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桿:中共當局應該廢除勞教制度而不是“改革”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螺桿據美聯社報導,北京市準備三到五年內改革勞教制度,讓輕罪並表現良好的勞教犯白天在獄外工作或上學。
中國政府的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共專制獨裁者鎮壓人民的一大發明,是不經審判就剝奪人民自由的法外之法。中共對於被迫害者特別是政治異見者,如果無法獲得刑事罪證,最常用的迫害方法就是送入勞動教養。
中共當局為了分化瓦解中國人民的反抗意志,發明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的專政方法,把專政分成“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兩部分,行政處分最嚴重的就是勞動教養,在人民群眾中,一切與中共意識形態相違的思想異端分子,與當局封建家法相悖的“刺頭”,“挑皮搗蛋者”,無從刑法處置的,都被冠以“壞分子”進入勞動教養之列。比如在八三年“清理精神汙染”運動中,大批人民群眾因組織或參加家庭舞會而被勞動教養,就是對中國人權的粗暴踐踏,因為在刑法中並沒有規定跳舞犯法,在憲法中也沒有禁止人民集會或結社。那麼將組織或參加家庭舞會的人民群眾,加以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除了臨時召開人大修正刑法(嚴打)和鄧小平的口頭法律之外,還有一部刑法之外的法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在《條例》中,明令禁止人民“非法聚眾”。凡觸犯《條例》者,輕則罰款拘禁,重則勞動教養。
過去,中國政府對勞動教養這一法外之法給外界的解釋是,勞動教養制度是專門對少年犯罪而設置的。其實不然,自此制度建立以來,大批右派分子,青年學生中的思想異端分子(現行反革命分子)在言論上比較輕微的,都是通過勞動教養來進行迫害的。勞動教養制度可以不經審判的剝奪人民自由這一特性,顯然起到了無產階級專政的強大威攝作用。勞動教養的權力是公安部門來執行的,公安派出所甚至大型國企的保安部門,就有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隨便抓人送勞動教養的權力,因為沒有審判過程,執法者就可以按個人意志給任何在他看來有罪的人定罪,由於這個權力的濫用,大大助長了公安人員的貪臟枉法行為。
勞動教養院和監獄,在行政上都隸屬司法部門,看守警察都稱謂“管教”,勞動教養院有與監獄相同的一切規矩,唯一的區別就是不剝奪政治權力,這個所謂的政治權力就是可笑的“公民選舉權”,還有就是在解除勞動教養(釋放)之後,社會上可以給予“按內部矛盾處理”的待遇,比如可以返回原單位工作等。但實際上,社會地位已經降為“兩勞釋放人員”了。勞動教養的最高期限是三年,但對於不服從改造者,可以增加“刑期”,永遠不服,就永遠增加,年復一年,這樣就有了一個法外之法的無期徒刑。筆者曾有一個忘年交的朋友,其實在當時(二十年前)來說也不算什麼大罪,婚外情(搞破鞋)而已,放出來就搞,也沒亂來,搞的還是原來那個老相好,兩個情種的配偶倒沒說什麼,管閑事的是街道居委會,他(她)們的所在單位,還有派出所,結果放出來又關進去的,折騰了二十多年!最後幹脆就在勞動教養院的農場就業了,變成一個老農民了。這位大朋友不夠聰明的原因,就在於他挑戰的已經不是什麼舊道德舊風俗,而是當局的司法制度。
中共當局現在對付一般在它認為威脅不大的,沒有太大國際名望的民運人士,就是用勞動教養來進行迫害的,但懼於師出無名,就常用裁臟的卑鄙手段,比如以“嫖娼”罪,汙諂並長期非法關押民運人士張林等案件就是。迫害法輪功,也是用所謂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方法,根據那部臭名昭彰的《條例》,將大批法輪功學員送入勞動教養的,雖然,在《條例》中沒無所謂邪教的定義,但有“宣傳封建迷信的”,“非法聚眾的”這兩條法外之法,也就足以勞動教養法輪功成員了。
勞動教養這個法外之法,在當前也是中共逃避國際輿論譴責,侵犯中國人權,鎮壓迫害人民的重要手段。當然,任何一個國家都應該有一套制裁違法亂紀行為的相關法律,比如處理交通違章,維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等,但即使是這類案件也應經過法庭審判才合乎法制。而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理由,長期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律,唯獨中國有冠冕堂皇的,極具中國特色的“勞動教養法”。
發稿:20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