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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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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粟沂州

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同年10月30日,江澤民挾持全國人大,制定了所謂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稱《決定》)。隨後,“兩高(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就此作了所謂的司法解釋。此後,“兩高”的解釋就成了中共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所謂法律依據之一。

然而“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是非法的。這已被許多辯護律師指出。

違犯憲法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兩高”的司法解釋,直接剝奪公民的信仰等自由權利,直接違犯憲法立法,是在直接踐踏憲法。

程序違法

一部或一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形成、實施是非常嚴謹嚴格的,通常是先由一個或幾個人大代表或被指定、委托的法律界人士,根據主客觀需要,經過實地調研形成草案議案,然後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把關,再交到人民代表大會共同審議通過後,才能制定試行辦法,選擇一個或幾個試行地點試行,試行結束後,根據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修改,然後決定是否可行,如果與實際相悖或反饋意見太大,弊大於利,提案就此廢除。如果切實可行,才能形成正式法案、法律法規,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這個過程是需要時間和程序的,但人大《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都是在迫害發生後,匆忙制定的追懲性的、違背立法程序的所謂法律,所以是非法的。

法下之法

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征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天也不能讓惡法生效。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自1992年5月傳出至1999年7月期間,在國內的傳播一直呈健康發展的趨勢。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在1998年組織全國人大180多名幹部在北京和廣州進行長達半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法輪功修煉者的疾病治愈率達到98%之多,調查報告上報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目前已經傳至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國際社會對法輪功頒發的褒獎及支持議案、信函已達3000多項。

而中共人大、“兩高”的立法精神意圖,是在江澤民犯罪集團的挾持下,打擊公民信仰,剝奪公民人權,破壞法律實施,所以是法下之法。

另外,人大《決定》的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民政部通知》、“兩高”的司法解釋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當然也不是法律。所以在中國,法輪功是合法的。然而,中共司法人員在辦理法輪功冤案中,錯誤地將“兩高”的司法解釋作為法律依據陷害法輪功學員,制造了無數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