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裁、暴政、踐踏國法才真正導致“亡黨亡國”(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10月22日訊】眾所周知,東歐共產黨的覆滅是因黨內專制、獨裁、暴政、腐敗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個執政黨如果不實行開明、民主的政策,不充分尊重廣大人民的意願和民主、自由的權利,一味依靠專制、暴政,其滅亡的命運可想而知,那才是真正的“亡黨亡國”!1999年6月9日,信訪部門代表黨和政府向全國、全世界鄭重宣布:國家允許正常的健身煉功活動,任何人對氣功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這一政策體現了黨和政府的開明、民主,是順民意、得民心的,受到了國際輿論的一致好評。可是,隨後出現的事件完全出乎廣大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意料。堂堂的東方大國的當權者竟然背信棄義,居然對一群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信仰“真、善、忍”進行殘酷鎮壓、無情打擊,這樣的政府還值得信任嗎?
誰都知道,上訪是每一名公民、每一名黨員應有的權利。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四十一條)。黨章也明確黨員有向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25”法輪功修煉者到國家信訪局提出三條要求和意見,完全是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使一位公民應有的權利。
江澤民以個人的意願給法輪功扣上各種“文革”式的大帽子,其喉舌《人民日報》,隨即發表評論員文章進行鼓噪。在此形勢下,全國人大加班加點趕制出關於所謂的“法律”。從法制角度講這是獨裁者的意志嚴重幹涉法律的典型表現,是個人權力對法律權威的嚴重挑戰,是法治社會最為忌諱的,其實質是對法律的踐踏。
說到底,對法輪功的誣陷是江澤民盜用國家的名義,給廣大民眾灌輸的毒害。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甚至連代表國家職能的紅頭文件都沒有,更談不上集體領導和民主決策了。江澤民利用其權力對法輪功進行殘酷鎮壓,已嚴重敗壞了黨和國家的國際形象,破壞了我國民主政策、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阻礙了我國經濟建設的步伐。這種肆意踐踏國家法律以及高度集權的失控和濫用,才是影響社會穩定的最大的、最深層的因素,是我們黨、國家、民族最大之不幸。
發稿:2001年10月21日
更新:20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