雄兵律師,北京市國綱律師事務所張立輝、李順章律師,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滕彪律師、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鄔宏威律師,受韓嶺榮女士的委托,分別為韓嶺榮的外孫女王博,女婿王新中,女兒劉淑芹辯護,鑒於我們的委托人相同,被告人是整個家庭的三名成員,被告人都有法輪功信仰者的身份,並因同一組事實同一個罪名被起訴判刑;同時,基於辯護人對宗教信仰自由之於政治、道德以及維系人類自由和幸福的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基於辯護人對當下中國必須將信仰自由這個話題從宗教和政治這兩個危險而敏感的領域移放到更為審慎更為理智的法律平臺上考量的期待,更基於我們對共和國的正義銀行不會因為兌現憲法權利支票而破產的確信,我們發表如下共同辯護意見。”
中間具體內容包括:
“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政教分離的普世原則,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對法輪功信仰者采取高壓手段違憲、效果適得其反,中國(共)政府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對法輪功信仰者采取的懲治行動過激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等等諸多內容。
可是第一段還沒念完,呂玲就打斷兩次,讓用兩句話概括;李和平律師據理力爭繼續念,法官劉斌打斷並問,“信仰法輪功是否屬於信仰自由的範疇”,李和平律師回答“是”;劉斌讓書記員記錄在案;期間審判長呂玲阻止李和平律師辯護,說“法輪功是不是邪教,不是我們審理的範圍”,可是對王博一家的起訴罪名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事實罪”。
李和平律師繼續發表辯護意見,又多次遭遇打斷,嚴重時甚至是每說一句就被打斷一次。期間法官劉斌
稱李和平律師發表辯護是演講,其實律師的辯護就是演講以打動陪審團,現在大陸的很多法學院都開設“律師口才”課,不知道法官劉斌是否漏修了專業課。
李和平律師強烈抗議,質問審判長呂玲,“這是不是我的辯護時間?”呂玲說是,李律師回答:“是我發表辯護意見的時間,為什麼打斷我發言”。法官讓李和平律師圍繞事實和證據發表辯護意見,李和平律師回答道:“我現在談的是法律,如果只允許圍繞事實和證據辯護,不允許談法律,不談法律的法院還是法院嗎?”呂玲一時語塞,李和平律師繼續辯護。
李和平律師在最後一段說“本案看起來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只在法律法規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
我們重申,王博、王新忠、劉淑芹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我們相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中國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
2、公訴人嶽昆侖提問
大家都聽到了,他(李和平律師)為法輪功平反,這個律師思想有問題,要求法官記錄在案,並建議王博案維持原判。
李和平律師回答“你這是文化大革命的那一套,打棍子、揪辮子、扣帽子。”並反問嶽昆侖“法輪功的定性問題不搞清楚怎麼辯護,你來試試?”
接著王博舉手發言“我提出抗議,公訴人在威脅我的辯護律師”。
3、公訴人賈玉山說,法輪功被定為邪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
法庭上一片“噓”聲,所有的辯護律師都忍俊不住發出輕微的笑聲,審判長呂玲也對公訴人的低級錯誤感到難堪。
辯護人一致反駁:這種關系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關鍵而重大的事實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決不是用這種方法來推定認定的!法庭上是不能隨便用“眾所周知”的,向“地球圍繞太陽轉”這種常識性的公理,可以用眾所周知。對法輪功的定性,涉及上億民眾的信仰自由基本人權,怎麼能用眾所周知來定性呢?
王博舉手發言說“我對公訴人的這個說法表示遺憾,作為公訴人竟然不懂法律”。
鄔宏威律師發言說,法庭上只能用法言、法語,依據法律、尊重事實、提供證據,不能隨便用“眾所周知”的觀點來認定案件的客觀事實,這是法律常識。對法輪功的定性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和重要政治權利,怎麼能不負責任的用“眾所周知”簡簡單單的四個字來定性呢?
