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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舉報人新規定”出臺 幹擾“訴江”者將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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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林達

2016年4月8日,大陸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幹規定》,報導稱此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明確了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此前,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其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開始實施《關於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強調“有案必立、有訴必理”。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當局連續出臺相關措施的一個主要背景和原因還在於,在中共的現行體制下,最高當局出臺的“依法治國”相關措施,在落實和實施階段,基本上成為一紙空文。特別是江澤民集團在持續進行對法輪功信仰群體的迫害,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也仍在持續發生。中共迫害法輪功已經成為如今世界上最大的人權迫害,活摘器官也成為“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中共迫害法輪功,已經完全摧毀了中國法制建設的基石。因此,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情況下,實現“依法治國”絕無可能。

事實證明也正是如此,2015年5月,大陸法院實施“有案必立,有訴必應”的登記制度之後,大陸各地很多法輪功學員開始實名起訴江澤民,至今“訴江”人數已超過20萬。但是,很多法輪功學員因“訴江”而被中共江氏集團騷擾、綁架,明慧網2015年11月2日報導,遼寧省朝陽市朝陽縣國保和七道嶺鄉派出所近日騷擾當地多名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據9月8日的一份不完全統計,自5月至8月4個月的時間,在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至少有一千多控告江澤民的控告人遭到惡性騷擾,有的被非法拘留、綁架、抄家、勒索。這種嚴重違法的情況一直到現在仍在持續,並且受到國際社會的關註和譴責。

在近日中共三部門聯合發布的規定中,明確了十種“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情形,其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在警察對控告和舉報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和親屬的違法行為中,比比皆是。警察隨意對控告舉報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綁架、酷刑、威脅、抄家、沒收財產等等。毫無疑問,警察的這些違法行為,將要受到追究。

近年來,江澤民集團犯罪成員,包括薄熙來、周永康等在內的幾百各大小老虎紛紛落馬、一一被清算,表面上是以貪腐罪名被治罪,但這些人幾乎全都是因為積極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而犯下反人類罪,無一例外都在追查國際的追查名單上。

超過20萬中國各界民眾控告江澤民,彰顯了中國社會的巨大民意:抓捕和審判對中華民族和中國民眾犯下大罪的江澤民,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也是民眾的期待。

因此,大陸當局出臺的最新保護舉報人的規定,與此前的相關規定一樣,對於那些仍然對舉報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進行綁架騷擾的警察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警告,也是一個停止犯罪和重新選擇未來道路的機會。

那些仍然在積極追隨江澤民集團、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各級官員,以及為了利益的所有參與者,隨著江澤民被公開抓捕的日子一天天臨近,你們可以選擇的日子和機會不多了,停止作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