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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婉琪律師解疑 訴江案的執行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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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9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鹿青霜采訪報道)對於芝加哥訴江案,有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這個案子進展不易──法庭判決江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名成立後,對一個獨裁的政權的黨魁,無法執行,沒有管轄權,這樣會影響大家對法律的尊重。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小組臺灣發言人朱婉琪律師。

朱婉琪律師表示:“剛提到的這個問題,不是一個管轄權的問題,是一個執行力的問題,芝加哥案是民事訴訟,目前法輪功學員在全球對江澤民所提出訴江案:美洲有兩個,美國跟加拿大,歐洲有三個,比利時、西班牙、德國,在亞洲有兩個,臺灣跟韓國,另外在中國大陸也曾對江澤民提出告訴過。”

她論證說:“在法律上來講,不論是刑事案和民事案,都會有一個執行的問題,在刑事案上,如果給予被告一個有罪的判決,執行上的考慮,就是把他關起來,關到監獄裏面去,民事的效果是民事的賠償,如果今天江澤民在美國判處應該負民事賠償責任的話,所面臨的執行問題,就是江澤民要在美國有財產,民事判決才能執行,可是翻遍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不管是大陸法制還是英美法制,不會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系統,因為不能夠執行被告的財產或者不能把被告關起來,就會讓這個法律系統的尊嚴受到影響。”

朱律師舉了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一個在臺灣犯了經濟犯罪的人,可能他早就脫逃到了美國,在臺灣他變得一文不名,如果經過臺灣法院判決要求他民事賠償,不會因為他在臺灣沒有財產,無法執行,所以臺灣的法律系統就受到天大的侮辱,或臺灣的判決就沒有意義的,相反的,經過法律的判決對這樣的犯罪可以起到威嚇遏止的作用,也是維持法律保護財產法益的尊嚴。”

她認為“因判決無法執行而使法律不受尊重”的看法是一種謬論和誤解。“當有人說,因為無法客觀上無法執行判決,法律尊嚴會受到影響,比如說美國在判決江澤民應負起法律責任後,他在美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使得這個法律系統受到侮辱的話,這是一個謬論跟誤解。更何況在美國的法律下,還有課以被告象征性賠償一元的法律訴訟或是缺席判決,就是要行為人在司法公權力前得到應有的懲罰,換句話講,不會去考慮因為執行力上的困難,就可以不必審了,不必判了,任由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相反的,一個法律系統能不能夠客觀公正的,經由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對他應該審判的被告,予以客觀公正的調查與審判,才是重點。”

朱婉琪律師闡明,“不管是在英美法系的美國、英國,和普通法系的加拿大或在大陸法系像臺灣日本和德國而言,真正使司法喪失尊嚴的是,司法體系能不能尊重法治,依照法律的程序予以審判與懲罰,這才是司法被尊重的的重點所在。”

朱婉琪律師小檔案: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小組臺灣發言人;全球反對23條立法聯盟臺灣代表;美國紐約州註冊律師;美國亞洲研究中心法律研究員;國際紐約人壽法務協理;學歷:美國長春藤賓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