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雅縣長周仲明遭惡報一審被判十年刑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四川洪雅縣長周仲明充當江澤民流氓集團的走卒,1999年7月以來,濫用職權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據警察日報報道,近日,周仲明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四川省眉山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眉山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貪汙罪判處周仲明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周仲明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洪雅縣許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據王鄉楊姓學員訴說,她96年有幸修煉了“法輪功”,深受其益,99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進京說明真相,被定為擾亂社會秩序被判勞動教養1年,在四川省資中楠木寺女子勞教所勞教,在這期間,受盡折磨。楠木寺的獄卒白天體懲她,晚上幹擾她不能睡覺,煉功就銬起來,口渴想喝水,獄卒就給她下了藥,喝了之後才知道。有時她被白天黑夜的連續銬了幾天,就連大小便都需要別人的幫助。現在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吃了東西都拉肚子,眼睛看東西就象有一層霧,看不清楚。
周仲明不僅指使公安警察迫害法輪功學員,還濫用職權牟取私利。1993年4月至7月,周仲明以到綿陽拆借資金需要為由,通知洪雅縣財政局張某送來現金4.2萬元並據為己有。1994年2月,周仲明將出差北京的票據在財政局企財股全額報銷,從中套取原從該局支取的現金3萬元。1995年3月,周仲明在縣長基金中報銷購空調費和修理費2萬元。
1993年6月23日,周仲明寫條子讓洪雅縣財政局張某將10萬元轉借給羅漢軋鋼廠使用,致使該款至今未還。周仲明還在縣政府常務會上擅自決定將該縣輕化公司一輛價值6.93萬元的舊本田小車抵該公司欠財政局的借款30萬元。1998年3月,洪雅縣輕化公司為沖減欠財政局的46.8萬余元借款,欲將價值3492元的軋鋼設備轉讓洪雅芒硝二廠並轉移債務,周仲明在知道實情的情況下,指示縣長助理鄭某予以批準,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間,周仲明批準該縣輕化公司向縣政府辦和財政局預算股分別借款10萬元和20萬元致使這些款至今無法收回。
周仲明罪又應得,緊跟江澤民的惡人一定會得到惡報。
發稿: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