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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霧: 不服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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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5月28日訊】 民主憲政國家,與道德專制國家的一個重大分歧在於:前者堅信政府之不足為信(政教分離),因而道德權威自下而上,來自民間。政府及其首領放棄了德育教師和道德偶像的身份,成為一個真正的服務性行業。所以級別越高,離人群越遠的機構裏,越是需要權力的分拆和相互鉗制。所以老美才對克林頓的一句謊言如此大張旗鼓。

專制社會中,因為堅信政府是道德權威的化身,和意識形態的源泉(政教合一),威望來自於高層,自上而下,雨露均沾,所以最高當局在來自道德目標的另一種鉗制下,或者倒還一時可以維持住形象,不至於大規模的濫用權力(但像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可能墮落,又沒有人知道究竟是何時)。恰恰越是接近被統治者,越是遠離廟堂香火的行政組織,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土皇帝和流氓把持的政治,越到民間越多。高高在上的道德權威,與日常政治中的男盜女娼,就構成了道德專制政府常見的二元形象。

槍支泛濫,是我們常常垢病的美式民主似乎不可救藥的地方。美國《人權法案》之所以賦予或者說保留了公民擁有槍支的自由,根源於獨立戰爭。人民拿起武器趕走了一個暴君,如果說這是正義和合法的舉動,是革命而不是叛亂。那麼順理成章的,人民當然就有拿起武器趕走另一個未來暴君的權利。建國之初,正是因為大家認識到政府作為一個最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和擁有巨大公共權力的統治者,是極易膨脹、極易蛻變為暴虐的工具。而武器不僅是一種象征(所謂槍是最好的平等器),更是在特殊時期一種可以反擊政府越位的實際力量。

熱兵器時代與冷兵器時代有一個區別。就是政府對於武力的壟斷。冷兵器是壟斷不了的,即使秦始皇融天下兵刀,鑄成十二銅人。但菜刀鐮刀與青龍偃月刀、鐵木棍子與丈八蛇矛之間的差別,並不是致命的。但一進入熱兵器時代,當政府擁有了導彈、坦克和戰鬥機,基本上可以說,人民從此喪失了起義或是作亂的能力。所以現代社會中,我們只聽聞世界處處都是部隊叛亂和軍事政變,但絕對不可能有市民暴動。孫文的十大起義,全部灰飛煙滅,要成大事還得靠新軍嘩變。

有一部美國電影《哈裏之戰》,描寫了一場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戰爭”。一個普通市民哈裏,面臨警察局非法強加的無妄之災,為保衛自己的房子不被拆毀,哈先生求告無門之後,以憲法為根據,拿起來福槍,開始對抗暴力機構。哈裏的保衛戰持續了數天,通過傳媒的力量,最終真相大白。哈先生成為令人人敬仰的“英雄”,因為他體現和捍衛了美式民主的一個閃光點。雖然這種事即使在美國,也只是一個好萊塢締造的烏托邦,卻可以從中彰顯持槍自由的政治寓意。

這是以個體權利為立國的支點。所謂普法並非一昧地宣揚公民的知法守法。真正的法治精神應該帶著對於“法律”本身的評價和審視。在一個構建於民意之上的憲政體制中,只有憲法的“合法性”不證自明、不言而喻。其他的法律和政府行為,本身都有一個合不合法的問題。正是在這一點上,有英美法系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也正是在這樣的政治文化裏,梭羅才寫出了他的名篇《論公民的不服從》。

而在道德專制國家,相反是以“國家”和“社會”的所謂整體利益為支點。國家高於個人,聽上去仿佛不錯,而且似乎天經地義。但這個“國家”和“人民”的口實,倘不具體而微在每個人的個體權利,便只是一個抽象的、不在場的主體。這個“國家利益”實際上是由“政府”去考量和把握的。沒有對政府權力進行制衡的憲政體制,又怎麼能夠不偏離馬克思所言“每一個個人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前提”?怎麼能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反過來輕視和扼殺每一個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尤其是在中國這樣“個人永不被發現”(梁漱溟)的古老文化當中。

在一個道德專制的國度,所謂“國家至上”其實就是“政府至上”。就是肉食者和少數人至上。人民化整為零,法治也好,德治也好,終是成為被統治、被教育,甚至被犧牲、被放棄的客體。

司法審查制下,公民的不服從則具有另一重含義。最高法院基於憲法而對其他法律的“合法性”進行考量。這一程序的啟動方式,是由普通公民故意地去違反他認為不合適的法律,在受到制裁後,提起訴訟,歷經艱辛地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去。

1960年6月17日下午,羅伯特。麥克。貝爾,一位16歲的黑人學生,和他的同學們一道,衣著整潔的來到馬裏蘭州巴爾的摩市一家繁華的白人餐廳,有禮貌的要求服務。在遭到拒絕後,他們堅持留在餐廳,“有預謀”地等待警察的到來。十分鐘後,兩名警官趕來,向貝爾等人宣讀了馬裏蘭州的非法入侵法。一個月後,貝爾被法院定罪。由於此時黑人學生的“靜坐示威”運動已經波及整個南方,僅1960年,貝爾這樣的案子就有好幾百起。法官只對貝爾處以罰款,沒有把他投入監獄。

在全美有色人種協會幫助下,貝爾的官司最終到達最高法院。1964年6月22日,6名大法官取得了多數意見,終於推翻原判,將貝爾一案發回重審。

司法審查制下,公民的不服從,其實是一種參與政治博弈和社會制度變遷的途徑。由於判例法以先例為法的傳統,個人和社會的各種利益群體,以不服從的方式,以付出自身利益為代價,去推動和影響全社會的制度安排。在我看來,貝爾這樣的年輕人才是真正的英雄。比起在街頭或舞臺振臂高呼的革命者更加具有勇氣。因為這種犧牲是日常的和個人化的,沒有鮮花與掌聲,沒有最後的功成名就,不是在青春期激情的慫恿下就可以堅持。在無數挑起憲法訴訟的美國普通公民裏,有的人為了一條可能微不足道的法律條文,甚至付出了自己整個的的青春和事業。在政府和議會之外,法院成為了普通人最後的希望。如果總統選得不滿意,如果議員也選得不滿意,如果院外遊說活動又失敗了。那麼,以身試法吧。

顯然,這是一種比跪在街頭攔轎喊冤更加有效的方式(如果領導出巡有警車開道交通戒嚴,則連攔轎喊冤的機會都欠奉)。從社會整體上看,雖是點滴的進步,但每個人都將從不服從者的訴訟中獲益。判例法在這裏體現出它節約制度變遷成本的優點。不像王海打假,幾百幾千個類似的案件,也無法讓法律前行一步,你贏了不等於我也會贏,這回贏了不等於下回也要贏,成都贏了不等於天津會贏。整個社會在一個微不足道的問題上(比如王海是不是消費者,醫患關系適不適用消法,賣水貨手機算不算欺詐)反復的虛耗資源。

英國的許多貴族學校,曾經有一個維系百年的校規:女生不能在學校裏穿長褲。再冷的天也必須是裙子。幾年前有一個女孩堅持穿長褲上學,後被停學。在家人和一些民權團體支持下,這個女孩以該校校規違憲(違背《防止性別歧視法》)為理由,開始了漫長的訴訟。1999年,英國最高法院宣布裁決,認為這種校規違背了防止性別歧視法。這個女孩終於穿著長褲回到了學校。並且,整個英國所有的女生從此都可以在學校裏穿長褲了。

有一種力量,如果不給他漸進的道路,最終他便踩出一條暴力的路來。

法律,也要允許人說不。永遠不能說不的法律,就是惡法。

(轉自青年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