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回廊敬天重德修煉文化世界回眸再現輝煌
道德升華緣歸大法病祛身輕佛光普照今日神話
史前文化生命探索浩瀚時空中外預言科學新見
迫害真相矢志不渝揭惡揚善曝光邪惡慈悲為懷
人生百態 社會亂象紅朝謊言華夏浩劫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天怒人怨因緣啟示
深思明鑒心明眼亮信仰漫談雜談隨筆
上善若水省思感悟寓言啟示詩文樂畫
國際聲援天地正氣良知永存緊急救援
主頁 > 萬象紛紛 > 社會亂象

法庭暗箱操作 法官執法犯法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四川德陽市旌陽區法院、德陽市中級法院法官徇私枉法,置法律於不顧,披著執法的外衣,將610的口頭惡令當作法律,犯下徇私枉法罪和瀆職罪。

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善良農婦簡以叢在黃許青山向民眾講法輪功的真相,被德陽黃許派出所警察發現、綁架;當日下午被劫持到旌陽區看守所非法關押。當晚,旌陽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對她非法刑事拘留;八月五日旌陽區國保大隊將此所謂案子移送至區檢察院,八月十一日旌陽區檢察院對她非法批捕。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不通知家屬,偷偷摸摸誣判簡以叢三年冤獄。一審開庭時,法庭內外站滿了法警,卻沒有一個旁聽的民眾,更沒有通知家屬,而一審判決書上居然寫著“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簡以叢的親友聘請律師提起上訴,幾經周折於十二月十四日立案。德陽中級法院法官許斌以不接電話、不見面等手段百般拖延、阻擋律師遞交上訴手續及調閱卷宗。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律師終於閱到卷宗並於當天提交了辯護詞,此時所謂二審的二個月審理期限早就過了。此後家屬不斷詢問二審結果,均被許斌以“家屬是案外人”為由搪塞。可到了四月中旬,家屬驚聞二審早已於三月二十九日就下了裁決書!德陽市中級法院踐踏法律,不通知家屬和辯護律師,黑箱操作,維持一審冤判,將善良農婦簡以叢投入大牢,且過程中一直對家屬撒謊。直到現在,他們對家屬都沒有發出一字通知!

法庭本是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的地方,德陽法院為什麼一審、二審兩次都不敢通知家屬?為什麼兩次都偷偷摸摸的進行?是因為他們清楚,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簡以叢修煉法輪功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都是合法的。家屬聘請的二審辯護律師在提交的辯護詞中也清楚地論述了:一審執法錯誤,量刑不當。律師寫道:“盡管法輪功是教人向善,做好人的,檢察院卻指控簡以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也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謂的邪教組織是什麼、在哪裏、組織架構如何、簡以叢在組織中處於何種地位、承擔了怎樣的責任;她采取了怎樣的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簡以叢雖沒有什麼文化,但她與人為善,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她不但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意圖,更沒有實施過危害社會、破壞法律的行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後,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怎麼就變成了非法行為,而在世界其它國家卻都是合法行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個好人,怎麼就會成為中共迫害的對象。”

從刑法條文分析,構成犯罪需有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象);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再從另一角度來看,法輪功學員傳播真相資料壓根兒沒有半點危害社會之心,也從來沒給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也就是說,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不存在。大家看到哪個法輪功學員采取暴力行動或以暴力相威脅、危害社會危害他人了?實際上,如今除中國大陸被迫害外,修煉法輪功在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臺灣、香港等)都是合法的,大家到香港去旅遊就會看到。如果他們那裏有所謂“自焚”、“殺人”案例,早就被中共拿來炒作了。構成犯罪的四個必備要件缺少三個,然而這樣的所謂“法律”,卻在各級政法委的直接高壓下,被司法機關執行著。

信仰自由是受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是受國際法保護的。其實許多略懂法律的執法人員也都知道以下基本事實:

首先,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控罪,不能成立。“無神論”者控制的政權,有可能認為所有“有神論”信仰都是邪教,但孰正、孰邪,不是由一個政權認定的。而且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說法輪功違法,甚至連公安部於2005年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用現行的法律無法對法輪功修煉者定罪。

其次,“法輪功案件”屬於信仰自由的範疇,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對法輪功學員指控的罪名是違反憲法的。把法輪功歪曲為x教去打擊這本身也是違反憲法的。

另外,法輪功學員有信仰自由和傳播信仰的自由。他們散發真相資料,揭露迫害法輪功不構成任何犯罪。他們做講真話的好人,從來沒有危害其他人,沒有利用什麼組織,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眾所周知,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審判”過程,幕後都是“610”一手操控的。專職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既不是立法、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地地道道淩駕於法律之上的違法組織。但是它們卻在幕後操控整個“審判”過程,這種行為違反了《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作為法官,本應維護法律尊嚴與正義良知。而在中國,當法律與中共的某種“政治需要”相悖時,執法者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究竟應該維護法律、良知,還是公然違法犯法,按照上級指令或所謂“政治需要”辦事?究竟是無條件地順從中共意志行惡以保全自己利益不受損失,還是鼓起道德勇氣維護法律尊嚴與正義對中共的暴政說“不”?這些都是擺在心存良知的執法者面前的選擇。

而事實上,對審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的這些法官,心裏明知真正按照法律無法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卻要在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壓下必須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明知一個人無罪卻為了某種“政治需要”將其判刑,這就是犯罪。這也就是本文開頭所述為什麼兩次“審判”都不敢通知家屬,都偷偷摸摸進行的原因。

任何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也不會發生中國現在這種情況。但法官們應該明白這樣一個事實:正是由於你們違法的“審判”使法輪功學員遭受這樣的迫害,你們為了眼前自身利益不受損失的“審判”已經使自己變成了罪犯,判決書上法官的簽名會留下你犯罪永遠的記錄與見證,也成為將來審判你的鐵證。這種犯罪行為將給你們帶來什麼樣的後果?站在道德的層面,你們沒有道德勇氣去維護善良而是選擇了助紂為虐,這成為你們永遠的恥辱;站在法律的層面,你們的行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瀆職罪。你們也許會覺得你們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即使中共操控制定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也堵死了你們推卸責任的退路,決不會因為你們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中共新一屆階領導人提出所謂“憲法夢”,而在當今的中國,真正破壞《憲法》最嚴重的、造成中國無數冤案的正是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政策。也正是這些政策的脅迫下許多本應是維護正義、維護法律尊嚴的執法者變成了真正踐踏法律、助紂為虐、迫害善良的罪犯。

中共過去“破四舊”毀壞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與道德,造成人間浩劫。如今又用“穩定”、“政治需要”等種種借口來實施對最正直、善良群體的殘酷迫害。這個禍害中華民族幾十年的共產邪靈,它的本質從來都沒有變過。是徹底摒棄這個邪靈還是繼續與其為伍,是我們每一個中國人現在都必須做出的選擇。如今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越來越多的家屬親友為修煉法輪功 的親人討公道追究違法犯罪者的責任,越來越多的世人能挺身而出支持法輪功,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退出中共的“黨、團、隊”組織。作為法官一定要守住良知底線,做一個有職業道德的、正直的、有勇氣的人,這也是在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摘自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