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境內騷擾 華裔被告否認與中領館合謀(圖文)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6月12日訊】(大紀元特約記者李超報道)曾經轟動一時的美國法輪功學員在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訴訟中國國安、公安兩部委及其它團體和個人一案,在寂寞兩年之後,隨著被告人之一邱超濂到庭應訴,又將有新的進展。芝加哥地區華人華僑聯合會(華聯會)主席邱超濂(英文名字Alexander Hugh)是被告人之一。他被控與中領館的人合謀,進行針對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攻擊、威脅、騷擾和其他違法行?,構成“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5月3日,在進入被缺席判決程式的期限來臨之際,邱超濂通過他在華盛頓的律師向法院遞交了一份動議書和個人聲明(declaration),要求法院免於對他的缺席判決並撤銷對他的起訴。

圖片説明:2001年7月13日在芝加哥中領館前發生涉嫌由中領館糾集的流氓當眾在領館門前毆打法輪功學員和流氓恐嚇事件。圖為事發現場。肇事人之一邱超濂(大芝加哥華人聯合會第一副主席,紫紅襯衫,白頭發)在事發現場。
此訴訟案起於2002年4月3日,當時美國四十多位法輪功學員向首都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遞交法律訴狀,控告中國有關部門在美國境內對他們進行騷擾。在列舉的許多騷擾中,也包括發生在芝加哥領事館外,抗議的法輪功學員被攻擊、被毆打,以及他們的私人汽車被燒毀等暴力事件。那些在中國的被告,盡管控方律師已多次按照海牙國際公約將法院傳訊書和起訴書送達中國司法部,但中國司法部一再從中作梗,借口“執行請求將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或安全”而拒絕將法律文件送達被告。鑒於中方被告(國安部、公安部、中央電視臺)與中國司法部同屬中國政府機關,原告方律師已經要求法院認可這事實上的送達服務,中方被告是否被認定缺席,尚有待法院做出決定。
*之前對傳訊置之不理
而芝加哥地區華聯會主席邱超濂,是被告人中唯一的一個知名知姓的美國公民。法院傳訓書和起訴書早在2002年5月按常規完成。從法院文件看,邱超濂一直對法院傳訊置之不理,終於導致法院書記於2003年10月27日記錄邱缺席,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爾彼納於今年4月6日正式下達命令:2004年5月6日是邱超濂最後的機會,來向法院說明?什麼不應當對他缺席判決。如果邱超濂錯過這個期限,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這對一個擁有資産的美國人來說,將無異於束手就縛、任人懲處了。
*解釋沒有應訴的原因
邱超濂在遞交法院的個人聲明中解釋說,他不熟悉美國法律系統,之所以沒有應訴,是因?有一個芝加哥地區的律師告訴他說沒有必要應訴,因?他與哥倫比亞特區沒有關系。在接到原告給他的關於缺席判決的動議後他仍然沒有及時回應,是由於一時在華盛頓地區找不到合適的律師。
邱超濂在聲明中說,他出生於中國,1958年來美國,在愛荷華(IOWA)讀大學,後來在臺灣讀了醫科,在紐約作過住院醫生,1979回到芝加哥行醫至今,開業家庭門診。
在共有24條的聲明中,有9條邱超濂聲明自己與被指控的罪名無關:
“我從未與在哥倫比亞特區工作的中國大使館的任何雇員有過談話”(第14條)。
“在哥倫比亞特區或其外任何地方,我從未與國安部或公安部的任何雇員有過談話”(第15條)。
“不論在哥倫比亞特區內外,我從未與原告中的任何人有過接觸或交談”(第16條)。
“我從未被中國駐美大使館、國安部、或公安部雇用”(第17條)。
“我從未因?他們屬於法輪功而對任何人進行過威脅或騷擾。我從未因?有人是法輪功學員而對其搞縱火、盜竊或毀壞財物、電話監聽、或其他傷害性的犯罪行?”(第18條)。
