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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一個鑰匙鏈 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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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寧城縣五化鄉法輪功學員李彩芝


三年刑期,對於一個人意味著什麼?那是一千多個鐵窗內難熬的日日夜夜。內蒙古寧城縣五化鄉農婦李彩芝,被寧城縣公檢法判了三年。所謂的“證據”只有兩個——一句話和一個鑰匙鏈。

五化鄉派出所、寧城縣國保大隊抓捕、抄家;寧城縣檢察院批捕、提起公訴;家屬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寧城縣法院開庭判決。該走的法律程序似乎一個也不缺。唯一缺少的卻是法律的普世原則——思想、信仰不能構成犯罪,法律只懲罰行為。

李彩芝原來是一個很要強的人,因家庭瑣事,經常跟丈夫打架,動不動就鬧離婚。同時,她多種疾病纏身,頭痛病發作時,疼得她往墻上撞;胃病也很嚴重;她還得了一種怪病,不敢見光,不敢看天。

家庭的矛盾、疾病的折磨和生活的艱辛,李彩芝終日愁眉苦臉,不見笑容。

迫害中走入修煉 自覺做好人

2002年,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已經三年了,李彩芝聽到親友向她介紹法輪功。她心地單純,並沒有相信江氏集團在電視上造的那些謠言。她想:既然這麼好,那我也煉。

李彩芝走入法輪功修煉。短短幾個月,過去怎麼都治不好的病,沒花一分錢,一下子全好了。

李彩芝興高采烈地告訴姐姐:“姐,你說神不神?我病全好了!現在我敢擡頭看天了!”

身體健康了,李彩芝的心性也在變。她按照大法的要求做好人,遇到矛盾向內找自己的不足。她不再跟丈夫生氣,無怨無恨承擔家庭重擔,夫妻和睦了。

田地被人家占了,她默默包容,買東西時,賣家多找給她的錢,她全部退回。

大伯哥家裏收秋,十多畝地的玉米,收割、裝車,李彩芝幫著幹。三伯哥家裏的谷子地要薅苗,喊她一聲,她二話不說,也去幫著幹。

執法者踐踏法律

在集上,李彩芝聽到一對母女倆跟別人說自己身體有病,就熱心地告訴她倆:我過去也是一身病,煉法輪功煉好了,你們記住法輪大法好,保平安。

這對母女倆,受到中共媒體的欺騙,沒有領會李彩芝的一片好心,卻打了110,惡意舉報。

五化鄉派出所警察抓了李彩芝。寧城縣國保大隊還跑到李彩芝的家裏抄檢一番,什麼也沒有翻出來。但是李彩芝電動車的鑰匙鏈掛墜上寫著“法輪大法好”,這就變成了所謂的罪證。

李彩芝剛剛被抓的時候,家屬去五化派出所找所長胡曉亮了解情況,並要求放人,胡曉亮說:讓李彩芝保證不煉功就放人,自己在家偷著煉沒人管。

一審開庭前,家屬向法官寧兆會提出,能否由親屬代寫“不煉功”保證。法官寧兆會說:“可以,你寫了之後,我們可以跟檢察院溝通免予起訴。”

打個比方說,一個殺人犯,他說我以後再不殺人了,警察就可以放他回家嗎?檢察院就可以免予起訴嗎?說“煉”就判刑,說“不煉”就放人,這是法律嗎?反過來也說明,法輪功學員根本就沒有觸犯法律,沒有犯罪。

李彩芝的親身經歷證實了法輪大法是正法,如果教人向善、無償為人祛病健身是邪的,那麼,這世上還能有什麼是正的?

寧城縣公檢法三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的罪名構陷李彩芝。其實,誰能破壞法律實施呢?只有法律的實施者才能破壞法律實施,能讓一部法律在國家、社會或者某一個領域中得不到實施,手裏沒有行政權、執法權,是根本做不到的。李彩芝只是跟人談談自己的信仰,怎麼能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呢?

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第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修心向善的公民李彩芝因為言論和信仰被枉判,是江澤民和寧城縣公檢法人員破壞了憲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