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浩成:殘酷迫害法輪功江澤民難逃法律宣判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於浩成【新生2月5日訊】據BBC、美國之音等媒體報道,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其親屬於去年10月23日,即江澤民訪美在芝加哥登陸的當天,向美國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院提出控告,控訴江澤民犯有“群體滅絕罪”,他個人應對該案中提到的多種犯罪行為負責。控方律師已於當天親自到江在芝加哥下榻的酒店將訴訟文書遞送中國保衛人員轉交江本人。據最新消息,美國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院根據美國法律有關規定已受理此案。今年1月13日中午,法庭與控方律師進行了首次庭上會議並研討了下一步日程。雙方決定下一次會議將在2月13日舉行。另據報道,一個名為“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已於1月20日在美成立。該組織宣告將“在事實的基礎上把罪犯送上法庭,嚴懲兇手,警醒世人。”
“群體滅絕罪”原文為Genocide。“防止和懲處群體滅絕罪行公約”是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的。從那時以來,這一公約的中譯本一直將Genocide譯為“種族滅絕”。但該公約所說的“種族滅絕”是指任何行為,意圖將一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如猶太教全部或部份毀滅。因此,Genocide一詞譯為“群體滅絕”更為確切。由梁實秋主編、臺灣出版的《遠東英漢大辭典》將Genocide譯為(人種、國民等之有計劃的)集團大屠殺,種族滅絕是更加全面、精確的。
或許有人認為,江澤民這些罪行主要是在中國國內犯下的,美國一個地方的聯邦法院受理此案是否越俎代庖,狗拿耗子多管閑事?然而,這一公約的簽約國早已清楚地表明,即使一個政府只對它自己的公民進行群體屠殺,這也不是一個國家管轄內之事,而是國際可以共同關註的事件。這也就是“人權無國界”“人權高於主權”的道理,正是根據這一原則,該公約指明國家元首如果犯有這種罪行,他將不享有豁免權,就象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塞維奇、紅色高綿頭目被押上國際法庭那樣,難以逃脫世界人民的正義審判。
自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一夥鎮壓法輪功的行動公開以來的三年期間,無數事實說明:江澤民犯下的多種罪行之中,除了上面所談的“群體滅絕罪”以外,還應包括他嚴重違反另一國際公約,犯下該公約所列舉的一系列罪行。該公約即由聯合國通過並於1987年生效的《防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懲罰公約》。三年多以來江澤民及其集團對法輪功實行“名義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政策。
正是江本人首先宣布法輪功是“邪教”,指示成立610辦公室,下達“對法輪功不必講法律”,對法輪功學員可以“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內部指令。據不完全統計,僅僅在酷刑虐待下死去的法輪功學員已有五百多人,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入拘留所、精神病院、勞教所、監獄遭受種種酷刑、強體力勞動及精神折磨,駭人聽聞的五花八門的殘酷暴行,如:超標電刑,坐老虎凳,熬鷹(長時間不許睡覺),暴曬,強光照射,冰凍,火烙,竹簽插入手指,蘇秦背劍(將手臂反拷),剝光衣服,強迫墮胎,長時間吊到屋頂,摧殘婦女及男人私處,關進籠子,關進精神病院並大量註射損傷神經藥物……等等,其中很多酷刑甚至用在婦女、老人身上,連未成年人也未能幸免。
從毛澤東起,中共領導人一向迷信暴力,輕視法律。毛澤東曾在一份內部文件中公然批示:“要人治不要法治”,親口對名記者艾德加•思諾自我吹噓說:“我是老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他們把自己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看作一張廢紙,把自己以國家名義簽字加入的國際公約視為遊戲一般,是否遵守奉行還要看對他們維持其專制統治有利還是有害。他們蠻橫地以為可以我行我素,不受任何制約,殊不知在當前的國際社會中,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普世價值已成為思想主流和行為準則,暴君和暴徒們肆無忌憚,為所欲為的日子已經不長了。
他們雖然力圖控制包括互聯網在內的一切傳媒,掩飾其見不得人的種種醜行。但畢竟不能一手遮天,掩蓋天下人之耳目。他們的一切罪行早已暴露並將會徹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江澤民一夥被送上審判臺的日子即將到來了。
2003年1月27日
於浩成:中國法學專家,旅居美國加州
(大紀元)
發稿:2003年2月5日
更新: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