依據《立法法》第8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可見,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並剝奪信仰民眾的政治權利,必須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否則就不能憑主觀臆斷,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給具有法輪功學員身份的被告人定罪量刑。
張立輝律師認為,認定法輪功屬邪教組織沒有法律依據。
(1)《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兩院司法解釋(一)、(二)、解答均未提及法輪功系邪教組織;
(2)公安部根據《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也未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
(3)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法律文件是:最高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和最高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
而“法輪功是邪教”是一種事實認定,一種適用法律的行為,司法機關沒有經過司法程序即作出認定是違法的;以“通知”這種司法政策的形式,對違法認定在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作出普通性的約束,是對司法權的濫用。因而上述兩個“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而加以適用,不能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4、公訴人賈玉山還說:1999年民政部宣布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予以取締,這個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
李和平律師說:首次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是,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主席接受法國《費加羅報》采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顯然這些報導都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李和平律師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民政部有什麼權力宣布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對宗教的傳播實行禁止措施,他的權力從哪兒來的?民政部的文件、公安部的通知,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民政部部門規章違反《憲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李和平律師總結說,中國公開頒布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可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二種情況:因違憲無效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第三種情況: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第四種情況:部門規章違反《憲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所以,從99年開始的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停止。
5、嶽昆侖氣憤憤的說,(王博)他們三口子在法庭上還在宣揚法輪功。
黎雄兵律師說,他們只是在陳述案情。
6、張立輝律師強調,
因本案被扣押41056.9元人民幣及個人衣物系王新忠家庭所有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應立即歸還;王新中高血壓200/120mmhg、伴隨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目前的身體狀況不適合羈押,根據司法部的相關規定,應該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7、所有的辯護律師多次反問公訴人
我的當事人到底利用了什麼邪教組織,破壞了什麼法律實施;公訴人一直不語。
8、鄔宏威律師發言
拋開我的兩份書面辯護詞內容,概括性的口頭表達我的辯護意見,請法官不要打斷。我的辯護意見包括3個層面,提醒法庭作好3個鑒定,要求查明2個事實,要求重視3個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
第一層面,本案程序違法
(1)沒有真正公開審理;
(2)沒有讓證人出庭作證;
(3)一審沒有提供的證據,二審違法出示;
(4)存在嚴重的非法羈押,被告人被非法積壓長達96小時;
(5)一審、二審沒有查明刑訊逼供問題;
(6)法官剝奪律師的合法辯護權;
(7)公訴人嚴重違法,威脅辯護律師;
(8)取證程序嚴重違法,電子證據沒固定、封存;
(9)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10)沒有對涉案的傳單、光盤是否具有法輪功內容依法進行鑒定;
(11)辦案機關相互矛盾,石家莊公安局國保大隊和長安分局交錯出現。
第二層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於本案的事實,下載打印360份傳單、刻錄26張光碟、存儲條幅照片、散發一封傳單信,都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而不能認定。
第三層面,適用法律錯誤
公訴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進行指控,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以及與邪教組織的關系,更沒有舉證“法輪功就是邪教”的法律依據。
提醒法庭作好3個鑒定:
(1) 對“落款為‘你的鄰居’手寫信是否劉淑芹所寫”;
(2) 對360份傳單以及26張光盤是否具有法輪功內容;
(3) 對雜亂無章的360份傳單的數量認定;
要求法庭查明的2個事實:
(1) 關於王博上網傳遞自述錄像:必須查明是用無線上網卡、寬帶上網、還是電話線上網?
(2) 關於王新中取保候審:應該查明王新中是否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如果符合,就必須立即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回家治療;
要求重視3個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
(1) 扣押嫌疑人隨身日常物品沒有歸還;
(2) 扣押嫌疑人41056.9元現金沒有隨案移送、更沒有歸還;
(3) 劉淑芹在看守所受到嚴重摧殘。
最後鄔宏威律師說,我四次會見我的當事人劉淑芹,從冬天到現在一直穿著單衣,作為法官檢察官你們也多次提審,你們就沒有看見嗎?而且還給她用刑,把她兩手銬起來,腳尖點地,掛在墻上,大小便都不讓下來。怎麼可以這樣呢?人情何在、人心何在、法律何在呀!?
