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葫蘆島法輪功學員楊淑珍的被迫害看究竟誰在“鬧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3月21日訊】“參與政治”、“鬧事”是江澤民邪惡集團迫害法輪功的兩根打人的大棍子,是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的政治誘餌。幾年來他們抓住這兩根救命稻草,不斷地栽贓陷害法輪功,欺騙蒙蔽那些不明真象的人,以此為借口對法輪功的迫害不斷升級。最近借“兩會”召開之機他們又故伎重演,一方面他們在群眾中宣傳“兩會”期間防止法輪功“鬧事”,另一方面動員要求各有關部門加緊對法輪功學員的監視、迫害。三月二日晚九點多鐘,葫蘆島煉油化工總廠法輪功學員楊淑珍在家被本廠保衛處孫繼民等惡人強行帶走,從明慧網上得知:“兩會”期間這類事情在大陸各地不斷發生,光葫蘆島一地就有:三月四日綏中法輪功學員張敏被非法綁架抄家;三月三日晚南票缸窯嶺的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興城嶽王鄉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洗腦班強行“轉化”。明眼人一下子就會看透子醜卯酉,原來邪惡政治流氓集團經常宣揚的“鬧事”是迫害法輪功的借口。
在迫害法輪功的幾年中,人們聽到最多的就是法輪功“鬧事”。可這“鬧事”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我們這裏暫且不提楊淑珍煉法輪功後的身體變化和法輪功給世人帶來的美好,我們就從楊淑珍晚九點多鐘在家被強行帶走一事看究竟誰在“鬧事”?誰逼迫她離開親人、離開家?誰幹擾破壞她家的正常生活?孫繼民一夥帶走楊淑珍找不出任何理由和借口,只好謊稱“領導找談話”,這就是有些人所講的法輪功“鬧事”的過程。
請問古今中外有這樣“鬧事”的嗎?恰恰相反孫繼民夜闖民宅強行帶人,幹擾破壞公民的正常生活才是違反國家法律,是真正的“鬧事”。幾年來邪惡之徒迫害法輪功就是這樣以“鬧事”為借口,賊喊捉賊,在“鬧事”這種邪惡理論的蠱惑煽動下,於是乎:法輪功學員上訪是“鬧事”;講真象是“鬧事”;就是三名以上法輪功學員遇到一起呆一會說上幾句話也會被惡人以“聚眾鬧事”告發。總之法輪功學員的一舉一動都與“鬧事”有關,什麼“擾亂社會秩序”式的“鬧事”,“反政府宣傳”式的“鬧事”,“和反華勢力勾結”式的“鬧事”等等,名目繁多。怪不得全社會都在懼怕仇恨法輪功,大有談虎色變之意,原來這麼一張邪惡的網罩住了所有人,人們長期被這套邪惡的“鬧事”理論灌輸和毒害,已經不自覺被“洗腦”,變得麻木不仁了,也就分不清究竟誰在“鬧事”了。
據我所知,所謂“鬧事”是指超出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擾亂人民正常生活,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一切行為以“真、善、忍”為準則,和平理性的上訪,慈悲智慧講真象,這一切都符合《憲法》規定的,和“鬧事”風馬牛不相幹,怎麼能糾纏在一起呢?
原來這就是江澤民一夥迫害法輪功的陰謀,他們就是要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迷惑世人,法輪功一旦被扣上“鬧事”的帽子,江氏的宣傳就極具煽動性,就可以隨心所欲大打出手。四年多來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他們就是這樣做的。
江澤民出於個人的私欲淩駕於憲法和國家法律之上迫害法輪功,並企圖一下置法輪功於死地,叫囂“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動用整部國家機器栽贓陷害法輪功,動員全社會所有力量,大到軍隊、警察,小到街道、社區,來圍剿法輪功。與此同時用邪惡的“鬧事”理論對全社會進行洗腦,這樣就出現了每到節假日,或他們認為的所謂“敏感日”,全社會都會緊張兮兮,唯恐法輪功“鬧事”,把法輪功直接推到對立面。
為了讓人相信法輪功“鬧事”,2001年新年他們在電視中播放一樁栽贓法輪功的殺人案,時過不足一個月,春節期間他們又在天安門廣場導演了一場震驚中外的“自焚”醜劇,就連法輪功學員反迫害,在日內瓦國際人權會議期間的和平請願他們都惡毒地汙蔑為“和國際反華勢力勾結在聯合國鬧事”在社會上廣為傳播。可在當初有幾人能真正知道這“鬧事”的背後想掩蓋的是什麼呢?是對億萬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事實啊!
截止2004年1月10日,通過民間途徑證實已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學員已達860人,被非法勞教10萬人,被非法判刑6000人以上,數千人被送進精神病院強行註入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進行人身摧殘,無數人被迫流離失所。這麼多善良的民眾被虐殺,卻被江澤民一夥極力掩蓋著,而且迫害仍在繼續。
江澤民不代表人民,也不代表政府,只代表他自己,是迫害法輪功的元兇。為了制止這場殘酷的鎮壓,我們法輪功學員已率先站了出來,揭露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的醜惡嘴臉,曝光他們的罪惡行徑,維護民眾的知情權,還民眾一個公道,這不正是對世人對社會負責的正義之舉嗎!怎會是“鬧事”!我們只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合法權益,不論是對“真、善、忍”的信仰,還是上訪、或講述法輪功真象都是合法的。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賦予我們全新的人生觀,讓我們做一個高尚的人,不偷、不搶、不嫖、不賭,何罪之有?
進京上訪有罪嗎?《憲法》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個人提出批評的權利”。依據憲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合法的。
制作、散發資料,電視插播有罪嗎?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在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道極盡汙蔑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
法輪功學員客觀上都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最忠實的維護者,並勇敢地站起來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決不是“鬧事”。
我們都知道,《憲法》是母法,任何違憲立的法都是違法的。江氏邪惡集團針對法輪功制定的所謂法律都是基於自己的私利和權欲,都是違憲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那麼任何執行江氏邪惡集團的指令都是違法的行為,時機一到必受法律的嚴懲,無論是誰都休想逃脫。孫繼民一夥夜闖民宅,明知楊淑珍是善良無辜的,仍用欺騙的卑鄙手段將她強行帶走,是公然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違憲犯法的。他們才是真正的“鬧事”。
長期以來一黨制一言堂的高壓政策使人們的是非觀念發生了嚴重的扭曲和變異,在一些人的眼中當權者就是法律,要“保持一致”、“要絕對服從”。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孰是孰非人們已經麻木不仁,“鬧事”這一歪理邪說也就被一些人接受了,甚至成了一些不負責人的口頭禪。善良的人們啊,你現在應該清楚了,“鬧事”是邪惡強加給我們的,是別有用心的人迫害法輪功的借口,我們是修煉者,慈悲善良是我們的本性;和平理性是大法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遵循的行為準則;我們沒有任何索取。我們今天冒著生命危險貼傳單、掛橫幅、送光盤都是為了自己的同胞不被謊言欺騙,生活更加幸福光明,有一個健康的身體和一個溫馨、祥和的生活環境,有一個真正美好的未來。
發稿:200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