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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迫害者有權挑剔被迫害者的反抗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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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

近日來,“鑫諾衛星事件”被江澤民政府炒的沸沸揚揚。盡管目前詳情尚無法證實,但用科技手段讓中國人民了解事實真相,是被迫害者的正義抗爭,是讓江政府逼出來的。如果江政府讓法輪功對等地上電視電臺,讓別人充分申訴,根本就不會出現什麼插播。換句話說,如果江政府不無理鎮壓,既使法輪功群眾有權利去天安門打坐,他們也不會去;你請法輪功學員上電視,人家也許還不願意呢。

但是,這的確涉及到一個根本問題:在江政府與法輪功之間究竟誰是迫害者,誰是被迫害者?我們看到,一邊是龐大的警察和宣傳機器撲天蓋地的鎮壓,一邊是手無寸鐵的善良百姓默默的抗爭。很明顯,江政府是迫害者,而法輪功是被迫害者。

再進一步看,這場迫害本身就是非法的,因為它是違憲的。公安部的“六不準”和民政部的“取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保障公民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的條款。《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個部門的法律、法規與之沖突的話,都是不能成立的,是非法的。

江政府從一開始就極力將這一違憲的事實掩蓋起來,同時剝奪法輪功的一切申訴權利和渠道及全國人民的知情權。其實,第一次將“法輪功”冠以“X教”的是江澤民個人。江在99年10月25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時報》的記者采訪時第一次提出了“法輪功就是X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X教》的社論。《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80年代末頒布的中國新《刑法》第300條對於什麼是邪教沒給出定義,也沒有實施細則。99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會通過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裏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但這個細則從頭至尾也沒有提“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中的“邪教”定義。

其實江政府是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X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X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因此,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仍然是合法的。江政府根本沒有理由去幹預老百姓煉法輪功。政府幹預了,老百姓當然可以不服,可以抗爭。

一個被迫害者可以選擇抗爭形式嗎?當然可以。但是,法輪功在反迫害和在爭取人的基本權利(申訴權、知情權、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等)時,卻是選擇了最平和最理性的方式,就是他們說的“講真相”:讓所有的人聽到他們的冤情,這其中就包括運用互聯網和電視插播的形式。江政府在對付法輪功問題上十八般武藝都使上了,但法輪功只此一樣。

一個迫害者有權挑剔被迫害者反迫害的抗爭形式嗎?一個強奸殺人犯有權挑剔受害者的反抗形式嗎?當然沒有。江政府對法輪功學員從來不講法律,打死了這麼多法輪功學員,動用了罕人聽聞的手段迫害一億法輪功群眾。法輪功被迫害了,被誣陷了、被誹謗了,江政府反而挑剔和規定起法輪功的抗爭形式來了。這不等於像一個強奸殺人犯對那個受害者說“你怎麼敢用石頭砸我”一樣荒唐可笑嗎?

現在江政府說什麼電視插播影響了這個,影響了那個。在中國人民沒有新聞自由的情況下,共產黨強行洗腦幾十年時,怎麼就什麼也不影響了呢?江政府三年來強行劫持國家機器,掩蓋違憲的事實,對人民造謠,把全國人民當傻瓜蒙騙,怎麼就什麼也不影響了呢?

共產黨從來沒有說5.4運動、1.29運動等是非法的。那些運動得到了當時的政府批準了嗎?在獨裁暴政下,一切維護基本人權的和平抗爭都是合法的。合什麼法?合天賦人權法!美國獨立宣言說,“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求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如果政府企圖毀壞這些基本權利,人民就有權利變更或摧毀這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