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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煉之路:一位政法委幹部修煉、護法的坎坷歷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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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63年出生,大學文化程度,原山東某市委政法委副處級幹部。我於95年6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特別大。原來我患有被稱為第二癌癥的肝腎綜合癥,雖經中西醫及民間土方治療,錢花了不少,而病卻越治越重。整天頭昏腦脹,疲憊不堪,經常渾身浮腫。家人曾多次勸我停止工作病休,但我仍堅持上班,為了放不下的名和利苦苦爭鬥著,而絕望的心情卻是難以言表的。正在我心力交瘁之際,枯木逢春,我有幸得到了法輪大法。在學習了李洪志老師《轉法輪》等著作之後,欣喜萬分,我明白了許許多多過去我弄不明白的事情,最重要的是我懂得了人生的真正目的就是返本歸真。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無論何時何地都要做個好人、更好的人,最後成為一個真正覺悟了的人。

我認定這就是真正的人間正道,真正的大法大道。實踐中我努力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去做,同時利用早晚業余時間學法煉功。隨著修煉時間的推移,我的身心不斷向好的方面轉化。體現在身體方面,原來的種種不適一掃而光,變得身體強健,精力充沛,渾身有用不完的勁。97年在一次偶然的抽血化驗中發現,顯示肝腎病變的“+”消失了。隨著道德的升華,一些不好的心逐漸去掉了。在家庭中,我與家屬的關系由緊張變得和睦了,家務活我幹得也多了,管教孩子由原來的經常發火甚至動手,變得基本上不發火了。在工作單位,去掉了把單位當成爭名奪利的戰場的陋習,與同事坦誠相待,平和相處,做事光明磊落,公道正派。對所擔負的工作,不推不諉,紮紮實實、保質保量的完成好。在承擔全市政法系統幹部考察、管理工作的幾年中,做到不偏不袒、不貪不沾,請客不到,送禮不要。有些實在推不掉的禮品,如價值上千元的“文房四寶”及毛毯、毛巾被等,就送給了“希望工程”。95年、96年年終考評時,我都評為優秀等次,97年年終考評時,我的分數在市委機關名列第一。按規定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等次就長一級工資,可當我了解到領導在確定僅有的3名優秀等次人選很為難時,就主動找領導提出把我拿下來,把另一名同事換上了。而在煉功前我年年爭優秀,卻年年沒有我的份。98年我被提為副處級幹部,這是我意想不到的事情,因為科長中數我年齡最小、參加工作時間最短。在社會上遇到了需要幫助的人和事,我就力所能及的去做。煉功後,我與家人先後從工資中拿出幾千元資助了5名貧困學生,還資助了鳳陽縣來我市打工被騙不能回家過年的一家3口人幾百元錢,解了他們的燃眉之急。99年諸城、高密兩市遭水災時,我一次捐款500元支援災區。而這些我在修煉法輪功以前是做不到的。

99年7月正當我為修煉了法輪功而高興得連睡覺都笑著醒來的時候,風雲突變,法輪大法突然遭到了無端攻擊和打壓。面對這一切我是無法接受的。當時我就發了一念,我要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向上級直至中央反映:法輪功是於國於民百益而無一害的好功法。哪怕再大的壓力、再大的代價,我也在所不惜。99年7月21日,為了表達我的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訪權利,我一路上沖破30多道盤查關卡到北京上訪。回來後,單位非法把我關在辦公室6晝夜,吃飯由別人送,除解手外不允許我離開辦公室。99年10月,江XX在法國誹謗大法的第二天,我便寫了抗議信,交給單位領導,要求領導把我的抗議向上級反映,結果我受到領導多次批判。99年11月,在單位開展的縣級幹部所謂的“三講”活動(都是自欺欺人的走過場)中,有人給我提意見,說我煉法輪功在政治上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我便寫了近萬字的書面材料,結合自己煉功後身心受益的事實,闡述了我為什麼在法輪功問題上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並寫明:我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會反政府、反社會,我反對的只是江XX等邪惡之徒迫害法輪功這件事情,這是千古罕見的冤假錯案。不久,我被降職降級,由市委政法委調至市公證處(事業單位)。為了使政府盡快糾正打壓法輪功的錯誤決定,我沖破重重阻力,又先後4次去北京上訪請願。結果遭到非法治安拘留3次(最後一次被非法拘留21天,而法律規定:治安拘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非法刑事拘留3次,辦公室和住宅被非法查抄,先後被非法勒取現金12000余元,開除黨籍。其中,最後一次去北京是2000年的國慶節,我因在天安門廣場告訴世人“法輪大法好”,而被警察打倒在地,4名警察圍著我拳打腳踢,我面部兩處被踢出了血,左臉腮及牙床也被打腫了,後來有兩位老大娘上去拖住警察,他們才停止了施暴,把我扭上了警車,拉到廣場派出所。在院子裏,我與200多個同修又遭到了警察毆打。我見一個胖警察正在踢打一位倒在地上的老大娘(大法學員),便上前制止,他擡腳就向我小腹踢來,我本能的用雙手抓住了他的腳,跟他講道理,告訴他警察打人是執法犯法,直到他說不再打人了,我才放了他的腳,誰知我剛一轉身他就兇狠的踢我……。在送至密雲縣刑事拘留所關押一晝夜後,我被押回當地,由治安拘留轉刑事拘留又轉治安拘留,最後被非法判勞教3年。2000年11月底,被送往濰坊昌樂勞教所勞教。警車開到勞教所門口時,押送我的警察蔣XX(名字不詳,奎文公安分局汽車站派出所副所長。2000年10月,因我不在刑事拘留書上簽名,他便用力撕扯我的耳朵,並用硬夾子打我的頭)說:“你現在只要說聲"不煉了",我們馬上把你拉回去。”我拒絕了他。入勞教所登記時,我拒絕在勞教書上簽名,告訴他們:我沒有做任何應該被勞教的事,判我勞教是非法的、錯誤的。押送我的警察孫XX(奎文公安分局法輪功辦公室負責人)、蔣XX及保安4人便粗暴地將我的頭按在桌子上,向後扭起我的胳膊(孫XX用力折我的手腕,致使我左手幾天之內不能拿東西),費了很長時間扒開我的左手食指強行按了手印。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