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 雲南一公安局副隊長淪為囚徒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2月23日訊】 雲南潞西市公安局督察隊副隊長夏安偉,為了朋友義氣非法拘禁他人,且又貪贓枉法,淪為階下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0年2月,雲南保山市金雞建築公司的張以團因工程需要水泥,請夏安偉幫忙。經過夏的介紹,安某某幫張以團買了30噸水泥,其後張以團一直未付水泥款1.2萬元給安某某。
2000年6月23日早晨,夏安偉將正在睡覺的張以團叫起來,將張帶上警車拉到一家飯店。上午8時許,安某某等三人趕到飯店,與夏安偉一起共同威逼張以團立即還錢,並非法搜身。傍晚19時許,張以團還遭到了毆打,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1時,夏安偉與張的親戚馬某某就欠債一事進行了商談,並達成還款協議,張的人身自由才得以恢復。
另經查證,1997年間,時任潞西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所長的夏安偉,替廣東人陳某某一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陳某某為感謝夏安偉,於同年7月的一天傍晚,將5000元錢送給了夏安偉。
2000年12月,潞西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夏安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刑期一年零六個月。夏安偉提出上訴,近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國青年報)
發稿:2001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