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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江案律師:這是美國歷史中決定性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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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6月3日訊】 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報導-法輪功學員起訴前中共領導人江澤民一案的上訴案,5月27日在美國聯邦第七巡回法庭上訴法庭進行了首次庭辯。

美國聯邦第七巡回法庭上訴法庭將決定前任國外元首是否可行使「國家元首豁免權」作為辯護。這項權利向來限定於現任元首,以保護他們自己免於承擔涉嫌酷刑、種族滅絕及非人道之犯罪行為的(之)公民責任。

“如果這樣做將導致紐倫堡所建構的體制──它所制訂的國際性條約和所利用的工具──隨之瓦解,”本案原告方首席律師泰瑞·馬什律師在法庭首次庭辯後表示,“並將解除它所建立的任何威嚇力。 ”

馬什律師指出,在美國聯邦法庭中的兩個案例中,La Fontant v Aristide, 844 F. Supp. 128 (E.D.N.Y. 1994) 和Tachonia v Mugabe, 234 F. Supp. 2d 401 (S.D.N.Y. 2002) ,地方法院以現任國家元首豁免權駁回此案對於酷刑及其它人權虐待的指控。在這個議題尚未由最高法庭甚或上訴法庭提出時,陪審團仍然將被告以現任國家元首的狀況對待,而駁回前中國主席對法輪功學員之酷刑及種族滅絕罪的控告,實際上允許了國家元首將法庭的判決解釋為「可以不受懲罰地犯下種族滅絕罪和酷刑罪」的一種保證。

馬什律師還指出,假如第七巡回法庭堅持前國家元首,如被告江澤民,並不能置身於以酷刑和種族滅絕的罪刑起訴之外,這次法庭還將繼續決定:江澤民於2002年10月的半正式性訪美期間被合法文件所傳喚,以當時江澤民為正式國家元首的身份,是否可避免司法程序傳喚。依據許多的美國案件判例,傳喚適用於現任的美國國家元首。那麼,如果美國國家元首都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憑什麼中國國家元首就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柯林頓總統必須遵守司法程序,為什麼前中國國家元首可以例外?

馬什律師說,被告間接提出辯論,稱司法程序傳喚淩駕於外國國家元首之上,將導致我們的官員易受報復性控告的傷害。其實,任何人犯下刑事罪或民事罪,在美國任一個法庭都可被依法控告。駁回這個案件,幾乎不能,也絕對不能保護我們的高級官員免於報復性控告。沒有人民能犯下如同國家元首所施行般的群體滅絕罪與酷刑罪。以永久的豁免權包庇高級官員或其它階級的人,甚至於已經離職的人,這樣的行為侮辱並貶低了所有國家的尊嚴。

馬什律師最後說,這是美國歷史中決定性的時刻。我們有機會將自己擺放在歷史正確的一方。希望我們能妥善處理這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