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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在法庭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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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掸封尘

检察官、法官是些什么样的人?套用一句流行熟语,他们应该是“职业法律人”。大到宪法,小到部门法,细到法律条文,他们都应该了如指掌——因为他们就是吃这碗饭的。

然而,中国的法庭上,近年来却出现一个匪夷所思的怪现状:身为一介布衣的辩护律师,要在法庭上给头顶大沿帽的公诉人和法官“普法”。真有这事吗?真有!

律师法庭“普法”实例

2015年11月27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非法公开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吴红卫案。东南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张赞宁,为吴红卫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大家不妨读读张赞宁律师的辩护词,看看象不象在上“普法”课——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证人何培城系源城区610办公室的成员,这是自己给自己镇压法轮功的行为作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刑事立案,应当是先有事实,然后才有立案侦查的决定。可是辩护人在阅卷时却发现,侦察机关对本案立案时间是在2015年7月23日,而基本证据的取得,即《笔迹鉴定报告》,却是在2015年8月5日和8月21日做出的。这表明,对本案的立案侦查,是在毫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进行的。”

“审判长、审判员,在这里,我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

“其实,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就是江泽民及其非法设立的610办公室,具体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非法剥夺了公民的信仰自由.......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党内机构,怎么可以行使侦查权,甚至操控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呢?”

公诉人和法官的自白

不幸的是,在办理所有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中国的公检法成为江泽民私设非法机构610的掌中玩偶。对法轮功学员判多少年,早已由610幕后内定。所谓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而已,最后的结果基本上没什么出入。

“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这句话出自湖南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冤判的法官之口。

“你该怎么辩怎么辩;我该怎么判怎么判。”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王旭庭长、田殿英法官在开庭前对律师如是说。

“律师辩护胜诉了也要判刑,不请律师也要判刑,请律师没有用,只能瞎花钱。”湖北襄阳市樊城法院冯姓法官对法轮功学员赵国江的亲属这么说。

“对待法轮功不是根据国家法律,而是听命于政法委的命令。”“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是辽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的法官黄进在公开场合说的。

“我这法官就听共产党的,这是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报,也不怕死。”辽宁义县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德久如是说。

“请什么律师,如有请律师的钱,不如拿来请我们去喝酒,律师说律师的,我眼睛一闭一闭的照样判我的。”此话出自云南江川县法院里的一位庭长。

谁把公检法沦为弱智玩偶

见识过律师在法庭上“普法”的真实案例,领教了公诉人和法官的自白,我们不禁要问:是公诉人和法官不懂法吗?非也!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公诉人和法官岂能不懂法?

公检法胡乱办案,归根结底,起源于中共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彻底非法性,起源于公检法后面站着一个鬼影610。因为是610说了算,公安报上来的程序违法的案子,检察院可以立案;检察院递过来的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法院可以开庭;司法程序、法律文书上出现常识性错误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得从这些最低级的缺口入手,指出庭审法轮功学员的非法与荒谬所在。

所以,只要迫害不停,公检法的“弱智”玩偶角色还在表演,那么,辩护律师还得继续“普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