所有在場的人為之動容。
六、最後的陳述
1、王博的陳述雖然被呂玲打斷兩次,還是說完了,大意如下:
我了解諸位雖身為執法者,卻處處受制於中共獨裁之下的尷尬與被動,也深知你們身為中共把持的國家機器的一部份,很難擁有言行甚至思想意識上的獨立與自由。但願你們為自己身處此境而感到或深或淺的悲哀。無論你們當初選擇這個職業是為了匡扶正義、捍衛人們合法權益,還是為了抱個好“飯碗”,在個人生活上過的好一些。繼續聽命於中共,迫害法輪功,都會使你們當初的願望破滅。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真的希望你們和家人能有好的未來。然而萬事皆有因果,腳下的路,讓良心去選擇。
2、王新中陳述的大意是自己身體不好,要求出去治療。
3、劉淑芹陳述的大意:勸法官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每個人自己做的一切都要承擔後果。法輪功學員修心向善沒有錯,修煉無罪、信仰無罪,今天的一切都是對我的迫害。
審判長呂玲高聲阻止,不停的敲錘,劉淑芹堅持這是自己的權利,繼續說下去,呂玲喊法警上前阻止,隨即大喊“休庭”。
跑步過來一大幫法警強行將正在做最後陳訴的劉淑芹拖走,同時站成人墻強行驅趕旁聽人,草草收場。
七、宣布休庭
辯護律師向法官要求取回辯護意見修改,被法官劉斌強行奪走,李和平律師手中只殘留下文件的“一角”。
八、法警圍毆滕彪律師
由於中共當局施壓,滕彪律師沒有參加辯護,但出於朋友之誼和對家屬的歉意這種人之常情,一同前往法庭參加旁聽。退場時由於法官刁難李和平等律師而發生爭執,滕彪律師擔心朋友的安全,想等他們一起退場。一群法警沖上來,不聽滕彪律師的任何解釋和說明,將滕彪律師從審判大廳推搡出來。在法院大樓的前廳,眾警察開始圍毆滕彪律師,連續的將他推了四個跟頭,一直打到法庭外面。四個法警從法院高高的臺階上,拎拽著滕彪律師的四肢,把他提拎到法院大門外面的便道上扔下,揚長而去。其間一個20歲左右的法警對滕彪律師腦部打一拳(有目擊者稱不只一拳),經過法院大樓門口時,一個40歲左右的便衣、似乎是法院裏法警頭目,照滕彪律師的腰部踢一腳。
滕彪律師帶著眼鏡,穿著整齊的西服,一名學者模樣,一再聲明自己是律師,周圍的民眾也一直高聲阻止,但法警不予理會。
滕彪律師一身整潔的西裝變得全身是土,西服上衣袖子撕扯下大半,只剩少部份相連,混亂中滕彪律師隨身攜帶的電腦包不知去向,被好心人從法警手中奪回並歸還。
滕彪律師,法學博士、著名學者,中國法學教育的最高學府--中國政法大學的老師,曾經上書人大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被評為2003年度全國十大法治人物之一、獲Gleitsman Foundation 社會成就獎。
九、法輪功學員感謝辯護律師
大約在12點多,沿法院門口的二環路由西邊開過來兩輛車,前面是依維柯車,車後面有“特警”兩個字,後面一輛是公安的大轎車。裏面都坐滿了身穿蘭色緊身制服、頭戴蓓蕾帽的特警,一直開到法院裏面。
庭審快結束時,從法庭裏面排隊跑出大批的特警和公安,從法院門口開始,將法院面對的整條街道戒嚴,沿著人行道和快車道人挨人站成雙排人墻,法院內外還有好多流動的法警和便衣,總計人數大約有600人。
李和平律師身穿律師袍和其他律師一起穩步走出法院。一直等候在外面的法輪功學員和正義民眾排除警察阻攔擠向前,熱情地圍住律師的車,和所有的辯護律師握手,向律師表示問候,感激和佩服之情溢於言表。
法輪功學員王博案二審能開庭,六位北京律師能到庭做無罪辯護,當事人家屬能旁聽,盡管期間有壓力、有幹擾、有迫害,但總歸還是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這在當下中國極具裏程碑意義。它首開中國對宗教信仰自由案件由政治黑箱處理向相對較為客觀公開的法律評判轉變的先河,它是海內外正義之士、良心人士共同努力的結果。特別是六律師所作的“憲法至上信仰自由”的聯合無罪辯護意見,立論宏闊、論證嚴謹,是中國律師為信仰自由所作的全面、系統、理性的法律辯護,在中國的人權史上是不朽的見證。(完)@
發稿:20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