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政部門執法4年竟是個非法機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5月10日訊】 新華社鄭州5月9日電(沈輝梁鵬)由於當地漁政部門的扯皮推諉,駐馬店市養魚戶張公瑾養的20萬斤魚被汙染致死卻無法索賠。張公瑾以行政不作為將漁政部門告上了法院,但法院的判決卻令人大吃一驚:這個已經行使了4年執法權的機構,竟被認定為非法機構而駁回了他的上訴。駐馬店市養魚戶張公瑾承包的100畝水面裏的魚,在2000年9月因遭受嚴重的水汙染幾乎全部死絕,而應當對漁業水體事故負責的當地漁政部門───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漁政監督管理站卻推諉扯皮,遲遲不對水體進行化驗、查明汙染源,結果使他無法向汙染方提出索賠,蒙受慘重損失。
漁政部門的不作為讓張公瑾多方籌措的30多萬元投資頓時血本無歸,他因此將漁政部門告上法庭。但汝南縣法院近日卻駁回了他的上訴,理由竟是:被告方漁政監督管理站是非法機構。
記者在宿鴨湖水庫采訪死魚事件時,有關負責人曾向記者大力介紹過其工作業績,並且記者手中還有一份駐馬店水利局1997年下發的正式文件───《駐馬店地區水利局關於成立宿鴨湖水庫漁政監督管理站的通知》。但誰知幾個月後,記者采訪過的這個機構竟成了非法機構。
記者再赴當地采訪時,好容易找到的汝南縣法院的主審人員借故上廁所不知去向,被告方也一直避而不見,記者只拿到了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法院裁定被告是非法機構的主要依據是:駐馬店水利局雖下文成立漁政監督管理站,但未經地區政府批準、未到人大備案、未向社會公布、對外沒有掛牌,由於沒有依法設立,所以是非法機構。
但記者在采訪駐馬店水利局時,卻得到了相反的解釋。水利局人事處處長介紹說:這個漁政站和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水產站實行的是兩塊牌子,一班人馬,並不需要到相關部門備案,局裏的水產處和漁政處也是這樣運行的。局長王潤德也表示:漁政站早已成立,並一直在行使執法權。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個非法機構用漁政監督管理站的名義,4年來已先後
向宿鴨湖上遊的數家造紙廠、化工廠、制藥廠行使了總額達數十萬元的排汙處罰權。就在去年8月份,漁政監督站還向駐馬店化工總廠下達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化工總廠因有重大漁業汙染事故違法事實而處以了15萬元的罰款。
汝南縣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原本一起普通的行政訴訟案件帶來了更多的疑問:一個非法機構為何能行使4年的行政處罰權、罰沒數十萬元錢款而不被監督?民告官又為何會告出個非法機構?
[摘自法制日報]
發稿:200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