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實錄――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這麼判案的!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殷德堂我因訴與趙璇離婚一案,不服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於2000年6月5日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廳。
7月30日領到開庭傳票,定於8月23日下午3時正式開庭。
8月23日下午3時,我和我的訴訟代理人提前來到洛陽市中級法院民事廳401室。滿屋人都在忙事情,沒人理我們。等了半個多小時,在3點半左右的時候,審判人員對我們說:“你們到一樓大廳等候。等我們的事情完了就開庭。”
我們又在大廳等候了近一個小時,終於在約4點20的時候審判人員來叫我們,領我們到三樓一個審判廳。
正式開庭了。
審判長張廣福。代審判員李太山、周朝暉。書記員的名字我記不清了,是個男青年。
在查驗訴訟人員後,審判長宣布上訴人殷德堂宣讀上訴狀。在我宣讀上訴狀的約10分鐘內,審判長多次打斷我的話。他說:“這個不重要,你擱過去!”“不是重點不要說了!”等等。在他不斷的催促下,我只得大段的間隔,急忙將訴訟請求匆匆念完。
審判長宣布:“被上訴人宣讀答辯狀!”書記員提示審判長:“她也是上訴人。”審判長沒有意識到,仍重復:“宣讀答辯狀!”
我一楞,心想:“難道審判長事先沒有看案卷?竟然連參加訴訟人員的身份都沒搞清?!”
趙璇剛讀完訴狀,審判長的尋呼機響了,他站起來看了看尋呼機,宣布:“法庭辯論開始!”他指著我說:“你先說。”我還沒開口,他就伸出一只手,搖著五個指頭說:“只有五分鐘。”然後在我的陳述過程中,他就沒坐下,也沒放下伸著的五個指頭,不斷地打斷我:“一分鐘過去了!還有三分鐘!還有兩分鐘!快到了!還有一分鐘!停!不能再說了!”
接下來是趙璇的代理人辯論發言,審判長強調也是只有五分鐘。他剛說完,審判長說:“雙方提交證據。”下來一個審判員到我面前拿起桌子上的一張紙。我說:“這只是我的發言稿。”他說:“就這吧。”對方也沒有向法庭提交,更沒有向我出示任何證據。(真不知道判決書中所謂的證據是怎麼到法庭的!)
馬上,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他就急急忙忙走了。
在看筆錄時,書記員也是催促連連。而他的字跡又非常潦草,我幾乎看不清,只得聽他的指揮按手印簽名。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除了催促當事人抓緊時間,就是不停地和左右的審判員嘀咕著另外的什麼事。
直到走出法院,我還是心裏一片迷茫:“庭審就這麼結束了?”而且這是本案唯一的一次開庭。
我回到家後多次模擬了整個庭審過程,從宣布開庭到最後走出法庭,最多有二十六分鐘。就憑這鬧哄哄的二十六分鐘,法庭竟然就判我賠付對方三萬多元人民幣!這三萬多元對有錢人可能不算什麼。但對我,可是一輩子的血汗呀!
這就是我們的人民法院!!
發稿:20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