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律师贝丝‧范沙克(Beth Van Schaack)表示,“确立群体灭绝罪的最大挑战是,对犯罪意图的认定,犯罪者不仅打算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意图是,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意图因素是群体灭绝的标志,也是将群体灭绝罪与其它国际罪行区分开的关键,例如战争罪或反人类罪。”
今年7月20日,《政治风险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Risk)发表了加拿大外交部高级顾问凯兰‧福特(Caylan Ford)的一篇分析报告,报告严格参照《防止及惩治灭绝群体罪公约》以及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对针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指控进行评估。
这篇题为“在中国的群体灭绝”(Genoci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研究报告认为,虽然法轮功案件的某些方面是独特的,比如该团体的宗教身份可能是模糊的,但对法轮功的镇压,其目的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很可能(would likely)符合公约对灭绝群体罪的定义。
精神伤害具体包括:“不人道的待遇、酷刑、强奸、性虐待和驱逐出境”(克尔斯蒂奇案)、“酷刑行为,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迫害”(阿卡耶苏案),“严重伤害健康、造成毁容或对外部、内部器官或感官造成任何严重伤害的伤害”(卡伊什马和鲁津达纳案/Kayishema and Ruzindana)等。