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中國司法黑洞!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據報道,自一九九九年江澤民集團鎮壓法輪功以來,已有大約兩萬五千名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強行送去勞教。這些煉功修心養性的老百姓在勞教裏所受的迫害先不說,就“勞教”本身這個中國的司法大黑洞就足以引起我的震驚!“勞教”不必經過檢察院起訴,不必經過法院審判、也沒有律師或自己辯護的機會,更沒有上訴和二審的機會;“勞教”只需公安局一家幾個領導人就可以自審、自判、自定。(形式上有市“勞教委”,實際上它和公安局是一條褲子裏的兩條腿。)因此“勞教”以其簡單、快捷的“優點”被獨裁者、黑官們廣泛采用。因為有江澤民的指使,“勞教”成了欺壓百姓和迫害法輪功群眾的工具。
記得年前《南方周末》有過一場關於“勞教”的討論,很多學者、專家、法律人士指出“勞教”缺乏法律依據,僅有國務院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各發的一個簡陋的文件。簡陋到連什麼樣的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處勞教也語焉不詳。例如,“屢教不改的違法分子又不夠犯罪的”可判勞教。而勞教實際上長達三年,最少一年剝奪了勞教人員的人身自由。中國憲法又明文規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經法律審判,是任何單位、任何人均不能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剝奪人身自由這一強制措施是依法審判有罪才能實施的,而勞教人員既然不夠犯罪,豈能隨便剝奪其人身自由?!所以中國自五十年代以來一直沿襲的“勞教”行政處罰措施,從法律上講是完全違背憲法的!對政府的這一違憲違法的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打“民告官”官司,通過法院審判責令政府改正;而中國的《行政訴訟法》又規定:對國務院的文件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就堵死了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違憲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之路!盡管《南方周末》對此問題作過一些呼籲,但那些官僚不作任何理睬,誰也沒有辦法!中國法制好像是“進步”了,卻仍然保留“勞教”——中國司法的一個大黑洞!
“勞教”最早來自前蘇聯斯大林那裏:把一大批在戰爭動亂中失去家庭又沾上不良習氣的流浪兒集中在一起給予“教養”。這種在戰爭動亂年代行之可能有效的行為,在文革期間也被傳為有效的行政措施。可是到了今天,在江澤民一邊提出“三個代表”、“以法治國”卻一邊無理的殘酷鎮壓法輪功,釀成冤假錯案累累,這種粗暴踐踏法律,踐踏人權的行為竟然愈演愈烈,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面對中國這一司法大黑洞,該怎麼辦?!只有一句話:取消“勞教”!釋放無辜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及其他冤屈者。夠犯罪的進牢,不夠犯罪的就不能被關!
摘自凱迪網
發稿:2001年12月1日
更新:200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