“我從未命令、指揮或收買過任何人來對法輪功學員威脅或騷擾,或對其搞縱火、盜竊或毀壞財物、電話監聽、或其他傷害性的犯罪行?”(第19條)。
“我從未與任何人進行合謀來針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威脅、騷擾、恫嚇、或暴力傷害”第20條)。
“我不知道在國安部、公安部、中國駐美大使館、或其他任何個人間有意圖威脅、騷擾、恫嚇、或暴力傷害法輪功學員的合謀”(第21條)。
“並非象訴訟書第一修正稿第31段的指控,我從未與中國領館的人一起唆使協助在大芝加哥地區的涉及偏見的犯罪”(第22條)。
“並非象訴訟書第一修正稿第32段指控的,我從未被中國、被國安部、或被公安部用金錢收買,或被以保證現金酬謝、保證與中國的實體的商業聯系或商業合同?好處來收買,從而組織參與在芝加哥地區的偏見性犯罪活動”(第23條)。
邱超濂方面的動議書,要求法院撤銷針對他的訴訟案,認?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對他缺乏司法管轄權。
從法輪功學員原告方的起訴書中所列的騷擾事例來看,邱超濂成?被告,因?他參與了2001年7月13日在芝加哥中國領館外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大紀元曾在2001年7月轉載過相關報道(“芝加哥中領館糾集流氓當衆在領館門前表演性騷擾”http://www.dajiyuan.com/big5/1/7/15/n109920.htm)。以下是報道中的兩段:
“在2點40分左右,突然有一夥人沖到我們面前,一個身著紫紅上衣的男子開始做些汙辱人的手勢,另有幾個開始說些不乾不凈的話。法輪功學員們保持冷靜的態度,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後來,一個穿黑色西服的人雙手伸向鹿豐的胸部搶材料,如此前後三次,並將資料揉壞。
“而後又有一人開始搶方霖手中的資料,同時開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人身攻擊。小強面前的板子曾被踢倒三次,其中以紫紅衣人和一個著灰衣的人踢得最兇,最後,著灰衣之人還不滿意,竟然在領館門前,面向衆多年輕女學員(還當著領館請來的客人的面)大耍流氓,他將手放在下面做著極?下流的性騷擾手式,並口吐下流言語。有一學員問:‘領館?什麼耍流氓?’一領館官員說:‘他不是領館的,他是美國公民。’法輪功學員說:‘你們怎麼把流氓也叫來了?’”
*邱超濂似乎好運亨通
邱超濂就是報導中那個身著紫紅上衣的男子。據知情者說,那個耍流氓的著灰衣之人名叫雷國鳴,在這次攻擊事件後一年多,於2002年11月1日死於心臟病突發。邱超濂雖然在2002年4月成?被訴訟的被告,但是他卻似乎好運亨通。先是在2002年由華聯會副主席躍升?主席,又在2003年2月“光榮受聘中國僑聯海外顧問,”飛往北京“由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向受聘顧問頒發證書,並列席中國僑聯六屆五次大會。”“在京期間,顧問們還受到中國僑聯領導、外交部領導、國務院僑辦領導等的會見,分別在人民大會堂、釣魚臺國賓館等受到高規格的宴請”(據芝加哥地區中文報紙辰報的報道)。
2004年3月,由駐芝加哥中領館首次推薦,邱超濂代表美國中部九州,作?“海外政協代表”出席在北京召開的中國第十屆第二次人大及政協會議。這些海外特邀代表要“經駐外使領館推薦,經全國人大、政協和國務院僑辦同意,如果入籍別國者還要再通過大陸外交部審核”(據世界日報報道)。邱超濂既被聘?海外顧問,又被推薦?海外政協代表,無疑倍受中領館的青睞。
邱超濂在遞交給法院的聲明中說,“我是芝加哥地區華人華僑聯合會現任主席,這是一個專一促進芝加哥中國城的商務的經濟團體。”但是從芝加哥中文報紙的一些報導來看,似乎這個華聯會不只專一於中國城的經濟。
華聯會成立有7年多,邱超濂是華聯會發起人之一,是第一、二屆華聯會第一副主席,2001年起任華聯會代主席,後任第三屆主席,並於2004年4月當選?第四屆主席。邱超濂在2004年4月的兩年總結報告中表示,“華聯會顧名思義,就是要聯系更多的社團和朋友們參加,隊伍壯大了,愛國事業才會更好地發展。”
