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通過決議 強烈反對香港采取任何舉措禁止法輪功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4月12日訊】2003年4月8日,歐洲議會就針對香港的兩份報告,一致通過一項決議,“強烈反對香港當局采取任何舉措禁止法輪功”,並對第23條立法表示“嚴肅關註”。決議嚴厲批評香港當局對待法輪功的做法,特別是在第23立法提案中的禁止機制,該提案被廣泛認為是沖著法輪功而來的。
該決議聲明:“任何在第23條中引進的立法絕不應該妨礙香港法庭的獨立司法權;[歐洲議會]對香港特區政府無視社會各界合理且得到廣泛支持的要求公布第23條白紙草案,並進行第二輪民意咨詢的決定表示遺憾。”
“[歐洲議會]就第23條立法草案中的幾個方面,尤其是關於以國家安全為名禁止在中國大陸被取締的團體的提案,以及毫不健全的上訴機制,這些都違背了基本法第35條。”
該決議提到,“許多團體已經就基本法第23條草案的實施表達了極度憂慮,第23條對叛國、叛亂、顛覆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允許采用重刑,包括監禁,然而卻沒有給出這些罪行的確定性定義。”
該決議尖銳地批評了香港當局對待法輪功的做法:“對香港首席行政長官在2001年6月14日的立法會上使用“X教”字眼來形容法輪功,[歐洲議會]表示關註。”該決議最後聲明:“[歐洲議會]因此表示強烈反對香港當局采取舉措禁止法輪功。”
發稿:200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