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證據來!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沈良慶【新生10月13日訊】在一位朋友家閑聊時,無意中談到《新約》中關於富人要想進入天國“比駱駝穿過針眼還要難”的典故。她那位正在上初中的小千金問我:“我們國家的法律是否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我吃了一驚:在我們這個長期宣傳無神論、強行灌輸共產主義偉大理想的國度,一位中學生難道要皈依上帝?她告訴我說:不是這個原因,而是因為她的老師在課堂上告誡大家,雖然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未成年人不能信教,特別強調不能練什麼“功”。在為孩子“打破沙鍋問到底”的認真勁,也為自己的無知感到慚愧。
雖然學過幾年法學專業、幹過幾年司法工作,卻從未見過多大年齡可以信教的規定。我想,無非是幾種可能:(一)從來沒有此類規定;(二)過去即有規定;(三)是一項為適應反邪教需要頒布實施的新規定;(四)是一種內部規定。(二)、(三)兩情形則屬我寡聞(至於此類規定屬於良法抑或惡法另當別論);(四)種屬“中國特色”(雖說春秋時鄭國子產即鑄刑鼎公布法律,彼邦亦明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然老師究非“內部”人員,知道的可能性不大,信口告訴學生,更有“泄密”之嫌,姑置不論。倘屬(一)種,當然亦可理解:彼邦人以為,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幹的,以德治國的本邦卻要求公民(當然也包括少不更事的娃娃)做“四有新人”,不僅只有法律規定可以幹的事才能幹,有些法律規定可以幹的事也不能幹。譬如憲法規定的言論、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等權利,倘是唱唱贊歌,參加官方組織,“國慶節”載歌載舞地遊行,當然是自由的;倘是唱反調,自個組織工會,來個抗議示威遊行(哪怕是失業者要飯吃),你試試看。
記得1986年在上海參加一個研討會時,已故華東政法學院院長曹漫之先生說:“幾年前陳丕顯(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來上海,我就對他說中國的憲法是花瓶。如果我要求帶百把名學生到外灘去遊行示威,你能同意嗎?憲法中寫上這種條款,無異於誘人犯罪。”這位黨內犯罪學家未免太固執,低估了國人的模糊思維能力和自覺維護黨國利益的道德水準。個別不開竅、硬著頭皮撞這“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玻璃墻者,不是傻瓜、就是居心叵測,可以分別由精神病院和監獄勞教所負責處置。
即便如此,我也不願意相信老師會欺騙、嚇唬學生。據說美國中學生寫作文引用材料也要註明出處,以免侵權嫌疑。這也許有點“太那個”;如果從培養科學態度來考慮,卻是好事。胡適先生有句簡短的名言:“拿證據來!”我對孩子只說了一句話:“問問你們老師是哪項法律規定的。”但願老師不是信口開河,拿出證據,為學生樹立科學板樣。
回家後,坐在破沙發上,憶起兩件往事。
一件事發生在“一五普法”期間。1987年春,我參加了省人大法工委組織的一個聯合調查組,調查懷遠縣包集區根據縣委統一部署、用搞運動的方式大辦“普法學習班”、並趁機斂財、涉嫌大規模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民主權利案件。經調查認定,該區為了解決政績工程(在鎮上修條水泥路)和給幹部搞福利所需資金,決定由各鄉政府和派出所把所有“不聽話”的農民集中起來辦“學習班”,學習《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期間采用戴手銬、毆打、警棍電擊等手段,索取罰款後放人。一位鄉領導直截了當地告訴農民:“普法”就是“普罰”,學會聽話、繳納罰款就可以回家。這起有組織、有領導的借普法大肆非法拘禁和“合法”搶劫案件,僅以書記、區長暫時被免職草草了結。
列寧說:資本主義越到東方越反動。“法治”何嘗不如此。法治的要義在於保障公民權利和限制政府權力,在我國卻變成保障政府的無限權力和限制公民的有限權利,說穿了,就是依法治民。普法不是要宣傳普及與公民權利有關的憲法、民法等,而是用義務本位的刑法、治安處罰條例等嚇唬老百姓,以致發生上述鬧劇。
那位老師拿法律嚇唬小孩子,大約也與此有關。但願老師還不至於要求小孩子檢舉、揭發家長是否有非法練什麼“功”的行為(我小時就受過這種教育)。
另一件是1998年的春天,剛從看守所轉到安徽省戒毒勞教所,大隊教導員找我談話,一開口就教導我:“你之所以走上反動道路,是因為對中國歷史缺乏了解,中了西方文化的毒。”我沒有反問他:“你對中國歷史了解多少?”幹脆顧左右而言他。因為我很鄙視這種人:我鄙視他,不是因為他是警察、我是囚犯;也不是因為他無知,這個世界上比我無知的固然不少,比我有智慧的更大有人在,而且,我討厭動輒要指導群氓的哲學王。我鄙視他的理由很簡單,僅僅因為他信口雌黃。
就生活經驗言,我從未跨出國門一步;就閱讀經驗言,我雖然讀過一些西方人寫的書,包括他們的教父寫的《資本論》,但我讀得更多的是國人寫的書,包括那些被尊為聖賢者寫的書。如果說我在讀了《大學》、《中庸》、《論語》、《孟子》之類後還要自由化,只能怪老祖宗的經不靈,在受了黨國近40年的灌輸後還要自由化,只能怪黨國有問題。連司法人員說話、辦事都了無“拿證據來!”的科學精神,什麼樣的冤假錯案不會發生!
有這樣的領導、警察和老師,科學與民主要在中國結果,恐怕真是“比駱駝穿過針眼還要難”。
(民主論壇, 略有刪節)
發稿:200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