華聯會的“愛國活動”不只限於中國城的經濟和商務,還包括了“抗SARS籌款晚會,”“歡迎接待江澤民訪美,”“歡迎接待中國訪問美國各級代表團,”“組織歡送魏瑞興總領事、沈偉廉副總領事,歡迎徐盡忠總領事、唐英副總領事等。”華聯會堅決反獨促統,舉辦了“批判一邊一國論”、“支援江八點”、“和平統一論壇”等活動。
有意思的是,華聯會的第四屆第一次全體大會竟然選在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內舉行,副總領事唐英不僅出席會議,而且做大會最後講話。邱超濂在發言中,“感謝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對華聯會的所有愛國活動的大力支持和指導。”
*好戲在後面 中方反應受關註
邱超濂向法院遞交的動議是被接受還是被駁回,目前還是未知數。法院可能會在原告方遞交反駁動議之後做出判決。邱超濂向法院遞交的聲明書,相當於宣誓後的證詞,如果有故意作f^之處,會受法律懲罰。
另外據悉,原告方律師已經多次向在中國的被告進行送達服務,並已經提請法院認證中國的國安部、公安部、中央電視臺缺席。如果法院象對邱超濂一樣認定中方被告缺席,那國安部、公安部、中央電視臺會繼續對美國法院的傳訊置之不理呢,還是會也急著來應訴呢?好戲可能尚未開始。

圖片説明:在二年多以前,2002年4月3日,50多位法輪功學員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狀告中國國安部,公安部,和中央電視臺,控告它們在美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騷擾和打壓。圖為原告方律師馬丁.麥克曼先生。5月3日,在進入被缺席判決程式的期限來臨之際,邱超濂通過他在華盛頓的律師向法院遞交了一份動議書和個人聲明(declaration),要求法院免於對他的缺席判決並撤銷對他的起訴。
*援用RICO法律 懲黑社會或有組織犯罪
近50位法輪功學員4月3日向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遞交法律訴狀,控告中國有關部門在美國境內對他們進行的騷擾行動。 原告方律師馬丁.麥克曼先生是有25年經驗的民權律師,他曾就此案接受大紀元記者采訪時表示:美國的建立,緣由於當時很多人,?逃避宗教迫 害,從英國逃到美洲。我們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包括了第十、第十一世紀時英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我們的整個法律系統,根本建立在這些基本的憲法權利上。
他說:“一個外國政府,利用其國家機器,決定到美國來搞集團犯罪,來剝奪我們當事人的基本憲法權利。這裏受害的雖然僅限於法輪功學員,但是一個外國政府不能被允許來破壞美國公民或者是在美國的中國人的和平集會的權利,在家裏和平生活的權利。”
原告援用RICO法律來起訴中國國安部等相關部門。RICO訴訟就是針對“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的訴訟,這種針對“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的訴訟簡稱?RICO訴訟。
麥克曼表示,RICO的法律是許多年前定下的,?的是懲罰黑社會或者有組織的犯罪行動。有組織的犯罪會使用多種伎倆,比如撬門入戶,以傷害甚至殺害某人來恫嚇。這樣一來人們就會害怕,從而向黑社會屈服,拱手讓出自己經營企業。有個例子,就是黑手黨曾做了很多壞事來打擊垃圾收集業的競爭對手。於是美國國會立法,不允許使用這種伎倆。
他說:“這個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得到數倍於其損失的賠款。這個法律用在我們這個案件中很合適,因?中國政府在美國搞了這樣的犯罪組織。在訴訟書裏我們列舉了兩個這樣的犯罪組織,當然這就涉及到法律細節了,這些都包 括在訴訟書裏,我們有充份的理由來援用RICO法律”。
發稿:2004年6月12日
更新:20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